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309-2018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系统设计 14
3.1 一般规定 14
3.2 灯具 15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20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24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26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27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30
3.8 备用照明设计 31
4 施工 33
4.1 一般规定 33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34
4.3 布线 35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37
4.5 灯具安装 38
5 系统调试 41
5.1 一般规定 41
5.2 调试准备 41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42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44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47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48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49
7 系统运行维护 54
附录A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子分部、分项工程划分 56
附录B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58
附录C 系统材料和设备进场检查、系统线路设计检查和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59
附录D 系统部件现场设置情况、应急照明控制器联动控制编程记录 74
附录E 系统调试、工程检测、工程验收记录 77
附录F 系统日常巡查记录 1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124
引用标准名录 125
附:条文说明 127
1 总则 130
2 术语 132
3 系统设计 135
3.1 一般规定 135
3.2 灯具 138
3.3 系统配电的设计 149
3.4 应急照明控制器及集中控制型系统通信线路的设计 153
3.5 系统线路的选择 158
3.6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59
3.7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设计 163
3.8 备用照明设计 163
4 施工 165
4.1 一般规定 165
4.2 材料、设备进场检查 165
4.3 布线 165
4.4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应急照明配电箱安装 168
4.5 灯具安装 168
5 系统调试 172
5.1 一般规定 172
5.2 调试准备 172
5.3 应急照明控制器、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调试 173
5.4 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174
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系统功能调试 175
5.6 备用照明功能调试 176
6 系统检测与验收 177
7 系统运行维护 179
3.2.4 系统应急启动后,在蓄电池电源供电时的持续工作时间应满足下列要求: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民用建筑,不应小于1. 5h 。
2 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的公共建筑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 的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应少于1. 0h 。
3 其他建筑,不应少于0.5h 。
4 城市交通隧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一、二类隧道不应小于1. 5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2.0h;
2 ) 三、四类隧道不应小于1. 0h,隧道端口外接的站房不应小于1.5h 。
5 本条第1 款~第4 款规定的场所中,当按照本标准第3.6.6 条的规定设计时,持续工作时间应分别增加设计文件规定的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
6 集中电源的蓄电池组和灯具自带蓄电池达到使用寿命周期后标称的剩余容量应保证放电时间满足本条第1 款~第5 款规定的持续工作时间。
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4.1.4 系统的施工,应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
4.5.11 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 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 ) 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 ) 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 ,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
6.0.1 系统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单位进行系统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6.0.5 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判定准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为0 , 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2 , B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加上C 类项目不合格数量应小于或等于检查项目数量的5 % 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合格;
2 不符合合格判定准则的,系统检测、验收结果应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