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8.3.2、8.3.3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GBZ 115—2002《X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卫生防护标准》。与GBZ 115—2002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的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更改了标准范围(见第1章,2002年版的第1章);
b) 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2年版的第2章);
c) 在术语和定义中增加了低能射线装置、故障安全设计、X射线管套(见3.1、3.4、3.6),删除了X射线衍射仪和X射线荧光分析仪、射线源、联锁装置、有用线束、源套(见2002年版的3.1、3.3、3.4、3.5、3.7),更改了受照射部件、防护罩(见3.5、3.7,2002年版的3.6、3.8),将闭束型分析仪、敞束型分析仪更改为闭束型射线装置、敞束型射线装置(见3.2、3.3,2002年版的3.1);
d) 增加了总则(见第4章,2002年版的4.1);
e) 删除了出厂证件和资料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4.3);
f) 更改了放射防护设施的屏蔽要求(见5.1、5.2,2002年版的5.1、5.2);
g) 删除了X射线管遮光器最低铅等效厚度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5.3);
h) 更改了对控制面板的要求(见5.3,2002年版的7.4);
i) 更改了对联锁装置的要求(见5.6,2002年版的7.3);
j) 更改了对警示标志的要求(见5.7,2002年版的7.5);
k) 更改了对其他防护设施的要求(见5.8,2002年版的6.1、6.2、7.2);
l) 删除了对X射线管过滤片的要求(见2002年版的7.1);
m) 删除了密封源分析仪的防护要求(见2002年版的第8章);
n) 更改了安全操作要求(见第6章,2002年版的第9章);
o) 增加了辐射安全检查要求(见第7章);
p) 增加了放射防护检测计划的要求(见8.1);
q) 更改了放射防护检测方法的要求(见8.2,2002年版的10.3);
r) 更改了个人监测要求(见8.3,2002年版的10.2);
s) 增加了放射防护培训要求(见第9章)。
本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放射卫生标准专业委员会负责技术审查和技术咨询,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协调性和格式审查,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司负责业务管理、法规司负责统筹管理。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苏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辐射防护与核安全医学所、山东省医学科学院放射医学研究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昆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苏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进、马加一、侯长松、杨小勇、李海亮、白斌、陈群、沈欢喜、史晓东、许哲。
本标准于2002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非医用低能射线装置的放射防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能量从豁免值至1MeV的X射线衍射仪、X射线荧光分析仪、离子注入装置、电子束焊机、静电消除器、电子显微镜和测厚、称重、测孔径、测密度用的射线装置。
本标准不适用于工业X射线探伤、工业X射线CT探伤、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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