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6 章,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一般规定,职业安全,职业卫生,职业安全卫生配套设施。

GB50523-2010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一般规定 14

3.1 一般原则 14

3.2 项目选址 14

3.3 总平面布置 17

3.4 建(构)筑物设计 20

3.5 工作场所的布置及工作环境的卫生要求 22

3.6 工艺及设备 24

4 职业安全 27

4.1 方机械性伤害 27

4.2 防烧、烫、灼、冻伤害 30

4.3 防火、防爆 32

4.4 防雷 35

4.5 防触电及用电安全 37

4.6 防静电 39

4.7 安全信息、信号及安全标志 41

5 职业卫生 43

5.1 防尘、防毒 43

5.2 防暑、防寒、防湿 49

5.3 噪声控制 51

5.4 振动防治 54

5.5 电磁波辐射防护 55

5.6 激光辐射防护 58

5.7 紫外线辐射防护 59

5.8 电离辐射防护 59

5.9 工频电磁场防护 61

5.10 采光及照明 62

5.11 辅助用室 64

6 职业安全卫生配套设施 66

6.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66

6.2 救援、医疗机构 66

6.3 消防机构 67

本规范用词说明 68

引用标准名录 69

附:条文说明 73

1 总则 77

3 一般规定 80

3.1 一般原则 80

3.2 项目选址 80

3.3 总平面布置 84

3.4 建(构)筑物设计 89

3.5 工作场所的布置及工作环境的卫生要求 91

3.6 工艺及设备 94

4 职业安全 96

4.1 方机械性伤害 96

4.2 防烧、烫、灼、冻伤害 100

4.3 防火、防爆 101

4.4 防雷 104

4.5 防触电及用电安全 105

4.6 防静电 107

4.7 安全信息、信号及安全标志 108

5 职业卫生 111

5.1 防尘、防毒 111

5.2 防暑、防寒、防湿 116

5.3 噪声控制 118

5.4 振动防治 120

5.5 电磁波辐射防护 122

5.6 激光辐射防护 128

5.7 紫外线辐射防护 132

5.8 电离辐射防护 135

5.9 工频电磁场防护 142

5.10 采光及照明 142

5.11 辅助用室 144

6 职业安全卫生配套设施 145

6.1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机构 145

6.2 救援、医疗机构 146

6.3 消防机构 147

1.0.3 电子工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必须包括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措施和设施设计,并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3.4.4 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烈度应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图件)确定。凡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构)筑物,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5.2 工作场所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9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生产场所,以及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5.7 设有车间或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4.3.3 使用、产生易燃易爆物质的建筑(或工作间),应采取下列防火、防爆措施:

1 所选用的工艺设备和公用工程设备应具有相应的防火、防爆性能。

2 应设置局部排风系统或全室排风系统。

5 对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建筑(或工作间),应设置事故报警装置及其与之联锁的事故通风系统。

4.3.5 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露天储罐(或储罐区),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1 储罐之间,储罐与其配套设备之间,储罐与各类建(构)筑物、明火地点或散发火花地点之间,储罐与道路、铁路之间,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足够的防火(安全)间距。

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和液化石油气储罐,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设置防火墙、防火堤及冷却水设施。

3 储罐区内的卸车泊位,应设置相应的收纳事故泄漏的设施。

4 储罐及储罐区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 12158的有关规定采取防雷、防静电措施。

4.3.9 窒内管逍的布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输送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管道严禁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

3 输送易燃、易爆、助燃介质的管道、管件、阀门、泵等连接处应严密,管道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搭施。

5.1.4 建设项口应采取下列措施,将尘、毒从工作间(或工作区)排除:

1 在生产中可能突然逸出大量有害气体或易造成急性中毒气体的作业场所,必须设置泄漏自动报警装置和与其联锁的事故通风装置及应急处理装置。

5.1.5 对尘、毒物品的运输、储存、分配应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6 储存和使用氰化物、砷化物等剧毒物品的库房、工作间,其墙壁、顶棚和地面应采用不吸附毒物的材料,并应便于清洗和收集。分发有毒物质处应设置洗涤池和通风柜。

5.1.10 输送有毒介质的管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禁穿越生活间、办公室、配电室、控制室。

5.8.11 废弃的放射源应按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或放射卫生防护部门的规定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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