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516-2010 1
1 总则 15
2 术语 16
3 基本规定 19
4 站址选择 21
5 总平面布置 23
6 加氢工艺及设施 27
6.1 氢质量、计量 27
6.2 氢气压缩工艺及设备 28
6.3 氢储存系统及设备 30
6.4 氢气加氢机 32
6.5 管道及附件 34
6.6 临氢材料 36
7 消防与安全设施 37
7.1 消防没施 37
7.2 工艺系统的安全设施 37
7.3 报警装置 38
8 建筑设施 40
9 给水排水 42
10 电气装置 43
10.1 供配电 43
10.2 防雷与接地 43
10.3 防静电 45
11 采暖通风 46
12 施工、安装和验收 47
12.1 一般规定 47
12.2 设备安装 47
12.3 管道安装 50
12.4 电气仪表安装 53
12.5 竣工验收 55
13 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57
附录A 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59
本规范用词说明 63
引用标准名录 64
附:条文说明 66
1 总则 71
2 术语 72
3 基本规定 73
4 站址选择 77
5 总平面布置 82
6 加氢工艺及设施 86
6.1 氢质量、计量 86
6.2 氢气压缩工艺及设备 88
6.3 氢储存系统及设备 91
6.4 氢气加氢机 94
6.5 管道及附件 97
6.6 临氢材料 100
7 消防与安全设施 102
7.1 消防设施 102
7.2 工艺系统的安全设施 102
7.3 报警装置 104
8 建筑设施 106
9 给水排水 109
10 电气装置 110
10.1 供配电 110
10.2 防雷与接地 111
10.3 防静电 113
11 采暖通风 115
12 施工、安装和验收 117
12.1 一般规定 117
12.2 设备安装 117
12.3 管道安装 119
12.4 电气仪表安装 122
12.5 竣工验收 122
13 氢气系统运行管理 124
附录A 加氢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125
3.0.2A 加氢站的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0.2A的规定。
表3.0. 2A加氢站的等级划分
注:液氢罐的单罐容量不受本表中单罐容量的限制。
4.0.2 在城市中心区不应建设一级加氢站。
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4.0.4A的规定。
表4.0.4A 加氢站的氢气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m)
续表4.0. 4A
注: 1加氢站的撬装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相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
2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郊区公路的防火距离应按城市道路确定;高速公路、Ⅰ级和Ⅱ级公路应按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确定;Ⅲ级和Ⅳ级公路应按城市次干路、支路确定。
3氢气长管拖车、管束式集装箱固定车位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储氢容器的防火距离确定。
4铁路以中心线计,城市道路以相邻路侧计。
5.0.1A 加氢站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5.0.1A的规定。
5.0.2 加氢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加氢站的工艺设施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小于或等于本规范表4.0.4A的防火间距的1.5倍,且小于或等于25m时,相邻一侧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烧实体围墙;
5.0.7 加氢站内的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卸气端应设耐火极限不低于4.00h的防火墙,防火墙高度不得低于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的高度,长度不应小于0.5与1.5倍氢气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数之和与单个长管拖车、氢气管束式集装箱车位宽度的乘积;
6.2.5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缩机进、出口与第一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压、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高、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4 压缩机的冷却系统应设温度和压力或流量的报警和停机装置;
5 压缩机进、出口管路应设置置换吹扫口;
6 采用膜式压缩机时,应设膜片破裂报警和停机装置;
6.2.9 氢气压缩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当采用撬装式氢气压缩机时,在非敞开的箱柜内应设置自然排气、氢气浓度报警、事故排风及其联锁装置等安全设施;
6.3.5 氢气储存压力容器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得超过容器的设计压力;
2 容器应设置氢气放空管,放空管应设置2只切断阀和取样口;
3 应设置压力测量仪表、压力传感器;
4 应设置带记录功能的氢气泄漏报警装置和视频监测装置;
