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暂时堆放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2001 年,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
增补完善了相关术语和定义;
增加了“总体要求”;
细化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分类,补充了贮存点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完善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和建设要求;
修订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污染防治、运行管理和退役要求;
补充了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环境应急要求;
删除了医疗废物有关要求及附录A 和附录B。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国家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处置工程技术<沈阳>中心)、
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科学院大学。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2023 年1 月20 日批准。
本标准自2023 年7 月1 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
—2001)废止。各地可根据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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