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3章和11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室内外设计计箅参数、供暖、通风、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空气调节、冷源与热源、矿井空气调节、监测与控制、消声与隔振、绝热与防腐等。

GB50019-2015 1

1总则 16

2术语 17

3基本规定 19

4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21

4.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21

4.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23

4.3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26

5供暖 28

5.1一般规定 28

5.2热负荷 31

5.3散热器供暖 36

5.4热水辐射供暖 37

5.5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40

5.6热风供暖及热空气幕 42

5.7电热供暖 44

5.8供暖管道 44

5.9供暖热计量及供暖调剂 48

6通风 49

6.1一般规定 49

6.2自然通风 51

6.3机械通风 53

6.4事故通风 56

6.5隔热降温 57

6.6局部排风罩 58

6.7风管设计 60

6.8设备选型与配置 63

6.9防火与防暴 65

7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69

7.1一般规定 69

7.2除尘 70

7.3有害气体净化 72

7.4设备布置 74

7.5排气筒 74

7.6抑尘及真空清扫 75

7.7粉尘输送 75

8空气调节 77

8.1一般规定 77

8.2负荷计算 79

8.3空气调节系统 84

8.4气流组织 88

8.5空气处理 92

9冷源与热源 96

9.1一般规定 96

9.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98

9.3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99

9.4热泵 100

9.5蒸发冷却冷水机组 102

9.6冷热电联供 103

9.7蓄冷、蓄热 103

9.8换热装置 106

9.9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106

9.10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 111

9.11制冷和供热机房 113

10矿井空气调节 116

10.1井筒保温 116

10.2深热矿井空气调节 118

11监测与控制 120

11.1一般规定 120

11.2传感器和执行器 122

11.3供暖系统 124

11.4通风系统 124

11.5除尘与净化系统 125

11.6空气调节系统 125

11.7冷热源及其水系统 126

12消声与隔振 129

12.1一般规定 129

12.2消声与隔声 130

12.3隔震 130

13绝热与防腐 132

13.1绝热 132

13.2防腐 133

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135

附录B室外空气计算温度简化统计方法 261

附录C夏季太阳总辐射照度 263

附录D夏季透过标准窗玻璃的太阳辐射照度 277

附录E夏季空气调节设计用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299

附录F加热由门窗缝隙深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300

附录G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303

附录H 自然通风的计算 309

附录J局部送风的计算 312

附录K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314

附录L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空调工况制冷量 315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7

