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3-2009 1

1 总则 12

2 术语和符号 15

2.1 术语 15

2.2 主要符号 16

3 基本规定 18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22

4.1 场地 22

4.2 地基和基础 22

5 多层砌体房屋 26

5.1 一般规定 26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27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39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51

6.1 一般规定 51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53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58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67

7.1 一般规定 67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68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73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76

8.1 一般规定 76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77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84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92

9.1 一般规定 92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93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97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98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101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104

10.1 木结构房屋 104

10.2 生土房屋 110

10.3 石墙房屋 113

11 烟囱和水塔 117

11.1 烟囱 117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121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123

附录A 砌体、混凝土、钢筋材料性能设计指标 127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130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135

附录D 钢筋混凝土构件组合内力设计值调整 138

附录E 钢筋混凝土构件截面抗震验算 142

附录F 砖填充墙框架抗震验算 148

附录G 木构件常用截面尺寸 151

本标准用词说明 157

引用标准名录 158

附:条文说明 159

1 总则 164

3 基本规定 169

4 场地、地基和基础 174

4.1 场地 174

4.2 地基和基础 174

5 多层砌体房屋 177

5.1 一般规定 177

5.2 A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179

5.3 B类砌体房屋抗震鉴定 183

6 多层及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185

6.1 一般规定 185

6.2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187

6.3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抗震鉴定 189

7 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 191

7.1 一般规定 191

7.2 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192

7.3 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 194

8 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 195

8.1 一般规定 195

8.2 A类厂房抗震鉴定 197

8.3 B类厂房抗震鉴定 200

9 单层砖柱厂房和空旷房屋 202

9.1 一般规定 202

9.2 A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203

9.3 A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204

9.4 B类单层砖柱厂房抗震鉴定 205

9.5 B类单层空旷房屋抗震鉴定 206

10 木结构和土石墙房屋 207

10.1 木结构房屋 207

10.2 生土房屋 208

10.3 石墙房屋 209

11 烟囱和水塔 211

11.1 烟囱 211

11.2 A类水塔抗震鉴定 212

11.3 B类水塔抗震鉴定 212

附录B 砖房抗震墙基准面积率 213

附录C 钢筋混凝土结构楼层受剪承载力 215

1.0.3 现有建筑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分为四类,其抗震措施核查和抗震验算的综合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丙类,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并进行抗震验算。

2 乙类,6~8度应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9度时应适当提高要求;抗震验算应按不低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3 甲类,应经专门研究按不低于乙类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要求采用。

4 丁类,7~9度时,应允许按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核查其抗震措施,抗震验算应允许比本地区设防烈度适当降低要求;6度时应允许不做抗震鉴定。

注:本标准中,甲类、乙类、丙类、丁类,分别为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特殊设防分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适度设防类的简称。

3.0.1 现有建筑的抗震鉴定应包括下列内容及要求:

1 搜集建筑的勘察报告、施工和竣工验收的相关原始资料;当资料不全时,应根据鉴定的需要进行补充实测。

2 调查建筑现状与原始资料相符合的程度、施工质量和维护状况,发现相关的非抗震缺陷。

3 根据各类建筑结构的特点、结构布置、构造和抗震承载力等因素,采用相应的逐级鉴定方法,进行综合抗震能力分析。

4 对现有建筑整体抗震性能做出评价,对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应说明其后续使用年限,对不符合抗震鉴定要求的建筑提出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和处理意见。

3.0.4 现有建筑宏观控制和构造鉴定的基本内容及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建筑的平立面、质量、刚度分布和墙体等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在平面内明显不对称时,应进行地震扭转效应不利影响的分析;当结构竖向构件上下不连续或刚度沿高度分布突变时,应找出薄弱部位并按相应的要求鉴定。

2 检查结构体系,应找出其破坏会导致整个体系丧失抗震能力或丧失对重力的承载能力的部件或构件;当房屋有错层或不同类型结构体系相连时,应提高其相应部位的抗震鉴定要求。

3 应检查结构构件材料实际达到的强度等级;当低于规定的最低要求时,应要求采取相应的抗震减灾对策。

4.1.2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现有建筑,应结合规划更新(迁离);暂时不能更新的,应进行专门研究,并采取应急的安全措施。

4.1.3 7~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和强风化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应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4 建筑场地有液化侧向扩展且距常时水线100m范围内,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流滑与开裂的危险。

4.2.4 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应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应评为地基符合抗震鉴定要求,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

