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25-2017 1

1 总 则 11

2 术 语 12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15

3.l 厂址选择 15

3.2 总平面布置 15

3.3 环境卫生 16

4 建 筑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待宰间 17

4.3 屠宰车间 18

4.4 分割车间 19

4.5 冷却间、冻结闯、暂存间与发货间 20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20

4.7 防火与疏散 22

4.8 室内装修 22

5 结 构 24

5.1 一般规定 24

5.2荷载 25

5.3 材料 26

5.4 涂装及防护 28

6 屠宰与分割 29

6.1 一般规定 29

6.2 致昏放血 29

6.3 牛羊剥皮、烫毛加工 30

6.4 胴体加工 32

6.5 副产品加工 33

6.6 急宰、病害牛羊胴体和病害牛羊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33

6.7 分割加工 34

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36

8 制冷工艺 38

8.1 一般规定 38

8.2 产品冷却 38

8.3 产品冻结 38

9 给水排水 39

9.1 一般规定 39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39

9.3排水 41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42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43

10.1 一般规定 43

10.2 供暖 43

10.3 通风与空调 43

10.4 消防与排烟 44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45

11 电 气 46

11.1 一般规定 46

11.2 配电 46

11.3 照明 47

本规范用词说明 48

引用标准名录 49

附:条文说明 51

1 总则 54

3 厂址选择和总平面布置 56

3.1 厂址选择 56

3.2 总平面布置 56

3.3 环境卫生 57

4 建筑 58

4.1 一般规定 58

4.2 待宰间 58

4.3 屠宰车间 58

4.4 分割车间 59

4.5 冷却阅、冻结间、暂存问与发货间 59

4.6 人员卫生与生活用房 59

4.7 防火与疏散 60

4.8 室内装修 60

5 结构 61

5.1 一般规定 61

5.2 荷载 61

5.3 材料 61

5.4 涂装及防护 62

6 屠宰与分割 63

6.1 一般规定 63

6.2 致昏放血 64

6.3 牛羊剥皮、烫毛加工 64

6.4 炯体加工 65

6.5 副产品加工 66

6.6 急宰、病害牛羊朋体和病害牛羊产品生物安全处理 67

6.7 分割加工 67

7 兽医食品卫生检验 69

8 制冷工艺 70

8.1 一般规定 70

8.2 产品冷却 70

8.3 产品冻结 70

9 给水排水 72

9.1 一般规定 72

9.2 给水及热水供应 72

9.3 排水 73

9.4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备 74

10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76

10.1 一般规定 76

10.2 供暖 76

10.3 通风与空调 76

10.4 消防与排烟 78

10.5 蒸汽、压缩空气、空调和供暖管道 78

11 电气 79

11.1 一般规定 79

11.2 配电 80

11.3 照明 80

3.2.2 生产区活畜入口、废弃物的出口与产品出口应分开设置,活畜、废弃物与产品的运送通道不得共用。

4.1.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人流、物流不应交叉,非清洁区与清洁区的出入口应分别独立设置。

4.5.5 产品冻结若采用制冷速冻装置时,制冷速冻装置应设在单独的房间内。

4.6.2 屠宰与分割车间非清洁区和清洁区生产人员的卫生与生活用房应分开布置。

4.7.3 当牛羊屠宰与分割车间同氨压缩机房贴邻时,应采用不开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5.3.1 冻结间、冷却间内水泥应采用硅酸盐水泥或普通硅酸盐水泥;不得采用矿渣硅酸盐水泥、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和粉煤灰硅酸盐水泥;不同晶种水泥不得混合使用,同一构件不得使用两种以上晶种的水泥。水泥强度等级应大于42.5

5.3.7 钢结构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应具有抗拉强度、伸长率、屈服强度和硫、磷含的合格保证,对焊接结构尚应具有碳含的合格保证。

焊接承重结构以及重要的非焊接承重结构采用的钢材还应具有冷弯试验的合格保证。

6.1.4 工艺流程设置应满足从屠宰脑血到同体进冷却间的时间不得超过4Smin ,其中从放血到取出内脏的时间不得超过30min的要求。

6.4.4 胴体加工轨道面距地面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牛去头工序设置在扯皮机后的不应低于4.0m

2 进冷却间前不应低于3.8m

3 羊胴体加工不应低于2.2m

6.5.2 屠体的红内脏、自内脏、头蹄尾、皮张的加工工序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房间。

7.0.7 在胴体检验工序后,胴体加工轨道上必须设置疑病胴体的

分支轨道。分支轨道可与胴体加工轨道形成一个回路,或将分支轨道通往疑病胴体间。

7.0.11 生产区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化验室,化验室应单独设置进出口。

8.1.2 氨制冷系统管道严禁穿过有人员办公及休息的房间。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 50mm

9.3.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 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10.3.1 空气调节系统,严禁采用氢制冷剂直接蒸发式空气降温方式。

11.1.2 电气线路穿越保温材料敷设时应采取防止产生冷桥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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