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8章,其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选址和总平面布置,车站广场,站房设计,站场客运建筑,消防与疏散,建筑设备等。另有1个附录。

GB50226-2007 1

1 总则 10

2 术语 12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14

3.1 选址 14

3.2 总平面布置 14

4 车站广场 16

5 站房设计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集散厅 18

5.3 候车区(室) 19

5.4 售票用房 21

5.5 行李、包裹用房 23

5.6 旅客服务设施 25

5.7 旅客用厕所、盥洗间 25

5.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 26

5.9 国境(口岸)站房 27

6 站场客运建筑 29

6.1 站台、雨篷 29

6.2 站场跨线设施 30

6.3 站台客运设施 32

6.4 检票口 32

7 消防与疏散 34

7.1 建筑防火 34

7.2 消防设施 34

8 建筑设备 36

8.1 给水、排水 36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36

8.3 电气、照明 38

8.4 旅客信息系统 39

附录A 设计包裹库存件数计算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附:条文说明 43

1 总则 45

3 选址和总平面布置 48

3.1 选址 48

3.2 总平面布置 49

4 车站广场 53

5 站房设计 60

5.1 一般规定 60

5.2 集散厅 61

5.3 候车区(室) 62

5.4 售票用房 65

5.5 行李、包裹用房 73

5.6 旅客服务设施 75

5.7 旅客用厕所、盥洗间 75

5.8 客运管理、生活和设备用房 76

5.9 国境(口岸)站房 77

6 站场客运建筑 79

6.1 站台、雨篷 79

6.2 站场跨线设施 80

6.4 检票口 81

8 建筑设备 84

8.1 给水、排水 84

8.2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84

8.3 电气、照明 85

8.4 旅客信息系统 86

4.0.8 出境入境的旅客车站应设置升挂国旗的旗杆。

4.0.11 广场内的各种揭示牌和引导系统应醒目,其结构、构造应设置安全。

5.2.4 进站集散厅内应设置问询、邮政、电信等服务设施。

5.2.5 大型及以上站的出站集散厅内应设置电信、厕所等服务设施。

5.7.1 旅客站房应设厕所和盥洗间。

5.8.8 旅客车站均应有饮用水供应设施。

5.9.2 国境(口岸)站房应设置标志牌、揭示牌、导向牌,其标志内容及有关文字的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1.1 客货共线铁路车站站台的长度、宽度、高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铁路车站及枢纽设计规范》GB 50091的有关规定。客运专线铁路车站站台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及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3 当旅客站台上设有天桥或地道出入口、房屋等建筑物时,其边缘至站台边缘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大型和大型站不应小于3m。

2 中型和小型站不应小于2.5m。

3 改建车站受条件限制时,天桥或地道出入口其中一侧的距离不得小于2m。

4 当路段设计速度在120km/h及以上时,靠近有正线一侧的站台应按本条1~3款的数值加宽0.5m。

6.1.4 旅客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旅客列车停靠的站台应在全长范围内,距站台边缘1m处的站台面上设置宽度为0.06m的黄色安全警戒线,安全警戒线可与提示盲道结合设计。当有速度超过120km/h的列车临近站台通过时,安全警戒线和防护设施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1.7 旅客站台雨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雨篷各部分构件与轨道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轨距铁路建筑限界》GB 146.2的有关规定。

3 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7 采用无站台柱雨篷时,铁路正线两侧不得设置雨篷立柱,在两条客车到发线之间的雨篷柱,其柱边最突出部分距线路中心的间距,应符合铁路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6.4.5 旅客进站检票口和出站口必须具备安全疏散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7.1.1 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站台雨篷的防火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的有关规定。

7.1.2 其他建筑与旅客车站合建时必须划分防火分区。

7.1.4 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内的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和办公区、设备区、行李与包裹库,应分别设置防火分区。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不应与行李及包裹库上下组合布置。

7.1.5 疏散安全出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站房楼梯净宽度不得小于1.6m;

2 安全出口和走道净宽度不得小于3m。

7.1.6 旅客车站消防安全标志和站房内采用的装修材料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8.3.2 旅客车站主要场所的照明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5 旅客站台所采用的光源不应与站内的黄色信号灯的颜色相混。

8.3.4 旅客车站疏散和安全照明应有自动投入使用的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候车区(室)、售票厅(室)、集散厅应设疏散和安全照明;重要的设备房间应设安全照明。

2 各出入口、楼梯、走道、天桥、地道应设疏散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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