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8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秸秆资源与厂址谗择、厂区及收贮站规划、主厂房布置、燃料输送设备及系统、秸秆锅炉设备及系统、除灰渣系统、汽轮机设各及系统、水工设施及系统、水处理设备及系统、电气设备及系统、仪表与控制、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建筑和结构、辅助和附属设施、环境保护、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等。

GB50762-2012 1

1 总则 15

2 术语 17

3 秸秆资源与厂址选择 19

3.1 秸秆资源 19

3.2 热负荷及电力负荷 19

3.3 厂址选择 19

4 厂区及收贮站规划 23

4.1 一般规定 23

4.2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 26

4.3 交通运输 29

4.4 竖向布置及管线布置 30

4.5 收贮站规划 30

5 主厂房布置 32

5.1 一般规定 32

5.2 主厂房布置 32

5.3 检修设施 34

5.4 综合设施 35

6 燃料输送设各及系统 36

6.1 一般规定 36

6.2 燃料厂外贮存及处理 36

6.3 秸秆及辅助燃料的接卸及贮存 36

6.4 燃料输送系统 38

6.5 破碎系统 40

6.6 燃料输送辅助设施及附属建筑 40

7 秸秆锅炉设备及系统 42

7.1 锅炉设备 42

7.2 秸秆给料设备 43

7.3 送风机、一次风机、吸风机与烟气处理设备 43

7.4 点火系统 45

7.5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 45

7.6 启动锅炉 46

8 除灰渣系统 48

8.1 一般规定 48

8.2 机械除灰渣系统 48

8.3 气力除灰系统 49

8.4 控制及检修设施 51

9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52

9.1 汽轮机设备 52

9.2 热力系统及设备 53

10 水工设施及系统 55

10.1 水工设施及系统 55

10.2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 55

10.3 水工建筑物 56

11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59

11.1 水的预处理 59

11.2 锅炉补给水处理 59

11.3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及热力系统水汽取样 61

11.4 其他系统及设备 62

12 电气设备及系统 63

12.1 电气主接线 63

12.2 厂用电系统 65

12.3 高压配电装置 68

12.4 电气主控制楼或网络继电器室 68

12.5 直流系统及不间断电源系统 69

12.6 其他电气设备及系统 70

12.7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71

1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71

12.9 系统保护、通信及远动 72

13 仪表与控制 73

13.1 一般规定 73

13.2 自动化水平及控制方式 73

13.3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75

13.4 检测与仪表 75

13.5 模拟量控制 77

13.6 开关量控制及联锁与报警 77

13.7 保护 78

13.8 控制 79

1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80

14.1 燃料输送系统建筑 80

14.2 主要建筑及附属建筑 81

15 建筑和结构 83

15.1 一般规定 83

15.2 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 84

15.3 室内环境、建筑构造与装修 85

15.4 生活与卫生设施 85

15.5 建筑物与构筑物 85

16 辅助和附属设施 90

17 环境保护 93

17.1 一般规定 93

17.2 污染防治 93

17.3 环境管理和检测 95

18 劳动安全与职业卫生 96

本规范用词说明 97

引用标准名录 98

附:条文说明 101

1 总则 106

3 秸秆资源与厂址选择 108

3.1 秸秆资源 108

3.3 厂址选择 109

4 厂区及收贮站规划 111

4.1 一般规定 111

4.2 主要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布置 111

4.3 交通运输 112

4.5 收贮站规划 112

5 主厂房布置 114

5.2 主厂房布置 114

5.3 检修设施 117

5.4 综合设施 118

6 燃料输送设备及系统 119

6.1 一般规定 119

6.2 燃料厂外贮存及处理 119

6.3 秸秆及辅助燃料的接卸及贮存 120

6.4 燃料输送系统 123

6.5 破碎系统 125

6.6 燃料输送辅助设施及附属建筑 126

7 秸秆锅炉设各及系统 128

7.1 锅炉设备 128

7.2 秸秆给料设备 129

7.3 送风机、一次风机、吸风机与烟气处理设备 131

7.4 点火系统 131

7.5 锅炉辅助系统及其设备 132

7.6 启动锅炉 132

8 除灰渣系统 134

8.1 一般规定 134

8.2 机械除灰渣系统 135

8.3 气力除灰系统 136

9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40

9.1 汽轮机设备 140

10 水工设施及系统 142

10.2 生活、消防给水和排水 142

10.3 水工建筑物 146

11 水处理设备及系统 147

11.2 锅炉补给水处理 147

11.3 给水、炉水校正处理及热力系统水汽取样 148

12 电气设各及系统 149

12.1 电气主接线 149

12.2 厂用电系统 151

12.4 电气主控制楼或网络继电器室 154

12.5 苴流系统及不间断电源系统 155

12.7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 156

12.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56

13 仪表与控制 158

13.2 自动化水平及控制方式 158

13.3 控制室和电子设备间 159

14.4 检测与仪表 160

13.5 模拟量控制 160

13.7 保护 161

14 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162

14.1 燃料输送系统建筑 162

14.2 主要建筑及附属建筑 163

15 建筑和结构 165

15.1 一般规定 165

15.2 防火、防爆与安全疏散 166

15.4 生活与卫生设施 168

15.5 建筑物与构筑物 168

17 环境保护 171

17.1 一般规定 171

17.2 污染防治 172

17.3 环境管理和检测 173

4.2.4 发电厂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应小于表4.2.4的规定。

未标题-1

续表4.2.4-811.456

注:1 D为逆流式自然通风冷却塔进出口下缘塔简直径(人宇柱与水面交点处直径)。取相邻较大塔的直径。冷却塔布置,当采用非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45D,困难情况下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4倍标准进风口的高度。采用塔群布置时,塔间距宜为0.5D,有困难时可适当缩减,但不应小于0.45D。当间距小于0.5D时,应要求冷却塔采取减小风的负压荷载的措施。

2 机力通风冷却塔之间的间距:

当盛行风向平行于塔群长边方向时,根据塔群前后错开的情况,可取0.5倍~1.0倍塔长;当盛行风垂直于塔群长边方向且两列塔呈一字形布置时,塔端净距不得小于9m 。

3 在非严寒地区采用40m,严寒地区采用有效措施后可小于60m。

4 自然通风冷却塔(机力通风冷却塔)与主控制楼,单元控制楼,计算机室等建筑物采用30m,其余建(构)筑物均采用15m~20m(除水工设施等采用15m外,其他均采用20m)。

5 为冷却塔零米(水面)外壁至屋外配电装置构架边净距,当冷却塔位于屋外配电装置冬季盛行风向的上风侧时为40m,位于冬季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为25m。

6 堆场与甲类厂房(仓库)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根据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点的防火距离,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相应规定增加25%。

5.2.4 当除氧器和给水箱布置在单元控制室上方时,单元控制室的顶板必须采用混凝土整体浇灌,除氧器层楼面必须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0.2.3 发电厂应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厂区内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设计。厂区内消防给水水量,应按最大一次灭火室内与室外灭火用水量之和计算。

15.1.10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15.2.4 秸秆破碎站、转运站和分料仓至少应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安全出口可采用敞开式金属梯,其净宽不应小于0.8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与其相连的栈桥不得作为安全出口。栈桥长度超过200m时,还应加设中间安全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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