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0 章和1 个附录,内容有: 总则,术语,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总平面设计,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施,采暖、通风、除尘和空气调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以及附录A.

GB50630-2010 1

1 总 则 12

2 术 语 13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14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16

4.1 一般规定 16

4.2 采矿 16

4.3 选矿 17

4.4 原料场 18

4.5 火法冶金 19

4.6 湿法冶金 23

4.7 熔盐电解 25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26

4.9 烟气制酸 27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28

4.11 煤粉制备 29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30

4.13 其他辅助设施 30

5 总平面设计 32

5.1 总平面布置 32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33

5.3 管线布置 34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36

6.1 安全疏散 36

6.2 建筑构造 37

6.3 厂房(仓库)防爆 38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措施 40

7.1 一般规定 40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41

7.3 室内消防给水 41

7.4 矿山消防给水 43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44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47

7.7 消防排水 48

8 采暖、通风、防尘和空气调节 49

8.1 一般规定 49

8.2 采暖 49

8.3 通风 50

8.4 除尘 51

8.5 空气调节 52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3

10 电气 55

10.1 消防供配电 55

10.2 变(配)电系统 55

10.3 电缆及其敷设 57

10.4 防雷和防静电 60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62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邻近钢柱的耐火稳定性验算 63

本规范用词说明 73

引用标准名录 74

附:条文说明 76

1 总 则 81

2 术 语 83

3 火灾危险性分类、耐火等级及防火分区 84

4 生产工艺的基本防火要求 95

4.1 一般规定 95

4.2 采矿 96

4.3 选矿 98

4.4 原料场 99

4.5 火法冶金 102

4.6 湿法冶金 111

4.7 熔盐电解 117

4.8 有色金属及合金的加工 118

4.9 烟气制酸 120

4.10 燃气、助燃气体设施和燃油设施 121

4.11 煤粉制备 122

4.12 锅炉房及热电站 125

4.13 其他辅助设施 125

5 总平面设计 127

5.1 总平面布置 127

5.2 厂区道路和消防车道 129

5.3 管线布置 129

6 安全疏散和建筑构造 131

6.1 安全疏散 131

6.2 建筑构造 133

6.3 厂房(仓库)防爆 135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措施 137

7.1 一般规定 137

7.2 厂区室外消防给水 138

7.3 室内消防给水 140

7.4 矿山消防给水 140

7.5 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 143

7.6 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和消防水泵房 149

7.7 消防排水 150

8 采暖、通风、防尘和空气调节 152

8.1 一般规定 152

8.2 采暖 152

8.3 通风 153

8.4 除尘 156

8.5 空气调节 158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9

10 电气 161

10.1 消防供配电 161

10.2 变(配)电系统 162

10.3 电缆及其敷设 163

10.4 防雷和防静电 166

10.5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68

附录A 有色金属冶炼炉事故坑 169

4.2.3 地下开采矿山工程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采用燃油为动力的凿岩、装载、运输机械(含油压装置)等移动设备,应配备车载式灭火装置;工作现场应有良好通风和减少环境中粉尘的技术措施;

4.5.5冶炼(含熔炼、吹炼、精炼等类型)生产工业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7 冶炼(喷吹)炉应在工程设计(含生产操作)中采取防止泡沫渣溢出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冶炼(喷吹)炉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和炉体周围设施,应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4.5.6条、第6.2.2条的有关规定;

9 用于吊运熔融体或进行浇铸作业的厂房起重机(吊车)应采用冶金专用的铸造桥式起重机;

11 运输熔融体物料(含金属或炉渣)装置出入厂房,应采用专用的铁路运输线;如采用无轨运输时,应设置安全专用通道;

4.5.6 冶炼生产厂房内具有熔融体作业区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区范围内(含地下、上空)严禁设置车间生活间;

2 应采取防止雨雪飘淋室内的措施,严禁地面积水;不应在场地内设置水沟和给、排水管道,当必需设置时,应有避免水沟中积存水和防止渗漏的可靠构造措施;

4.6.5 使用(生产)硫化氢、氨气(液氨)、液氯等介质的厂房(场所),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必须设置气体浓度监测及报警装置;

2 使用的生产设备及电气应选择防爆型;

3 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

4.6.6 溶剂萃取工艺生产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溶剂制备、储存、使用区域不得设置高温、明火的加热装置;

5 厂房内电缆应采取防潮、防油、防腐蚀的相关措施,防止作业区内电气短路电弧发生;

4.8.7 冷轧及冷加工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涂层、着色的溶剂及黏合剂配制间,应设置机械通风净化装置,并严禁设置明火装置;

2 应对涂着设备设置消除静电聚集的装置。

5.3.1 甲、乙类液体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越(含地上、下)与该管道无关的厂房(仓库)、贮罐区以及可燃材料堆场,并严禁穿越控制室、配电室、车间生活间等场所。

5.3.4 可燃、助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易架空敷设,当架空敷设确实有困难时,可采用管沟敷设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氧气管道不应与电缆、电线和可燃液体管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共沟敷设;

6.2.2 受炽热烘烤、熔体喷溅、明火作用的区域,不应设置控制(操作、值班)室,当确需设置时,其构件应采用不燃烧体,并应对门、窗和结构构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具有爆炸危险时,尚应设置有效的防爆设施。

控制(操作、值班)室的安全出口(含通道)应便捷通畅,避开炽热、喷溅、明火直接作用的区域;对于疏散难度较大或者建筑面积大于60m2的控制(操作、值班)室,其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8.4.2 处理有爆炸危险性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应设置在负压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爆型布袋除尘器,且应采用抗静电并阻燃滤料;

2 应设置泄压装置;

3 应设置安全联锁装置或遥控装置,当发生爆炸危险时应切断所有电机的电源。

10.3.6 在电缆隧(廊)道或电缆沟内,严禁穿越和敷设可燃、助燃气(液)体管道。

10.4.3 露天设置的可燃气(液)体的钢质储罐,必须设置防雷接地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雷针、线的保护范围应包括整个罐体;

2 装有阻火器的甲、乙类液体地上固定顶罐,当顶板厚度小于4mm时,应装设避雷针、线;

3 可燃气体储罐、丙类液体储罐可不另设避雷针、线,但必须设防感应雷接地设施;

4 罐顶设有放散管的可燃气体储罐应设避雷针。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ks10086520@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