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 1.总则;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4.调查与检测;5.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6.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7.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8.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9.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10.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11.民用建筑适修性评估;12.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GB50292-2015 1
1 总则 13
2 术语和符号 14
2.1 术语 14
2.2 符号 16
3 基本规定 18
3.1 一般规定 18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19
3.3 鉴定评级标准 24
3.4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28
3.5 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 28
3.6 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 29
4 调查与检测 30
4.1 一般规定 30
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 30
4.3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 33
4.4 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 35
5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37
5.1 一般规定 37
5.2 混凝土结构构件 38
5.3 钢结构构件 42
5.4 砌体结构构件 46
5.5 木结构构件 49
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52
6.1 一般规定 52
6.2 混凝土结构构件 53
6.3 钢结构构件 55
6.4 砌体结构构件 58
6.5 木结构构件 59
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61
7.1 一般规定 61
7.2 地基基础 61
7.3 上部承重结构 63
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70
8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71
8.1 一般规定 71
8.2 地基基础 71
8.3 上部承重结构 71
8.4 围护系统 74
9 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 77
9.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77
9.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77
10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79
11 民用建筑适修性估 80
12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81
附录A 民用建筑初步调查表 83
附录B 单个构件的划分 85
附录C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估 87
附录D 钢结构耐久性评估 95
附录E 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 98
附录F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102
附录G 民用建筑灾后鉴定 104
附录H 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安全性鉴定 107
附录J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111
附录K 老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114
附录L 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方法 115
附录M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117
本标准用词说明 120
引用标准名录 121
附:条文说明 122
1 总则 126
2 术语和符号 128
2.1 术语 128
2.2 符号 128
3 基本规定 129
3.1 一般规定 129
3.2 鉴定程序及其工作内容 130
3.3 鉴定评级标准 133
3.4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134
3.5 民用建筑抗灾及灾后鉴定 135
3.6 地下工程施工对邻近建筑安全影响的鉴定 135
4 调查与检测 136
4.1 一般规定 136
4.2 使用条件和环境的调查与检测 136
4.3 建筑物现状的调查与检测 138
4.4 振动对结构影响的检测 139
5 构件安全性鉴定评级 140
5.1 一般规定 140
5.2 混凝土结构构件 146
5.3 钢结构构件 150
5.4 砌体结构构件 154
5.5 木结构构件 157
6 构件使用性鉴定评级 160
6.1 一般规定 160
6.2 混凝土结构构件 162
6.3 钢结构构件 164
6.4 砌体结构构件 165
6.5 木结构构件 167
7 子单元安全性鉴定评级 169
7.1 一般规定 169
7.2 地基基础 170
7.3 上部承重结构 172
7.4 围护系统的承重部分 179
8 子单元使用性鉴定评级 180
8.1 一般规定 180
8.2 地基基础 180
8.3 上部承重结构 181
8.4 围护系统 183
9 鉴定单元安全性及使用性评级 185
9.1 鉴定单元安全性评级 185
9.2 鉴定单元使用性评级 186
10 民用建筑可靠性评级 187
11 民用建筑适修性估 189
12 鉴定报告编写要求 190
附录A 民用建筑初步调查表 191
附录B 单个构件的划分 192
附录C 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评估 193
附录D 钢结构耐久性评估 198
附录E 砌体结构耐久性评估 200
附录F 施工验收资料缺失的房屋鉴定 203
附录G 民用建筑灾后鉴定 205
附录H 受地下工程施工影响的建筑安全性鉴定 207
附录J 结构上的作用标准值的确定方法 209
附录K 老龄混凝土回弹值龄期修正的规定 210
附录L 按检测结果确定构件材料强度标准值的方法 211
附录M 振动对上部结构影响的鉴定 212
5.2.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2.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混凝土结构倾覆、滑移、疲劳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进行。
5.2.3 当按构造评定混凝土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2.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等级。
5.3.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3.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钢结构倾覆、滑移、疲劳、脆断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进行;节点、连接域的验算应包括其板件和连接的验算。
5.3.3 当按构造评定钢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3.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注:1 构造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对焊缝系指夹渣、气泡、咬边、烧穿、漏焊、少焊、未焊透以及焊脚尺寸不足等;对铆钉或螺栓系指漏铆、漏栓、错位、错排级掉头等;其他施工遗留的缺陷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 节点、连接构造的局部表面缺陷包括焊缝表面质量稍差、焊缝尺寸稍有不足、连接板位置稍有偏差等;节点、连接构造的明显缺陷包括焊接部位有裂纹,部分螺栓或铆钉有松动、变形、断裂、脱落或节点板、连接板、铸件有裂纹或显著变形等。
5.4.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砌体结构倾覆、滑移、漂浮的验算,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
5.4.3 当按连接及构造评定砌体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4.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的安全性等级。
注:1 构件支承长度的检查与评定包含在“连接及构造”的项目中;
2 构造缺陷包括施工遗留的缺陷。
5.5.2 当按承载能力评定木结构构件及其连接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5.2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一验算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承载能力的安全性等级。
5.5.3 当按构造评定木结构构件的安全性等级时,应按表5.5.3的规定分别评定每个检查项目的等级,并应取其中最低等级作为该构件构造的安全性等级。
注:构件支承长度检查结果不参加评定,当存在问题时,需在鉴定报告中说明,并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