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共分12章,主要内容为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化工矿山建(构)筑物、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橡胶加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和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GB50914-2013 1

1 总 则 9

2 术 语 10

3 基本规定 11

4 化工矿山建(构)筑物 14

5 化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16

6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19

7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24

8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38

9 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44

10 橡胶加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45

11 炼焦化工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46

12 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47

本标准用词说明 51

引用标准名录 52

附:条文说明 53

1 总则 56

3 基本规定 58

4 化工矿山建( 构)筑物 62

5 化肥生产装置建( 构)筑物 63

6 无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4

7 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5

8 合成材料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6

9 精细化学品生产装置建(构〉筑物 67

12 全厂性辅助设施及公用工程建(构)筑物 68

1.0.3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化学工业建(构)筑物,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2 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类别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使用上有特殊重要的功能,地震时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构)筑物,应为特殊设防类,简称甲类。

2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构)筑物,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发生较严重次生灾害,造成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重要建(构)筑物,应为重点设防类1等,简称乙1类。

企业中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以及对正常运行起关键作用的建(构)筑物,地震破坏后可能发生相对较小的次生灾害,或规模相对较小的主要生产建(构)筑物,应为重点设防类2等,简称乙2类。

3 除本条第1、2、4款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构)筑物,应为标准设防类,简称丙类。

4 使用时人员稀少且震害损失及影响较小,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构)筑物,应为适度设防类,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化学工业建(构)筑物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2 重点设防类1等,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 重点设防类2等,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当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及材料时,抗震措施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当不能采用抗震性能优良的结构体系及材料时,应按重点设防类1等采取抗震措施。

4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

5 适度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当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9度时,抗震措施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6 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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