5 应设置氮气吹扫置换接口,氮气纯度不应低于99.2%。
6.3.8 储氢容器与站内汽车通道相邻时,相邻的一侧应设置安全防护栏或采取其他防撞措施。
6.4.3 氢气加氢机应具有充装、计量和控制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加氢机应设置安全泄压装置或相应的安全措施,其中安全阀整定压力不应高于1.375倍额定工作压力。
6 加氢机进气管道上应设置自动切断阀。
8 加氢机加注结束时,车载储氢瓶的瓶内温度不应超过85℃.压力不应超过1.25倍公称工作压力。
11 多通道可同时加注的加氢机,各通道的控制系统应独立设置。
6.4.5 氢气加氢机的加氢软管应设置拉断阀。
6.5.4 氢气放空排气装置的设置应保证氢气安全排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不同压力等级的放空管不应直接连通,应分别引至放空总管。放空总管应垂直向上设置,管口应高出站内设施最高点2m以上,且应高出所在地面5m以上;
3 放空单管和放空总管应采取防止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4 放空单管内直径应大于对应安全阀的泄放口直径,放空总管的截面积应大于各安全阀泄放口截面积之和;
5 放空排气装置应设静电接地装置,并应布置在防雷有效保护范围内。
6.5.6 站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与除氮气管道外的其他管线共沟敷设;
2 当明沟设有盖板时,应保持沟内通风良好,并不得有积聚氢气的空间;
3 管道支架、盖板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7.1.2 加氢站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2台加氢机应至少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2只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氢机不足2台应按2台计算;
2 氢气压缩机间应按建筑面积每50m²配置1只8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总数不得少于2只;1台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应按建筑面积50 m²折合计算配置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7.2.4 储氢容器或瓶式氢气储存压力容器组与加氢枪之间,应设置切断阀、氢气主管切断阀、吹扫放空装置、紧急切断阀、加氢软管和加氢切断阀。
7.3.1 氢气设备应采取下列报警措施:
1 储氢容器应按压力等级的不同,分别设有各自的超压报警和低压报警装置;
2 氢气长管拖车卸气端、氢气管束式集装箱卸气端、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邻近处和加氢机顶部,应设置火焰报警探测器;
7.3.3 氢气压缩机间或撬装式氢气压缩机组、储氢容器、制氢间等易积聚、泄漏氢气的场所,均应设置空气中氢气浓度超限报警装置,当空气中氢气含量达到0.4%(体积分数)时应报警并记录,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风机。
8.0.1 加氢站内的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8.0.3 加氢岛、加氢机安装场所的上部罩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罩棚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当罩棚的承重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2 罩棚内表面应平整,坡向外侧不得积聚氢气;
3 当罩棚顶部设有封闭空间时,封闭空间内应采取通风措施,并应设置氢气浓度报警装置。
10.1.3 在氢气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
10.3.1 加氢站氢系统中可能产生和积聚静电而造成静电危险的设备、管道、作业工具,均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11.0.1 加氢站内有爆炸危险的房间严禁明火采暖。
12.3.2 与储氢容器等重型设备连接的管道的施工安装,应在重型设备安装就位沉降稳定或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
12.3.10 氢气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试验:
1 压力试验应以氮气或干燥无油空气进行,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05倍~1.10倍。在进行气体压力试验前应制定安全防护措施,并在实施时严格执行。
2气密性试验应分为高、低压检测阶段,在气体压力试验达到试验压力后应保压5min,然后降压至设计压力,对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检查;若未检出泄漏,应继续保压不少于30min,无压力降后,应将试验压力降至零,进行第二阶段的低压检测,其试验压力应为2MPa±10%,试验时间不应少于30min,应以未检出泄漏和无压力降时判定为合格。
4泄漏量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当使用氮气进行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24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当使用氦气做泄漏量试验时,应保压1h以上,平均每小时的泄漏率应小于0.5%时判定为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