引用标准名录 318

附:条文说明 319

1总则 325

2术语 327

3基本规定 328

4室内外设计计算参数 332

4.1室内空气设计参数 332

4.2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334

4.3夏季太阳辐射照度 339

5供暖 342

5.1一般规定 342

5.2热负荷 345

5.3散热器供暖 348

5.4热水辐射供暖 350

5.5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 355

5.6热风供暖及热空气幕 360

5.7电热供暖 363

5.8供暖管道 365

5.9供暖热计量及供暖调剂 370

6通风 372

6.1一般规定 372

6.2自然通风 379

6.3机械通风 384

6.4事故通风 389

6.5隔热降温 391

6.6局部排风罩 394

6.7风管设计 398

6.8设备选型与配置 402

6.9防火与防暴 397

7除尘与有害气体净化 415

7.1一般规定 415

7.2除尘 416

7.3有害气体净化 422

7.4设备布置 427

7.5排气筒 428

7.6抑尘及真空清扫 430

7.7粉尘输送 431

8空气调节 432

8.1一般规定 432

8.2负荷计算 437

8.3空气调节系统 442

8.4气流组织 454

8.5空气处理 463

9冷源与热源 476

9.1一般规定 476

9.2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484

9.3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485

9.4热泵 488

9.5蒸发冷却冷水机组 492

9.6冷热电联供 495

9.7蓄冷、蓄热 497

9.8换热装置 501

9.9空气调节冷热水及冷凝水系统 502

9.10空气调节冷却水系统 508

9.11制冷和供热机房 512

10矿井空气调节 515

10.1井筒保温 515

10.2深热矿井空气调节 517

11监测与控制 523

11.1一般规定 523

11.2传感器和执行器 526

11.3供暖系统 530

11.4通风系统 530

11.5除尘与净化系统 530

11.6空气调节系统 531

11.7冷热源及其水系统 535

12消声与隔振 537

12.1一般规定 537

12.2消声与隔声 539

12.3隔震 540

13绝热与防腐 545

13.1绝热 545

13.2防腐 546

附录A室外空气计算参数 550

附录E夏季空气调节设计用大气透明度分布图 558

附录F加热由门窗缝隙深入室内的冷空气的耗热量 559

附录G渗透冷空气量的朝向修正系数N值 561

附录H 自然通风的计算 562

附录K除尘风管的最小风速 563

5.4.12 辐射供暖加热管的材质和壁厚的选择应根据工程的耐久年限、管材的性能、管材的累计使用时间,以及系统的运行水温、工作压力等条件确定。

5.5.2 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严禁用于甲、乙类生产厂房和仓库。
5.7.4 低温加热电缆辐射供暖系统和低温电热膜辐射供暖系统应设置温控装置。
5.8.17 供暖管道必须计算其热膨胀。当利用管段的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
6.1.13 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1 不同的物质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化合物时;
2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积粉尘时;
3 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6.2.2 放散极毒物质的生产厂房、仓库严禁采用自然通风。
6.3.2 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应采用循环空气:
1 含有难闻气味以及含有危险浓度的致病细菌或病毒的房间;
2 空气中含有极毒物质的场所;
3 除尘系统净化后,排风含尘浓度仍大于或等于工作区容许浓度的30%时。
6.3.10 排除氢气与空气混合物时,建筑物全面排风系统室内吸风口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吸风口上缘至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2 因建筑构造形成的有爆炸危险气体排出的死角处应设置导流设施。
6.4.7 事故通风的通风机应分别在室内及靠近外门的外墙上设置电气开关。

6.9.2 下列场所均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1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

2 空气中含有的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25%的丙类厂房或仓库;

3 空气中含有的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值的10%的其他厂房或仓库;

4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6.9.3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通风系统均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厂房、仓库中不同的防火分区;

2 不同的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3 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单独房间或其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6.9.9 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

6.9.12 粉尘遇水后,能产生可燃或有爆炸危险的物质时,不得采用湿式除尘器。

6.9.13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且应设置泄漏装置。

6.9.15 在下列任一情况下,供暖、通风与空调设备均应采用防爆型:

1 直接布置在爆炸危险性区域内时;

2 排除、输送或处理有甲、乙类物质,其浓度为爆炸下限10%及以上时;

3 排除、输送或处理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的粉尘、纤维等物质,其含尘浓度为其爆炸下限的25%及以上时。

6.9.19 排除或输送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车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6.9.30 可燃气体管道、可燃液体管道和电缆线等不得穿过风管的内腔,并不得沿风管的外壁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液体管道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通风机房。

8.5.6 空气调节系统采用制冷剂直接膨胀式空气冷却器时,不得用氨作制冷剂。

9.1.2 工业厂房及辅助建筑,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无法利用热泵外,不得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供暖、空调热源:

1 远离集中供热的分散独立建筑,无法利用其他方式提供热源时;

2 无工业余热、区域热源及气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消防严格限制时;

3 在电力供应充足和执行峰谷电价格的地区,在夜间低谷电时段蓄热,在供电高峰和平段不使用时;

4 不能采用热水或蒸汽供暖的重要电力用房;

5 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发电量能满足电热供暖时。

9.4.4 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使用后的地下水应回灌到原取水层。

9.7.12 消防水池不得兼作蓄热水池。

9.11.3 氨制冷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单独设置制冷机房,且与其他建筑的距离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2 严禁采用明火供暖及电散热器供暖;

3 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h,排风机应选用防爆型;

4 氨冷水机组排氨口排气管的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5 应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应将机组氨液排入应急泄氨装置。

10.2.12 井下爆炸危险区域使用的空调制冷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1.2.11 在易燃易爆环境中使用的传感器及执行器,应采用本质安全型。

11.6.7 空调系统的电加热器应与送风机连锁,并应设置无风断电,超温断电保护装置;电加热器必须采取接地及剩余电流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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