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60-2008(2018) 1

1 总则 14

2 术语 15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20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22

4.1 区域规划 22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27

4.3 厂内道路 29

4.4 厂内铁路 31

4.5 厂际管道规划 32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35

5.1 一般规定 35

5.2 装置内布置 35

5.3 泵和压缩机 41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43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44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47

5.7 其他要求 48

6 储运设施 51

6.1 一般规定 51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51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55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59

6.5 灌装站 61

6.6 厂内仓库 61

7 管道布置 64

7.1 厂内管线综合 64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64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66

7.4 厂际管道敷设 67

8 消防 69

8.1 一般规定 69

8.2 消防站 69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70

8.4 消防用水量 72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74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75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77

8.8 蒸汽灭火系统 78

8.9 灭火器设置 79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80

8.11 建筑物内消防 82

8.12 火灾报警系统 84

9 电气 86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86

9.2 防雷 86

9.3 静电接地 87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89

本标准用词说明 90

引用标准名录 91

附: 条文说明 92

1 总则 97

2 术语 98

3 火灾危险性分类 100

4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105

4.1 区域规划 105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110

4.3 厂内道路 121

4.4 厂内铁路 122

4.5 厂际管道规划 123

5 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126

5.1 一般规定 126

5.2 装置内布置 126

5.3 泵和压缩机 137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140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141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146

5.7 其他要求 153

6 储运设施 155

6.1 一般规定 155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155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 165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 170

6.5 灌装站 172

6.6 厂内仓库 173

7 管道布置 176

7.1 厂内管线综合 176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177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 181

7.4 厂际管道敷设 184

8 消防 186

8.1 一般规定 186

8.2 消防站 186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188

8.4 消防用水量 189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193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 194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196

8.8 蒸汽灭火系统 197

8.9 灭火器设置 198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199

8.11 建筑物内消防 202

8.12 火灾报警系统 205

9 电气 208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 208

9.3 静电接地 209

附录A 防火间距起止点 210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1560408141(1)

1560408208(1)

1560408361(1)

4.2.12 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12 的规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A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12 的规定。

 

4.2.12

4.4.6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

5.1.3 在使用或产生甲类气体或甲、乙A 类液体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和储运设施区内,应按区域控制和重点控制相结合的原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5.2.1 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5.2.1 的规定。

 

5.2.1

5.2.7 布置在爆炸危险区的在线分析仪表间内设备为非防爆型时,在线分析仪表间应正压通风。

5.2.16 装置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不得与设有甲、乙A 类设备的房间布置在同一建筑物内。装置的控制室与其他建筑物合建时,应设置独立的防火分区。

5.2.18 布置在装置内的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化验室、办公室等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平面布置位于附加2区的办公室、化验室室内地面及控制室、机柜间、变配电所的设备层地面应高于室外地面,且高差不应小于0.6m;

3 控制室、机柜间面向有火灾危险性设备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

5 控制室或化验室的室内不得安装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仪器。

5.3.3 液化炬泵、可燃液体泵在泵房内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泵、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应分别布置在不同房间内,各房间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2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泵房的门窗与操作温度低于自燃点的甲B 、乙A 类液体泵房的门窗或液化炬泵房的门窗的距离不应小于4.5m;

5.3.4 气柜、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设施的工艺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本标准表5.2.1执行;机泵区与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半冷冻或全冷冻式液化短储存设施的附属工艺设备应布置在防火堤外。

5.5.1 在非正常条件下,可能超压的下列设备应设安全阀:

1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等于0.1MPa的压力容器;

2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大于0.03MPa的蒸锢塔、蒸发塔和汽提塔(汽提塔顶蒸汽通入另一蒸锢塔者除外);

3 往复式压缩机各段出口或电动往复泵、齿轮泵、螺杆泵等容积式泵的出口(设备本身已有安全阀者除外);

4 凡与鼓凤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出口连接的设备不能承受其最高压力时,鼓凤机、离心式压缩机、离心泵或蒸汽往复泵的出口;

5 可燃气体或液体受热膨胀,可能超过设计压力的设备;

6 顶部最高操作压力为0.03MPa – 0.1MPa的设备应根据工艺要求设置。

 

5.5.2 单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 ,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当一台设备安装多个安全阀时,其中一个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定压)不应大于设备的设计压力;其他安全阀的开启压力可以提高,但不应大于设备设计压力的1.05倍。

5.5.12 有突然起压或发生瞬时分解爆炸危险物料的反应设备,如设安全阀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装爆破片或爆破片和导爆管,导爆管口必须朝向无火源的安全方向;必要时应采取防止二次爆炸、火灾的措施。

 

5.5.13 因物料爆聚、分解造成超温、超压,可能引起火灾、爆炸的反应设备应设报警信号和泄压排放设施,以及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进料设施。

