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5-2018 1

1 总则 14

2 术语和符号 15

2.1 术语 15

2.2 符号 16

3 基本规定 19

4 勘察 22

4.1 一般规定 22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24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27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32

5 设计 36

5.1 一般规定 36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37

5.3 建筑设计 40

5.4 结构设计 42

5.5 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44

5.6 地基计算 49

5.7 桩基 51

5.8 基坑设计 53

6 地基处理 55

6.1 一般规定 55

6.2 垫层法 60

6.3 强夯法 61

6.4 挤密法 63

6.5 预浸水法 64

6.6 组合处理 65

6.7 黄土高填方地基 66

7 施工 69

7.1 一般规定 69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71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75

7.4 上部结构施工 76

7.5 管道和储水构筑物施工 77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80

8.1 一般规定 80

8.2 地基验收检验 80

8.3 桩基验收检验 83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85

9.1 一般规定 85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86

9.3 旋喷加固法 90

9.4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92

9.5 纠倾 93

10 使用与维护 96

10.1 一般规定 96

10.2 维护与检修 96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97

附录A 各类建筑举例 99

附录B 中国温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100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103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104

附录E 钻孔内采取不扰动土样的操作要点 105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108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109

附录H 复合地基浸水载荷试验要点 111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1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117

引用标准名录 118

附: 条文说明 119

1 总则 124

2 术语和符号 126

3 基本规定 127

4 勘察 129

4.1 一般规定 129

4.2 各勘察阶段工作要求 130

4.3 测定黄土湿陷性的试验 132

4.4 黄土湿陷性评价 136

5 设计 142

5.1 一般规定 142

5.2 场址选择与总平面设计 144

5.3 建筑设计 146

5.4 结构设计 148

5.5 给水排水、供热与通风设计 149

5.6 地基计算 155

5.7 桩基 157

5.8 基坑设计 165

6 地基处理 167

6.1 一般规定 167

6.2 垫层法 172

6.3 强夯法 172

6.4 挤密法 176

6.5 预浸水法 178

6.6 组合处理 180

6.7 黄土高填方地基 181

7 施工 185

7.1 一般规定 185

7.2 地基处理和桩基施工 186

7.3 基坑和基槽施工 190

7.4 上部结构施工 191

7.5 管道和储水构筑物施工 191

8 地基及桩基验收检验 195

8.1 一般规定 195

8.2 地基验收检验 196

8.3 桩基验收检验 197

9 既有建筑物地基加固和纠倾 200

9.1 一般规定 200

9.2 单液硅化法和碱液加固法 200

9.3 旋喷加固法 205

9.4 坑式静压桩托换法 206

9.5 纠倾 207

10 使用与维护 211

10.1 一般规定 211

10.2 维护与检修 212

10.3 沉降观测和地下水位观测 212

附录B 中国湿陷性黄土工程地质分区 213

附录C 黄土地层的划分 214

附录D 新近堆积黄土的判别 215

附录F 未消除全部湿陷量的地基地下水位上升时的设计措施 220

附录G 单桩竖向静载荷浸水试验要点 221

附录J 垫层、强夯和挤密地基载荷试验要点 223

4.1.1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岩土工程勘察应查明或试验确定下列岩土参数,应对场地、地基作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应对地基处理措施提出建议。

1 建筑类别为甲类、乙类时,场地湿陷性黄土层的厚度、下限深度;

2 自重湿陷系数、湿陷系数及湿陷起始压力随深度的变化;

3 不同湿陷类型场地、不同湿陷等级地基的平面分布。

4.1.8 评价湿陷性用的不扰动土样应为I 级土样,且必须保持其天然的结构、密度和湿度。

5.7.3 湿陷性黄土场地的甲类、乙类建筑物桩基,其桩端必须穿透湿陷性黄土层,并应选择压缩性较低的岩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

6.1.1 甲类建筑地基的湿陷变形和压缩变形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或将基础设置在非湿陷性土层或岩层上,或采用桩基础穿透全部湿陷性黄土层。采取地基处理措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非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应将基础底面以下附加压力与上覆土的饱和自重压力之和大于湿陷起始压力的所有土层进行处理,或处理至地基压缩层的深度;

2 自重湿陷性黄土场地,对一般湿陷性黄土地基,应将基础底面以下湿陷性黄土层全部处理。

7.1.1 湿陷性黄土场地上建筑物及附属工程施工,应采取防止施工用水、场地雨水和邻近管道渗漏水渗入建筑物地基的措施。

7.4.5 当发现地基浸水湿陷或建筑物产生沉降裂缝时,应立即停止施工,切断有关水源,对建筑物的沉降和裂缝加强观测,并应查明原因。应经处理满足设计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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