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火药、炸药存放规定 13
4 总体布置 16
4.1 库址选择 16
4.2 布置原则 16
4.3 外部允许距离 16
5 库区内部布置 32
5.1 一般规定 32
5.2 库间允许距离 32
5.3 辅助建筑物布置 41
5.4 警卫用建筑物布置 41
6 建筑结构 46
6.1 一般规定 46
6.2 岩石洞库建筑结构 48
6.3 黄土洞库建筑结构 49
6.蓬 覆土库建筑结构 50
6.5 警卫建筑物建筑结构 51
6.6 取样间建筑结构 51
7 电气 52
7.1 危险场所分类 52
7.2 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配电室 52
7.3 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 53
7.4 室内线路 54
7.5 室外线路 55
7.6 防雷接地 56
8 安全防范系统 57
8.1 一般规定 57
8.2 电气设备选型 57
8.3 监控中心 57
8.4 室内线路 58
8.5 室外线路及防雷接地 58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61
10 消 防 62
11 运输和转运站 64
11.1 铁路运输 64
11.2 公路运输 64
11.3 转运站 64
12 烧毁场 66
13 理化中心 67
本规范用词说明 71
附:条文说明 73
1 总则 77
3 火药、炸药存放规定 78
4 总体布置 79
4.1 库址选择 79
4.2 布置原则 81
4.3 外部允许距离 81
5 库区内部布置 90
5.1 一般规定 90
5.2 库间允许距离 90
5.3 辅助建筑物布置 92
5.4 警卫用建筑物布置 92
6 建筑结构 94
6.1 一般规定 94
6.2 岩石洞库建筑结构 97
6.3 黄土洞库建筑结构 99
6,4 覆土库建筑结构 99
6.5 警卫建筑物建筑结构 101
6.6 取样间建筑结构 101
7 电气 102
7.1 危险场所分类 102
7,2 10kV及以下变电所和配电室 103
7.3 电气设备及电气照明 103
7.4 室内线路 105
7.5 室外线路 105
7.6 防雷接地 106
8 安全防范系统 107
8.1 一般规定 107
8.2 电气设备选型 107
⒙.3 监控中心 107
8.4 室内线路 108
8.5 室外线路及防雷接地 108
9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110
10 消 防 112
11 运输和转运站 114
11.1 铁路运输 114
11.2 公路运输 114
11.3 转运站 115
12 烧毁场 116
13 理化中心 117
3.0.1 洞库及覆土库的单库存药量应按梯恩梯存药量确定,当存放其他火药、炸药时,应按表3.0.1进行换算。
4.2.1 库区、转运站和烧毁场危险区与非危险区必须严格分开,不应混杂布置。烧毁场应单独布置。
4.2.2 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和居民点的人流不应通过危险区,运送火药、炸药的专用道路不应通过本库区的行政生活区。
4.3.1 洞库及覆土库的外部允许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应按爆炸飞石、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三种外部允许距离中的最大值确定。
2 陡坡地形岩石洞库和黄土洞库,应按爆炸空气冲击波、爆炸地震波两种外部允许距离中的最大值确定。
3 覆土库应按爆炸空气冲击波允许距离确定。
4.3.2 当缓坡地形岩石洞库存药条件符合本规范第3.0.3条的规定时,爆炸飞石外部允许距离应选取表4.3.2.1的相应数值后,乘以表4.3.2.2和表4.3.2-3相应的折减系数确定。
5.1.2 同一库区的洞库和覆土库应分区布置。分区之间的库间距离,岩石洞库、黄土洞库及覆土库应分别按本规范第4.3.2~4.3.10条有关“小于或等于10户并小于或等于50人的零散住户、警卫排居住建筑物的边缘”的规定和第4.3.8~4.3.10条的规定取其最大值。
5.1.4 洞库及覆土库的室内地面标高,不应低于库区50年遇洪水水位的高程加0.5m。
5.1.5 两个覆土库出入口相对时,应分别在各自出入口前设置屏障。
5.2.1 缓坡地形岩石洞库、黄土洞库相邻库的库间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2.1-1和表5.2.1-2的规定,并应乘以5.2.1-3的影响系数。
5.3.2 库区变电所与仓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5.4.2 岩石洞库区,苷卫大队、中队和苷卫排居住建筑物与洞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3.2条~第4.3.5条、第4.3.8条和第4.3.9条的规定。
5.4.3 黄土洞库区,警卫大队、中队和警卫排居住建筑物与洞库之阎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3.6条和第4.3.10条的规定。
5.4.4 覆土库区,警卫大队、中队和警卫排居住建筑物与覆土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4.3.7条的规定。
5.4.5 警卫班建筑物与仓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营卫班建筑物布置在岩石洞库洞轴线两侧各70° 角以外范围时,与岩石洞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4.5-1的规定。
2 警卫班建筑物布置在岩石洞库洞轴线两侧各70° 角以内范围时,与岩石洞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5.4.5-2的规定。
3 当警卫班建筑物布置在黄土洞库洞轴线两侧各90°角以外范围时,与黄土洞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4.5-3的规定。
4 当警卫班建筑物布置在黄土洞库洞轴线两侧各90°角以内范围时,与黄土洞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4.5-4的规定。
5 警卫班建筑物与覆土庠之间的允许距离不应小于表5.4.5-5的规定。
6.1.3 洞库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洞库密闭门和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6.1.4 覆土库屋面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5m,覆土墙顶部水平覆土厚度不应小于1m,坡向地面或外侧挡墙坡度应为1:1~1:1.5。
6.1.6 覆土库门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覆土库密闭门和防护密闭门应向外开启。
6.2.9 离壁式衬砌上的灯光洞孔及伸缩缝等应采取密闭措施。
6.4.3 覆土库的墙体严禁采用毛石或块石砌筑。有防护要求的覆土库,未覆土的墙体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强度应与防护密闭门相匹配。
6.5.1 洞库或覆土库库区内的驽卫建筑物应采用实心砌体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实心砌体墙承重结构墙厚度不应小于240mm。在建筑物外墙转角处、内外墙交接处和楼梯间四角应设置构造柱,长度超过6m的墙体内应设置间距不大于6m的构造柱。构造柱断面不应小于24Omm× 20Omm,纵向钢筋配置不应少于4Φ12。
7.3.1 F0类危险场所不应安装电气设备和敷设电气线路。
