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236-2017 1

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建筑 12

3.1 总平面布局 12

3.2 建筑耐火 13

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 13

3.4 安全疏散 15

3.5 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 17

4 消防设施 20

4.1 消防给水 20

4.2 灭火设施 20

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 23

本规范用词说明 24

引用标准名录 25

附:条文说明 27

1 总则 29

2 术语 31

3 建筑 32

3.1 总平面布局 32

3.2 建筑耐火 34

3.3 平面布置与防火分区 37

3.4 安全疏散 42

3.5 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 45

4 消防设施 50

4.1 消防给水 50

4.2 灭火设施 50

4.3 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

5 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 55

3.2.1 航站楼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层式、一层半式航站楼,不应低于二级;

2 其他航站楼,应为一级;

3 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为一级。

3.3.9 除自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商品外,航站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晶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并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

3.3.10 航站楼内不应设置使用灌化石油气的场所,使用天然气的场所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 的燃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3.4.1 航站楼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或避难走道的安全出口,或设置1部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

3.4.8 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共区、工作区、疏散走道;

2 登机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4 避难走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相连通的部位。

3.5.5 行李处理用房与公共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行李传送带穿越防火墙处的洞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3.5.6 吊顶内的行李传输通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板等封闭,行李传输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均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楼板与其他空间分隔。

3.5.7 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 OOh 的顶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防火隔墙上的门、窗和直接通向公共区的房间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有明火作业的厨房及其他热加工区;

2 库房、设备间、贵宾室或头等舱休息室、公共区内的办公室等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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