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安全疏散,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电气等。

GB50098-2009 1

l 总则 9

2 术语 10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12

3.1 一般规定 12

3.2 防火间距 14

3.3 耐火极限 15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16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16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18

4.3 装修和构造 19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19

5 安全疏散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楼梯、走道 24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26

6.1 一般规定 26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26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28

6.4 排烟口 29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29

6.6 排烟风机 30

6.7 通风、空气调节 30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32

7.1 一般规定 32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32

7.3 消防用水量 33

7.4 消防水池 34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35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35

7.7 消防水泵 36

7.8 消防排水 37

8 电气 38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38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39

8.3 灯具 40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40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附: 条文说明 43

1 总则 46

2 术语 48

3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9

3.1 一般规定 49

3.2 防火间距 53

3.3 耐火极限 53

4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5

4.1 防火和防烟分区 55

4.2 防火墙和防火分隔 57

4.3 装修和构造 58

4.4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59

5 安全疏散 62

5.1 一般规定 62

5.2 楼梯、走道 66

6 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69

6.1 一般规定 69

6.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及送风量 70

6.3 机械排烟及排烟风量 72

6.4 排烟口 73

6.5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和排烟管道 73

6.6 排烟风机 74

6.7 通风、空气调节 75

7 消防给水、排水和灭火设备 77

7.1 一般规定 77

7.2 灭火设备的设置范围 77

7.3 消防用水量 80

7.4 消防水池 81

7.5 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 84

7.6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84

7.7 消防水泵 88

7.8 消防排水 89

8 电气 90

8.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0

8.2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 91

8.3 灯具 93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3

3.1.2 人防工程内不得使用和储存液化石油气、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或等于0.75的可燃气体和闪点小于60℃的液体燃料。

3.1.6 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

2 营业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

3.1.10 柴油发电机房和燃油或然气锅炉房的设置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第4.1.1条第3款的规定;

2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密闭观察窗除应符合密闭要求外,还应达到甲级防火窗的性能;

3 柴油发电机房与电站控制室之间的连接通道处,应设置一道具有甲级防火门耐火性能的门,并应常闭;

4 储油间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4.2.4条的规定。

4.1.1 人防工程内应采用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防火墙确实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设施分隔,防火分区划分应符合下列要求:

5 工程内设置有旅店、病房、员工宿舍时,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层,并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疏散楼梯不得与其他防火分区的疏散楼梯共用。

4.1.6 当人防工程地面建有建筑物,且与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或地下一、二层有中庭相通时,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多层相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本规范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与中庭相通的开口部位应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处,应设置甲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卷帘;防火门或防火卷帘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降落;

3 中庭应按本规范第6.3.1条的规定设置排烟设施。

4.3.3 本规范允许使用的可燃气体和丙类液体管道,除可穿过柴油发电机房、燃油锅炉房的储油间与机房间的防火墙外,严禁穿过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当其他管道需要穿过防火墙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空隙紧密填塞,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还应符合本规范第6.7.6条的规定。

4.3.4 通过防火墙或设置有防火门的隔墙处的管道和管线沟,应采用不燃材料将通过处的空隙紧密填塞。

4.4.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位于防火分区分隔处安全出口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当使用功能上确实需要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在其旁设置与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走道相通的甲级防火门;

2 公共场所的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在关闭后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4 用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代替甲级防火门时,其耐火性能应符合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得用于平战结合公共场所的安全出口处;

5 常开的防火门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5.2.1 设有下列公共活动场所的人防工程,当底层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时,应设置防烟楼梯间;当地下为两层,且地下第二层的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不大于10m时,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1 电影院、礼堂;

2 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医院、旅馆;

3 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商场、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

6.1.1 人防工程下列部位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

2 避难走道的前室。

6.4.1 每个防烟分区内必须设置排烟口,排烟口应设置在顶棚或墙面的上部。

6.5.2 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管道、排烟管道、排烟口和排烟阀等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排烟管道与可燃物的距离不应小于0.15m,或应采取隔热防火措施。

7.2.6 人防工程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的配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7.8.1 设置有消防给水的人防工程,必须设置消防排水设施。

8.1.2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两路电源或两回路供电线路供电,并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当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电源时,应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并应能在30s内供电。

8.1.5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暗敷设时,应穿在金属管中,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

2 当采用明敷设时,应敷设在金属管或封闭式金属线槽内,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8.1.6 消防用电设备、消防配电柜、消防控制箱等应设置有明显标志。

8.2.6 消防疏散照明和消防备用照明在工作电源断电后,应能自动投合备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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