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5.1.2 现有多层砌体房屋抗震鉴定时,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抗震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实际达到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墙体交接处的连接以及女儿墙、楼梯间和出屋面烟囱等易引起倒塌伤人的部位应重点检查;7~9度时,尚应检查墙体布置的规则性,检查楼、屋盖处的圈梁,楼、屋盖与墙体的连接构造等。

5.1.4 现有砌体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砌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出屋面烟囱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5.1.5 A类砌体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鉴定。在第一级鉴定中,墙体抗震承载力应依据纵、横墙间距进行简化验算,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B类砌体房屋,在整体性连接构造的检查中尚应包括构造柱的设置情况,墙体的抗震承载力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底部剪力法等方法进行验算,或按照A类砌体房屋计入构造影响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评定。

5.2.12 A类砌体房屋的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和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应按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分别计算。当最弱楼层平均抗震能力指数、最弱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或最弱墙段综合抗震能力指数大于等于1.0时,应评定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小于1.0时,应要求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6.1.2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依据其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6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以及楼梯间非结构构件的连接构造。

2 7度时,除应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框架跨数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 8、9度时,除应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6.1.4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结构体系的合理性、结构构件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的纵向钢筋和横向箍筋的配置和构件连接的可靠性、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拉接构造以及构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梁柱节点构造和框架跨数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人流通道处的填充墙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6.1.5 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两级鉴定。当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除9度外应允许不进行抗震验算而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中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做出判断。

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钢筋混凝土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6.2.10 现有钢筋混凝土房屋采用楼层综合抗震能力指数进行第二级鉴定时,应分别选择下列平面结构:

1 应至少在两个主轴方向分别选取有代表性的平面结构。

2 框架结构与承重砌体结构相连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取连接处的平面结构。

3 有明显扭转效应时,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外,尚应选取计入扭转影响的边榀结构。

6.3.1 现有B类钢筋混凝土房屋的抗震鉴定,应按表6.3.1确定鉴定时所采用的抗震等级,并按其所属抗震等级的要求核查抗震构造措施。

7.1.2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抗震鉴定时,对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横墙的厚度和间距、墙体的砂浆强度等级和砌筑质量应重点检查,并应根据结构类型和设防烈度重点检查下列薄弱部位:

1 底层框架和底层内框架砖房的底层楼盖类型及底层与第二层的侧移刚度比、结构平面质量和刚度分布和墙体(包括填充墙)等抗侧力构件布置的均匀对称性。

2 多层内框架砖房的屋盖类型和纵向窗间墙宽度。

3 7~9度设防时,尚应检查框架的配筋和圈梁及其他连接构造。

7.1.4 现有内框架和底层框架砖房的抗震鉴定,应按房屋高度和层数、混合承重结构体系的合理性、墙体材料的实际强度、结构构件之间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局部易损易倒部位构件自身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构造的可靠性以及墙体和框架抗震承载力的综合分析,对整幢房屋的抗震能力进行鉴定。

当房屋层数超过规定或底部框架砖房的上下刚度比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当仅有出入口和人流通道处的女儿墙等不符合规定时,应评为局部不满足抗震鉴定要求。

7.1.5 对A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应进行综合抗震能力的两级评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时,除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在第二级鉴定采用屈服强度系数和综合抗震能力指数的方法,计入构造影响做出判断。

对B类内框架和底层框架房屋,应根据所属的抗震等级和构造柱设置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检查,并应通过内力调整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或按照A类房屋计入构造影响对综合抗震能力进行评定。

9.1.2 抗震鉴定时,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承载力和易倒塌伤人的下列关键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 6度时,应检查女儿墙、门脸和出屋面小烟囱和山墙山尖。

2 7度时,除按第1款检查外,尚应检查舞台口大梁上的砖墙、承重山墙。

3 8度时,除按第1、2款检查外,尚应检查承重柱(墙垛),舞台口横墙,屋盖支撑及其连接,圈梁,较重装饰物的连接及相连附属房屋的影响。

4 9度时,除按第1~3款检查外,尚应检查屋盖的类型等。

9.1.5 单层空旷房屋,应根据结构布置和构件型式的合理性、构件材料实际强度、房屋整体性连接构造的可靠性和易损部位构件自身构造及其与主体结构连接的可靠性等,进行结构布置和构造的检查。

对A类空旷房屋,一般情况,当结构布置和构造符合要求时,应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对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应结合抗震承载力验算进行综合抗震能力评定。

对B类空旷房屋,应检查结构布置和构造并按规定进行抗震承载力验算,然后评定其抗震能力。

当关键薄弱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要求加固或处理;一般部位不符合规定时,应根据不符合的程度和影响的范围,提出相应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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