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9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飞机喷漆机库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工艺,建筑结构,给排水及消防设施,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供气,电气等。
GB50671-2011 1
1 总 则 11
2 术 语 12
3 飞机喷漆机库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13
4 工 艺 14
4.1 工艺布置 14
4.2 工艺设备 14
4.3 喷漆区环境及配套设施要求 14
5 建筑结构 16
5.1 总平面布局 16
5.2 平面布置与建筑防火 17
5.3 建筑构造 20
6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 21
6.1 绐水 21
6.2 排水 21
6.3 消防设施 22
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24
7.1 供暖 24
7.2 生产供热、加湿 25
7.3 通风 25
7.4 空气调节 27
7.5 防火与防爆 27
7.6 监测与控制 28
8 供 气 30
9 电 气 31
9.1 供配电 31
9.2 照明 31
9.3 防雷、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32
9.4 电气控制 32
9.5 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 33
9.6 通讯及安全防范 33
本规范用词说明 34
引用标准名录 35
附:条文说明 37
1 总 则 40
2 术 语 41
3 飞机喷漆机库分类和爆炸危险区域划分 42
4 工 艺 50
4.1 工艺布置 50
4.2 工艺设备 51
4.3 喷漆区环境及配套设施要求 51
5 建筑结构 53
5.1 总平面布局 53
5.2 平面布置与建筑防火 53
5.3 建筑构造 55
6 给排水及消防设施 56
6.1 给水 56
6.2 排水 56
6.3 消防设施 57
7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59
7.1 供暖 59
7.2 生产供热、加湿 60
7.3 通风 60
7.5 防火与防爆 62
7.6 监测与控制 63
8 供 气 64
9 电 气 65
9.1 供配电 65
9.2 照明 65
9.3 防雷、接地和等电位联结 66
9.4 电气控制 66
9.5 火灾自动报警及控制 66
9.6 通讯及安全防范 67
3.0.2 飞机喷漆区内爆炸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区域应划分为1区:
1)以飞机整机或飞机主要部件外形为基点,向外延伸3.0m并向下投影的空间区域;
2)飞机喷漆区与地面相通的地沟、地坑及与其相通的其他区域。
2 下列区域应划分为2区:
1)与飞机喷漆区相通而无隔断的地面区域,其空间高度到地面上0.5m处;
2)以飞机整机或飞机主要部件外形为基点,向外延伸6.0m并向下投影除1区以外的空间区域。
注:1 飞机整机喷漆时,距离飞机垂直尾翼上1.5m~3.0m的空间区域应视为2区;
2 危险区内装有可燃气体探测器时,在爆炸性气体最易聚集的地点,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值的25%时发出报警信号,并自动启动通风装置且该区域通风良好时,上列区域的级别均应降低一级。
5.1.3 飞机喷漆机库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5.1.3的规定。
注:1 当飞机喷漆机库与飞机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外墙的最近距离计算,如外墙有凸出的燃烧构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3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原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4 表中未规定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5.1.4 Ⅰ、Ⅱ类飞机喷漆机库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Ⅲ类飞机喷漆机库设置环形消防车道有困难时,应沿飞机喷漆机库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GB 50284的有关规定。当设置尽头式消防车道时,应设置回车场。
5.1.5 飞机喷漆机库的喷漆区跨度(进深)大于或等于50.Om时,应至少设置一处消防车出入口。
5.2.1 Ⅰ、Ⅱ类飞机喷漆机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Ⅲ类飞机喷漆机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5.2.2 建筑构件均应为不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2.2的规定。
5.2.6 飞机喷漆机库与飞机库合建时,飞机喷漆机库应靠端部设置。飞机喷漆机库的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确有困难的局部开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卷帘或常开防火门应与其两侧的火灾探测器联动控制,并应具有手动和机械操作的功能。
5.3.1 飞机喷漆机库的外围护结构、内部隔墙和屋面保温隔热层,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飞机喷漆机库大门主体结构及采光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3.2 飞机喷漆区、调漆间、漆料暂存间、零部件喷漆间,应采用不发火花地面。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飞机喷漆机库地面下的沟、坑均应采用不渗透液体的不燃烧材料建造。
6.3.1 Ⅰ、Ⅱ、Ⅲ类飞机喷漆机库飞机喷漆区应设置灭火系统,灭火系统的设置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飞机库设计防火规范》CB 50284的有关规定。
7.3.9 排风系统应采取相应的废气净化措施,废气排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的有关规定。喷漆作业产生的漆雾及有机废气严禁未经处理直接排至室外大气。
7.5.3 送、排风系统风管穿过机房的隔墙、楼板或防火分隔处时,应设置防火阀,并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
7.5.5 防爆排风系统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性房间的隔墙,并不应暗装,应直接排至室外安全处。
9.1.2 变电所不应采用油浸式变压器,且应靠机库外墙设置。当需要与甲、乙类场所贴邻建设时,应单面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实体防火墙隔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