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七章和八个附录,其主要技术内容有: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建筑;4结构;5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6给水、排水;7电气。
1 总则 9
2 术语和符号 10
2.1 术语 10
2.2 符号 17
3 建筑 19
3.1 一般规定 19
3.2 主体 21
3.3 出入口 30
3.4 通风口、水电口 46
3.5 辅助房间 52
3.6 柴油电站 54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55
3.8 防水 57
3.9 内部装修 58
4 结构 59
4.1 一般规定 59
4.2 材料 60
4.3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61
4.4 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63
4.5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 68
4.6 结构动力计算 73
4.7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76
4.8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常用结构等效静荷载 84
4.9 荷载组合 93
4.10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96
4.11 构造规定 99
4.12 平战转换设计 106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11
5.1 一般规定 111
5.2 防护通风 111
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122
5.4 采暖 125
5.5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126
5.6 空气调节 127
5.7 柴油电站的通风 128
6 给水、排水 130
6.1 一般规定 130
6.2 给水 130
6.3 排水 133
6.4 洗消 137
6.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138
6.6 平战转换 140
7 电气 141
7.1 一般规定 141
7.2 电源 141
7.3 配电 146
7.4 线路敷设 147
7.5 照明 148
7.6 接地 151
7.7 柴油电站 153
7.8 通信 155
附录A 常用扩散室、扩散箱的内部空间最小尺寸 157
附录B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 159
附录C 常用结构构件对称型基本自振圆频率计算 165
附录D 无梁楼盖设计要点 169
附录E 钢筋混凝土反梁设计要点 173
附录F 消波系统 175
附录G 浅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 177
附录H 深埋防空地下室围护结构传热量计算 189
本规范用词说明 197
条文说明 198
1 总则 201
3 建筑 204
3.1 一般规定 204
3.2 主体 207
3.3 出入口 209
3.4 通风口、水电口 216
3.5 辅助房间 218
3.6 柴油电站 219
3.7 防护功能平战转换 219
3.8 防水 220
3.9 内部装修 220
4 结构 221
4.1 一般规定 221
4.2 材料 224
4.3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225
4.4 核武器爆炸地面空气冲击波、土中压缩波参数 226
4.5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 228
4.6 结构动力计算 232
4.7 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结构等效静荷载 235
4.8 核武器爆炸动荷载作用下常用结构等效静荷载 238
4.9 荷载组合 243
4.10 内力分析和截面设计 245
4.11 构造规定 248
4.12 平战转换设计 249
5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251
5.1 一般规定 251
5.2 防护通风 252
5.3 平战结合及平战功能转换 255
5.4 采暖 258
5.5 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 258
5.6 空气调节 259
5.7 柴油电站的通风 261
6 给水、排水 265
6.1 一般规定 265
6.2 给水 265
6.3 排水 268
6.4 洗消 269
6.5 柴油电站的给排水及供油 270
6.6 平战转换 271
7 电气 272
7.1 一般规定 272
7.2 电源 272
7.3 配电 276
7.4 线路敷设 277
7.5 照明 280
7.6 接地 281
7.7 柴油电站 282
7.8 通信 284
附录B 常规武器地面爆炸动荷载 285
附录D 无梁楼盖设计要点 289
附录E 钢筋混凝土反梁设计要点 290
附录F 消波系统 291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注:“易燃易爆物品”系指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生产、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中的甲乙类物品。
3.2.13 在染毒区与清洁区之间应设置整体浇筑的钢筋混凝土密闭隔墙,其厚度不应小于200mm,并应在染毒区一侧墙面用水泥砂浆抹光。当密闭隔墙上有管道穿过时,应采取密闭措施。在密闭隔墙上开设门洞时,应设置密闭门。
3.2.15 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防空地下室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上部建筑为钢筋混凝土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不得高出室外地平面;上部建筑为砌体结构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可高出室外地平面,但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具有取土条件的核5级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0.50m,并应在临战时按下述要求在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外侧覆土,覆土的断面应为梯形,其上部水平段的宽度不得小于1.0m,高度不得低于防空地下室顶板的上表面,其水平段外侧为斜坡,其坡度不得大于1:3(高:宽);
2) 核6级、核6B级的甲类防空地下室,其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1.00m,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防核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2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底面高出室外地平面的高度不得大于该地下室净高的1/2,且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必须满足战时防常规武器爆炸、密闭和墙体防护厚度等各项防护要求。
