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23-2008 1
1 总则 8
2 术语 9
3 基本规定 10
4 防灾救灾建筑 12
5 基础设施建筑 13
5.1 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13
5.2 电力建筑 14
5.3 交通运输建筑 14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15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17
7 工业建筑 19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19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19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20
8 仓库类建筑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23
1 总则 26
2 术语 27
3 基本规定 29
4 防灾救灾建筑 33
5 基础设施建筑 35
5.1 城镇给水排水、燃气、热力建筑 35
5.2 电力建筑 36
5.3 交通运输建筑 37
5.4 邮电通信、广播电视建筑 38
6 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40
7 工业建筑 43
7.1 采煤、采油和矿山生产建筑 43
7.2 原材料生产建筑 43
7.3 加工制造业生产建筑 45
8 仓库类建筑 46
1.0.3 抗震设防区的所有建筑工程应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其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本标准的规定。
3.0.2 建筑工程应分为以下四个抗震设防类别:
1 特殊设防类:指使用上有特殊设施,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建筑。简称甲类。
2 重点设防类:指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建筑,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建筑。简称乙类。
3 标准设防类:指大量的除1、2、4款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建筑。简称丙类。
4 适度设防类:指使用上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适度降低要求的建筑。简称丁类。
3.0.3 各抗震设防类别建筑的抗震设防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标准设防类,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抗震措施和地震作用,达到在遭遇高于当地抗震设防烈度的预估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安全的严重破坏的抗震设防目标。
2 重点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地基基础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有关规定。同时,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3 特殊设防类,应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按比9度更高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同时,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且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确定其地震作用。
4 适度设防类,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一般情况下,仍应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确定其地震作用。
注:对于划为重点设防类而规模很小的工业建筑,当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材料且符合抗震设计规范对结构体系的要求时,允许按标准设防类设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