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促进天津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规范天津市装配式建筑评价,
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民用建筑的装配率计算和装配式建筑
的评价。工业建筑符合装配式建筑的特征和要求时,可采用本标准
进行评价。装配式建筑工程建设所采用的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
应进行论证,对相关内容及性能的评价要求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
1.0.3 装配式建筑评价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
天津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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