3.3.1 防空地下室战时使用的出入口,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空地下室的每个防护单位不应小于两个出入口(不包括竖井式出入口、防护单位之间的连通口),其中至少有一个室外出入口(竖井式除外)。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符合第3.3.2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除外)。
3.3.6 防空地下室出入口人防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人防门的设置数量应符合表3.3.6的规定,并按由外到内的顺序,设置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2 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3.3.18 设置在出入口的防护密闭门和防爆波活门,其设计压力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1确定;
注:通道长度:直通式出入口按有防护顶盖段通道中心线在平面上的投影长计。
2 甲类防空地下室应按表3.3.18-2确定。
3.3.26 当电梯通至地下室时,电梯必须设置在防空地下室的防护密闭区以外。
3.6.6
2 贮油间应设置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地面应低于与其连接的房间(或走道)地面150~200mm或设门槛;
3 严禁柴油机排烟管、通风管、电线、电缆等穿过贮油间。
3.7.2 平战结合的防空地下室中,下列各项应在工程施工、安装时一次完成:
——现浇的钢筋混凝土和混凝土结构、构件;
——战时使用的及平战两用的出入口、连通口的防护密闭门、密闭门;
——战时使用及平战两用的通风口防护设施;
——战时使用的给水引入管、排水出户管和防爆波地漏。
4.1.3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的分别作用,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能承受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的作用。对常规武器爆炸动荷载和核武器爆炸动荷载,设计时均按一次作用。
4.1.7 对乙类防空地下室和核5级、核6级、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当采用平战转换设计时,应通过临战时实施平战转换达到战时防护要求。
4.9.1 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3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乙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应分别按下列第1、2款规定的荷载(效应)组合进行设计,并应取各自的最不利效应组合作为设计依据。其中平时使用状态的荷载(效应)组合应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执行:
1 平时使用状态的结构设计荷载;
2 战时常规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3 战时核武器爆炸等效静荷载与静荷载同时作用。
4.11.7 承受动荷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配筋百分率不应小于表4.11.7规定的数值。
注:1 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当采用HRB400级,RRB400级钢筋时,应按表中 规定减小0.1;
2 当为墙体时,受压构件的全部纵向钢筋最小配筋百分率采用括号内数值;
3 受压构件的受压钢筋以及偏心受压、小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构件全 截面面积计算,受弯构件、大偏心受拉构件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按全截面面积扣除 位于受压边或受拉较小边翼缘面积后的截面面积计算;
4 受弯构件、偏心受压及偏心受拉构件一侧的受拉钢筋的最小配筋百分率不适用于HPB235级钢 筋,当采用HPB235级钢筋时,应符合《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中有关规定;
5 对卧置于地基上的核5级、核6级和核6B级甲类防空地下室结构底板,当其内力系由平时设 计荷载控制时,板中受拉钢筋最小配筋率可适当降低,但不应小于0.15%。
4.11.17 砌体结构的防空地下室,由防护密闭门至密闭门的防护密闭段,应采用整体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
5.2.16 设计选用的过滤吸收器,其额定风量严禁小于通过该过滤吸收器的风量。
5.3.3 防空地下室平时和战时合用一个通风系统时,应按平时和战时工况分别计算系统的新风量,并按下列规定选用通风和防护设备。
1 按最大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清洁通风管管径、粗过滤器、密闭阀门和通风机等设备;
2 按战时清洁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门式防爆波活门,并按门扇开启时的平时通风量进行校核;
3 按战时滤毒通风的计算新风量选用滤毒进(排)风管路上的过滤吸收器,滤毒风机、滤毒通风管及密闭阀门。
5.4.1 引入防空地下室的采暖管道,在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处应采取可靠的防护密闭措施,并应在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工作压力不小于1.0mPa的阀门。
6.2.6 在防空地下室的清洁区内,每个防护单元均应设置生活用水、饮用水贮水池(箱)。贮水池(箱)的有效容积应根据防空地下室战时的掩蔽人员数量、战时用水量标准及贮水时间计算确定。
6.2.13 防空地下室给水管道上防护阀门的设置及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给水管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的内侧设置;当从人防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人防围护结构的内侧设置;穿过防护单元之间的防护密闭隔墙时,应在防护密闭隔墙两侧的管道上设置;
2 防护阀门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1.0mPa;
3 防护阀门应采用阀芯为不锈钢或铜材质的闸阀或截止阀。
6.5.9 柴油发电机房的输油管当从出入口引入时,应在防护密闭门内设置油用阀门;当从围护结构引入时,应在外墙内侧或顶板内侧设置油用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0MPa,该阀门应设置在便于操作处,并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在室外的适当位置应设置与防空地下室抗力级别相同的油管接头井。
7.2.9 防空地下室内安装的变压器、断路器、电容器等高、低压电器设备,应采用无油、防潮设备。
7.2.10 内部电源的发电机组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严禁采用汽油发电机组。
7.2.11 下列工程应在工程内部设置柴油电站:
1 中心医院、急救医院;
2 救护站、防空专业队工程、人员掩蔽工程、配套工程等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之和大于5000m2。
7.3.4 防空地下室内的各种动力配电箱、照明箱、控制箱,不得在外墙、临空墙、防护密闭隔墙、密闭隔墙上嵌墙暗装。若必须设置时,应采取挂墙式明装。
7.6.6 保护线(PE)上,严禁设置开关或熔断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