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的5.5,5.6,5.7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
GB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目前分为两个部分:
一第一 部分:防火玻璃;
一第二部分: 钢化玻璃。
本部分为GB15763的第2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9963-1998《钢化玻璃》和GB17841-1999 《幕墙用钢化玻璃和半钢化玻璃》中对幕墙
用钢化玻璃的有关规定。
本部分与GB/T9963– -199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碎片试验的方法和要求;
-关于引用文件的规则修订为:区分注日期和不注日期的弓用文件(GB/T9963-1998的2,本部分的2);
-增加了垂直法钢化玻璃和水平法钢化玻璃的分类(本部分的3) ;
纳入了GB17841-1999中对幕墙用钢化玻璃的表面应力和耐热冲击性能要求,修改了表面应力的要求
(GB17841-1999的5.4.1,5.4.3,6.4,6.6;本部分的5.8.5.11,6.8,6.9);
增加了对玻璃圆孔的尺寸要求(本部分的5.1.5) ;
修改了外观质量的要求;
删减了透射比和抗风压性能的方法和要求;
-修改了抽样规则;
一增加了 对钢化玻璃应力斑和自爆现象的说明(本部分的附录A)。
本部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院玻璃科学研究所、秦皇岛玻璃工业设计研究院、建材工业技
术监督研究中心。
本部分参加起草单位:深圳南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广东金刚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江花新谊安全
玻璃有限公司、无锡新惠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杨建军、邱国洪、韩松、莫娇、獨一、王容、刘志付、平、朱梅、艾发智、德
华、庄大建、卫文。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发布情况为:
GB9963-1988、GB/T99631998、 GB17841-1999中有 关幕墙用钢化玻璃的部分。
1范围
GB15763的本部分规定了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
GB15763的本部分适用于经热处理工艺制成的建筑用钢化玻璃。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具等)
钢化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可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
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9962- -1999夹层玻璃
GB11614浮法玻璃
GB/T18144玻璃应力测试方法
3定义及分类
3.1定义
钢化玻璃:经热处理工艺之后的玻璃。其特点是在玻璃表面形成压应力层,机械强度和耐热冲击强度得到提
高,并具有特殊的碎片状态,
3.2分类
3.2.1钢化玻璃按生产工艺分类,可分为: .
垂直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夹钳吊挂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水平法钢化玻璃:在钢化过程中采取水平辊支撑的方式生产出来的钢化玻璃。
3.2.2钢化玻璃按形状分类,分为平面钢化玻璃和曲面钢化玻璃。
4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
生产钢化玻璃所使用的玻璃,质量应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要求。对于有特殊要求的,盱生产钢化玻璃
的玻璃,玻璃的质量由供需双方确定。
5要求
钢化玻璃的各项性能及其试验方法应符合表1相应条款的规定。其中安全性能要求为强制性要求。
表1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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