7.3.2 F1类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危险场所电气设备应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防粉尘点燃型(DIP21)IIP65级,以及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的隔爆型(dIIB)、本质安全型(i),Ip54级。
3 防爆电气设备必须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由国家指定检验部门鉴定合格的产品。
4 电气设备最高表面温度不应大于T4组。
7.3.9 用于F0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的透光窗,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双层玻璃,且应满足投光灯室(或引洞)与主洞室的密封要求。
7.5.1 用于F0类危险场所电气照明的透光窗,应采用厚度不小于5mm的双层玻璃,且应满足投光灯室(或引洞)与主洞室的密封要求。
7.5.2 洞库、覆土库、站台库、站台及取样间的低压配电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埋地长度不应小于15m。
4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并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电缆保护管的壁厚不应小于3.5mm。
7.6.4 引入洞库、覆土库和站台库的电源配电箱处,应设置与设备耐压等级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8.3.1 监控中心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监控中心所在建筑物应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雷措施。
8.5.1 安装在引洞内、覆土庠门斗内的前端控制箱,应设置与设备耐压等级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8.5.2 安装在室外(含电杆上)的安全防范系统设备,其防雷接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端控制箱、摄像机及相关设备的防雷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规定。
3 控制箱内应设置与设备耐压等级相适应的电涌保护器。
8.5.4 监控中心引至库区的安全防范系统架空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出监控中心、引洞和覆土库门斗内的安全防范系统线路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从其建筑物外墙处或装卸站台边缘算起,埋地长度不应小于I5m,且应在进出建筑物外墙处或装卸站台边缘处
将电缆金属外皮、钢绞线、线缆的保护钢管做等电位连接,应在被保护设备处安装与设备耐压水平相适应的电
涌保护器,并应在建筑物外设置两处接地,接地点间距不应大于50m,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2)架空线路的其余部分金属护套、钢绞线及金属加强芯等,应每隔250m左右接地一次,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
在架空与埋地敷设的换接处应设置电涌保护器。电涌保护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绞线、钢管等应做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8.5.5 从前端控制箱引至洞库、覆土库的安全防范系统线路应埋地敷设。
9.0.1 洞库、覆土库宜采用自然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通风系统应采用直流式,通风设备应设在单独的通风机室内,通风机室不应有门窗与主洞室相通。严禁采用机械排风系统。
10.0.4 消防用水可采用给水管网、天然水源、消防蓄水池或高位水池供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⒛L/s,消防延续时闾应按3h计算。应采取保证消防用水平时不被动用的措施。
10.0.8 覆土库区和转运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或消防蓄水池。
11.1.1 运送火药、炸药的铁路专用线,与有明火和散发火星的建筑物(或场所)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11.1.3 在铁路专用线上运输火药、炸药车辆与机车之间应有隔离车辆,隔离车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药、炸药车辆与蒸汽机车、电力机车之间应至少有两辆隔离车。
2 火药、炸药车辆与内燃机车之间应至少有1辆隔离车。
11.2.1 库区和转运站内运送火药、炸药的道路干线,与有明火和散发火星的建筑物(或场所)边缘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
11.2.2 火药、炸药道路运输应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火药、炸药专用运输车。严禁使用三轮汽车、畜力车、翻斗车、拖拉机和挂车运输。
11.3.1 当铁路专用线能直接进入库区时,应在库区内设置转运站,转运站台的存药量应按转运站台及其旁边车辆内的药量之和计算确定。转运站台至火药、炸药仓库之间的允许距离,以及转运站台外部允许距离,应分别按覆土库的库间允许距离和外部允许距离确定。
11.3.2 设置在库区外的独立转运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火药、炸药暂存时间不超过48h时,转运站台或站台库的外部允许距离应按覆土库要求相应减少20%确定。
11.3.3 站台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台库应为单层、矩形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2.0.5 火药、炸药的一次最大烧毁虽和烧毁场外部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2.0.5的规定。
13.0.2 理化实验室内炸药存药量折合梯恩梯当量不应大于3kg,火药存药量不应大于10kg。样品库内炸药存药量折合梯恩梯当量不应大于50kg,火药存药量不应大于100kg。
13.0.3 理化中心应布置在有利于安全的单独地段。样品库必须设置防护土堤,样品库与理化实验室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5m,样品库与行政区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25m。理化实验室与行政区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13.0.4 销毁塔与其他建(构)筑物的允许距离应符合表13.0.4的规定。
13.0.6 理化中心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4 散发有火药、炸药粉尘或燃烧爆炸危险气体的工作间,其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用直流式。
13.0.7 消防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理化实验室应设室内和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甲类厂房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