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物流建筑分类;物流建筑规模与安全等级划分;物流建筑功能与面积;选址与总体规划;总平面;交通与停车;建筑;结构;给水排水;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电气;建筑智能化;消防。

5.1.8 存储型危险品物流建筑内不得设危险品拆包、换装作业区。

 

6.1.5 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物流建筑用地不应选址在下列地段及地区:

  1 发震断裂带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区;

  2 有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藏区以及采矿沉陷(错动)区界内;

  4 易受洪水淹没或防洪工程量很大的地段。

 

9.8.26 除害熏蒸处理房应设置接触感染物品人员和工具的洗消间。

 

11.3.3 物流建筑的冷风机水盘排水、蒸发式冷凝器排水、储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的地面排水,应采取间接排水方式,不得与污废水管道系统直接连接。冲(融)霜排水管道出水口应设置水封或水封井。寒冷地区的水封及水封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11.3.5 下列情况的排污和排水不得通过管道直接排放到室外管网,应在污染区设置积污坑,且污物收集后应进行专门处置:

  1 危险品物流建筑的易燃液体间、易腐物品间、有毒物品间等的排污;

  2 医药和食品类物流建筑洗消设施和设备的排水;

  3 运输车辆的洗消设施和设备的排水;

  4 牲畜、动物的粪便排放;

  5 熏蒸室、充电间(区)的冲洗排水。

 

15.3.11 为物流建筑服务的办公建筑与丙类物流建筑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与物流建筑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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