5.5.14 严禁将混合后可能发生化学反应并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的几种气体混合排放。

5.5.17 可燃气体放空管道内的凝结液应密闭回收,不得随地排放。

5.5.21 装置内高架火炬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排入火炬的可燃气体携带可燃液体;

2 火炬的辐射热不应影响人身及设备的安全;

 

5.6.1 下列承重钢结构,应采取耐火保护措施:

1 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³的甲、乙A 类液体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2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且毒性为极度和高度危害的物料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3 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单个容积等于或大于5m³的乙B 、丙类液体设备承重钢构架、支架、裙座;

4 加热炉炉底钢支架;

5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钢管架,跨越装置区、罐区消防车道的钢管架;

6 在爆炸危险区范围内的高径比等于或大于8,且总重量等于或大于25t的非可燃介质设备的承重钢构架、支架和裙座。

6.2.6 罐组的总容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浮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600000m³;

2 内浮顶罐组的总容积: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时不应大于360000m³ ;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及其与采用钢制单盘或双盘内浮顶的混合罐组不应大于240000m³;

3 固定顶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

4 固定顶罐和浮顶、内浮顶罐的混合罐组的总容积不应大于120000m³;

6.2.8 罐组内相邻可燃液体地上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2.8 的规定。

 

6.2.8

6.3.2 液化侄储罐成组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罐组内的储罐不应超过2排;

2 每组全压力式或半冷冻式储罐的个数不应多于12个;

4 全冷冻式储罐应单独成组布置;

6.3.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罐组内,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3.3 的规定。

 

6.3.3

6.3.3-

6.4.1 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甲B、乙、丙A 类的液体严禁采用沟槽卸车系统;

3 顶部敞口装车的甲B 、乙、丙A 类的液体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

6.4.2 可燃液体的汽车装卸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6 甲B 、乙、丙A 类液体的装卸车应采用液下装卸车鹤营;

6.4.3 液化烃铁路和汽车的装卸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化烃严禁就地排放;

2 低温液化烃装卸鹤位应单独设置;

6.4.4 可燃液体码头、液化烃码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船舶在码头泊位内外档停靠外,码头相邻泊位船舶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4.4 的规定:

 

6.4.4

6.5.1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液化石油气的残液应密闭回收,严禁就地排放;

6.6.3 合成纤维、合成树脂及塑料等产品的高架仓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货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6.6.5 袋装硝酸铵仓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仓库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

7.1.4 永久性的地上、地下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与其无关的工艺装置、系统单元或储罐组;在跨越罐区泵房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上不应设置阀门及易发生泄漏的管道附件。

7.2.2 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筑物。

7.2.16 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

7.3.3 生产污水管道的下列部位应设水封,水封高度不得小于250mm:

1 工艺装置内的塔、加热炉、泵、冷换设备等区围堪的排水出口;

2 工艺装置、罐组或其他设施及建筑物、构筑物、管沟等的排水出口;

3 全厂性的支干管与干管交汇处的支干管上;

4 全厂性支干管、干管的管段长度超过300m时,应用水封井隔开。

8.3.1 当消防用水由工厂水源直接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不应少于2条。当其中1条发生事故时,另1条应能满足100% 的消防用水和70% 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消防用水由消防水池(罐)供给时,工厂给水管网的进水管,应能满足消防水池(罐)的补充水和100% 的生产、生活用水总量的要求。

8.3.8 消防水泵的主泵应采用电动泵,备用泵应采用柴油机泵,且应按100% 备用能力设置,柴油机的油料储备量应能满足机组连续运转6h的要求;柴油机的安装、布置、通风、散热等条件应满足柴油机组的要求。

8.7.2 下列场所应采用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

1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于90℃ 的丙类可燃液体的固定顶罐及浮盘为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甲、乙类和闪点等于或小子90℃ 的丙类可燃液体的浮顶罐及浮盘为非易熔材料的内浮顶罐:

1 )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50000m³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2 ) 单罐容积等于或大于1000m³的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

8.10.1 液化烃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10.4 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液化侄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²;

2 距着火罐罐壁1.5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9L/min·m²;

3 着火罐冷却面积应按其罐体表面积计算;邻近罐冷却面积应按其半个罐体表面积计算;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8.12.2 火灾电话报警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应设置可受理不少于2处同时报警的火灾受警录音电话,且应设置无线通信设备;

9.1.4 装置内的电缆沟应有防止可燃气体积聚或含有可燃液体的污水进入沟内的措施。电缆沟通入变配电所、控制室的墙洞处应填实、密封。

9.2.3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钢罐必须设防雷接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甲B 、乙类可燃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其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储罐;

9.3.1 对爆炸、火灾危险场所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设备和管道,均应采取静电接地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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