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4-2018 1

1 总则 13

2 术语 14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15

4 总平面布置 24

4.1 一般规定 24

4.2 防火间距 25

4.3 管线布置 27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30

5.1 安全疏散 30

5.2 建筑构造 30

5.3 建(构)筑物防爆 31

6 工艺系统 32

6.1 采矿和选矿 32

6.2 综合原料场 33

6.3 焦化 34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36

6.5 烧结和球团 36

6.6 炼铁 38

6.7 炼钢 39

6.8 铁合金 40

6.9 热轧及热加工 42

6.10 冷轧及冷加工 42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43

6.12 液压润滑系统 44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44

6.14 其他辅助设施 46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9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52

8.1 一般规定 52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52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54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57

8.5 消防排水 58

8.6 消防站 58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59

10 电气 61

10.1 消防供配电 61

10.2 变(配)电系统 61

10.3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62

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63

10.5 电缆和电缆敷设 64

10.6 防雷和防静电 66

10.7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68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70

附录B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73

本标准用词说明 77

引用标准名录 78

附:条文说明 79

1 总则 84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87

4 总平面布置 91

4.1 一般规定 91

4.2 防火间距 92

4.3 管线布置 98

5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00

5.2 建筑构造 100

5.3 建(构)筑物防爆 101

6 工艺系统 103

6.1 采矿和选矿 103

6.2 综合原料场 105

6.3 焦化 106

6.4 耐火材料和冶金石灰 108

6.5 烧结和球团 109

6.6 炼铁 111

6.7 炼钢 112

6.8 铁合金 113

6.9 热轧及热加工 114

6.10 冷轧及冷加工 115

6.11 金属加工与检化验 116

6.12 液压润滑系统 117

6.13 助燃气体和燃气、燃油设施 118

6.14 其他辅助设施 121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3

8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7

8.1 一般规定 127

8.2 室内和室外消防给水 127

8.3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场所 129

8.4 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箱 133

8.5 消防排水 134

8.6 消防站 135

9 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防烟排烟 136

10 电气 139

10.1 消防供配电 139

10.2 变(配)电系统 140

10.3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140

10.4 电气设施建(构)筑物的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42

10.5 电缆和电缆敷设 143

10.6 防雷和防静电 147

10.7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50

附录A 钢铁冶金企业火灾探测器选型举例和电缆区域火灾报警系统设计 151

附录B 爆炸危险环境区域划分举例 153

4.3.3 高炉煤气、发生炉煤气、转炉煤气和铁合金电炉煤气的管道不应埋地敷设。

4.3.4 氧气管道不应与燃油管道、腐蚀性介质管道和电缆、电线同沟敷设,动力电缆不应与可燃、助燃气体和燃油管道同沟敷设。

5.2.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5.3.1 存放、运输液体金属和熔渣的场所,不应设置积水的沟、坑等。当生产确需设置地面沟或坑等时,应有严密的防渗漏措施,且车间地面标高应高出厂区地面标高0.3m 及以上。

6.1.6 选矿焙烧厂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焙烧竖炉进料口及两侧排料口附近应设置固定式一氧化碳监测报警装置;

2 输送冷却后焙烧产品的带式输送机,当焙烧产品高于80℃ 、低于150℃ 时,应选用耐热型输送带; 焙烧产品高于150℃ 、低于200℃ 时,应选用耐灼烧型输送带;

3 还原窑排烟管路应设置在线烟气成分分析装置和一氧化碳超限报警装置,电除尘器应设置防爆装置。

6.4.1 生产中使用的易燃、易爆类添加剂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铝粉(镁铝合金粉)仓库必须采取隔潮和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6.7.3 严禁利用城市道路运输铁水、钢水、液渣等高温冶金溶液。

6.7.6 增碳剂等易燃物料的粉料加工间必须设置防爆型粉尘收集装置。

6.10.3 退火炉(含罩式退火炉)地坑应设可燃气体浓度监测报警装置。

6.13.1 煤气加压站应在地面上建造,站房下方禁止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9.0.5 建筑物内设有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应设置独立排风系统。

10.5.4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严禁穿越和敷设于电缆隧道或电缆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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