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2
2 术语 13
3 厂址选择 16
4 总体规划 18
4.1 一般规定 18
4.2 防护距离 18
4.3 交通运输 19
4.4 公用设施 20
4.5 居住区 21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22
4.7 排土场 23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24
5 总平面布置 25
5.1 一般规定 25
5.2 生产设施 27
5.3 公用设施 30
5.4 修理设施 34
5.5 运输设施 34
5.6 仓储设施 35
5.7 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 37
6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39
6.1 一般规定 39
6.2 企业准轨铁路 39
6.3 企业窄轨铁路 44
6.4 道路 47
6.5 企业码头 50
6.6 其他运输 52
7 竖向设计 54
7.1 一般规定 54
7.2 设计标高的确定 55
7.3 阶梯式竖向设计 56
7.4 场地排水 59
7.5 土(石)方工程 61
8 管线综合布置 62
8.1 一般规定 62
8.2 地下管线 63
8.3 地上管线 66
9 绿化布置 73
9.1 一般规定 73
9.2 绿化布置 73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77
附录A 土壤松散系数 78
附录B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计算规定 80
本规范用词说明 83
引用标准名录 84
附:条文说明 86
1 总则 90
2 术语 92
3 厂址选择 93
4 总体规划 104
4.1 一般规定 104
4.2 防护距离 106
4.3 交通运输 107
4.4 公用设施 110
4.5 居住区 111
4.6 废料场及尾矿场 112
4.7 排土场 114
4.8 施工基地及施工用地 116
5 总平面布置 118
5.1 一般规定 118
5.2 生产设施 123
5.3 公用设施 126
5.4 修理设施 130
5.5 运输设施 131
5.6 仓储设施 133
5.7 行政办公及其他设施 135
6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138
6.1 一般规定 138
6.2 企业准轨铁路 139
6.3 企业窄轨铁路 150
6.4 道路 152
6.5 企业码头 157
6.6 其他运输 160
7 竖向设计 162
7.1 一般规定 162
7.2 设计标高的确定 165
7.3 阶梯式竖向设计 168
7.4 场地排水 172
7.5 土(石)方工程 175
8 管线综合布置 178
8.1 一般规定 178
8.2 地下管线 182
8.3 地上管线 188
9 绿化布置 191
9.1 一般规定 191
9.2 绿化布置 193
10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200
3.0.12 厂址应位于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厂址不可避免地位于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时,必须采取防洪、排涝的防护措施。
3.0.13 山区建厂,当厂址位于山坡或山脚处时,应采取防止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危害的加固措施,应对山坡的稳定性等作出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报告。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不应选为厂址:
1 发震断层和抗震设防烈度为9度及高于9度的地震区。
2 有泥石流、流沙、严重滑坡、溶洞等直接危害的地段。
3 采矿塌落(错动)区地表界限内。
4 爆破危险区界限内。
5 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6 有严重放射性物质污染的影响区。
7 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
8 对飞机起落、机场通信、电视转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军事设施等规定有影响的范围内。
11 受海啸或湖涌危害的地区。
4.6.2 废料场及尾矿场的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含有害、有毒物质的废料场,应选在地下水位较低和不受地面水穿流的地段,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4 含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场,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在远离城镇及居住区的偏僻地段。
2)应确保其地面及地下水不被污染。
3)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的有关规定。
4.6.4 江、河、湖、海等水域严禁作为废料场。
5.6.5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架空供电线严禁跨越罐区。
8.1.7 具有可燃性、爆炸危险性及有毒性介质的管道不应穿越与其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生产装置、辅助生产及仓储设施、贮罐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