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12章和5个附录。其主要内容有:总则、术语、总平面布置、工艺系统、设各选择、工艺布置、建筑结构、电气及仪表控制、防雷及接地、给水排水及消防、采暖通风、氢气管道等。

GB50177-2005 1

1 总则 7

2 术语 8

3 总平面布置 11

4 工艺系统 14

5 设备选择 17

6 工艺布置 20

7 建筑结构 23

8 电气及仪表控制 25

9 防雷及接地 28

10 给水排水及消防 30

11 采暖通风 31

12 氢气管道 32

附录A 氢气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36

附录B 厂区、氢气站及车间架空氢气管道与其他架空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38

附录C 厂区架空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39

附录D 厂区直接埋地氢气管道与其他埋地管线之间的最小净距 40

附录E 厂区直接埋地氢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最小净距 41

本规范用词说明 42

附:条文说明 43

1 总则 45

3 总平面布置 50

4 工艺系统 53

5 设备选择 64

6 工艺布置 70

7 建筑结构 76

8 电气及仪表控制 79

9 防雷及接地 83

10 给水排水及消防 85

11 采暖通风 86

12 氢气管道 88

附录A 氢气站爆炸危险区域的等级范围划分 95

1.0.3 氢气站、供氢站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应为“甲”类。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的爆炸危险等级应划分为1区或2区,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

 

3.0.2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2的规定

3.0.2-407.269

3.0.2续-412.259

 

3.0.3 氢气站、供氢站、氢气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0.3的规定。

3.0.3-417.252

 

3.0.4 氢气罐或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 (罐径较大者 ,下同)的半径 ;

2 卧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立式罐之间、球形罐之间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3 卧式、立式、球形氢气罐与湿式氢气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其中较大者确定;

4 一组卧式或立式或球形氢气罐的总容积,不应超过30000m³。组与组的防火间距,卧式氢气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立式、球形罐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并不应小于10m。

 

4.0.3 水电解制氢系统制取的氧气,可根据需要进行回收或直接排入大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回收电解氧气时,必须设置氧中氢自动分析仪和手工分析装置,并设有氧中氢超浓度报警装置。

 

4.0.8 氢气压缩机安全保护装置的设置 ,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压缩机出口与第 1个切断阀之间应设安全阀 ;

2 压缩机进、出口应设高低压报警和超限停机装置 ;

3 润滑油系统应设油压过低或油温过高的报警装置 ;

4 压缩机的冷却水系统应设温度或压力报警和停机装置 ;

5 压缩机进 、出口管路应设有置换吹扫口。

 

4.0.10 氢气站、供氢站的氢气罐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有安全泄压装置 ,如安全阀等 ;

2 氢气罐顶部最高点 ,应设氢气放空管 ;

3 应设压力测量仪表 ;

4 应设氮气吹扫置换接口。

4.0.11 各类制氢系统中,设备及其管道内的冷凝水,均应经各自的专用疏水装饰或排水水封排至室外。水封上的气体放空管,应分别接至室外安全处。

 

4.0.13 氢气站应按外销氢气量选择氢气灌装方式。氢气灌装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

1 应设有超压泄放用安全阀;

2 应设有氢气回流阀,氢气回流至氢气压缩机前管路或氢气缓冲罐 ;

3 应设有分组切断阀、压力显示仪表 ;

4 应设有吹扫放空阀,放空管应接至室外安全处 ;

5 应设有气瓶内余气及含氧量测试仪表。

4.0.15 各类制氢系统、供氧系统,均应设有含氧量小于0.5%的氮气置换吹扫设施。

 

6.0.2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的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6.0.2的规定

6.0.2-414.256

 

6.0.3 氢气站工艺装置内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应相互贯通。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置外两侧没有消防车道时,可不设贯通式道路;

2 道路的宽度不应小于4m,路面上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m。

 

6.0.5 氢气站内应将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集中布置。有爆炸危险房间不应与无爆炸危险房 间直接相通。必须相通时 ,应以走廊相连或设置双门斗。

 

6.0.10 当氢气站内同时设有氢气压缩机和氧气压缩机时,不得将氧气压缩机与氢气压缩机设置在同一房间内。

 

7.0.3 氢气站、供氢站内有爆炸危险房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的规定,设置泄压设施。

 

7.0.6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防爆防护墙隔开。当设置双门斗相通时,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有爆炸危险房间与无爆炸危险房间之间,当必须穿过管线时,应采用不燃烧体材料填塞空隙。

 

7.0.10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上部空间,应通风良好。顶棚内表面应平整,避免死角。

 

8.0.2 有爆炸危险房间或区域内的电气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

 

8.0.3 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IICT1)。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计和电气设备、线路接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 的规定执行。

 

8.0.5 在有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及导线辐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敷设导线或电缆用的保护钢管,必须在下列各处做隔离密封:

1 导线或电缆引向电气设备接头部件前;

2 相邻的环境之间。

 

8.0.6 有爆炸危险房间内,应设氢气检漏报警装置,并应与相应的事故排风机联锁。当空气中氢气浓度达到0.4%(体积比)时,事故排风机应能自动开启。

 

8.0.7 氢气站应根据氢气生产系统的需要设置下列分析仪器:

4 对水电解质氢装置,应设置氧中氢含量和氢中氧含量在线分析仪;当回收氧气时,应设氧中氢含量超量报警装置。

 

9.0.2 氢气站、供氢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设施应防直击雷、防雷电感应和防雷电波侵入。防直击雷的防雷接闪器,应使被保护的氢气站建筑物、构筑物、通风风帽、氢气放空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保护范围内。

 

9.0.4 氢气站、供氢站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和突出屋面的放空管、风管等应接到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上。管道法兰、阀门等连接处,应采用金属线跨接。

 

9.0.5 室外架空敷设氢气管道英语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建筑100m内管道,每隔25m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20Ω。埋地氢气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

 

9.0.6 有爆炸危险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危险的物体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在进出氢气站和供氢站处、不同爆炸危险环境边界、管道分岔处及长距离无分支管道每隔50~80m处均应设防静电接地,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9.0.7 氢气罐等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容器,当其壁厚大于4mm时可不装设接闪器,但应有可靠接地,接地点不应小于2处;两接地点间距不宜大于30m,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氢气放散管的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的要求。

 

11.0.1 氢气站、供氢站严禁使用明火取暖。当设集中采暖时,应采用易于消除灰尘的散热器。

 

11.0.5 有爆炸危险房间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3次;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少于12次,并与氢气检漏装置联锁。

 

11.0.7 有爆炸危险房间,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的规定,并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IICT1)。

 

12.0.9 氢气放空管,应设阻火器。阻火器应设在管口处。放空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引至室外,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屋脊1m;

2 应有防雨雪侵入和杂物堵塞的措施;

3 压力大于0.1MPa时,阻火器后的管材,应采用不锈钢管。

 

12.0.10 氢气站、供氢站和车间内氢气管道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严禁穿过生活间、办公室,并不得穿过不适用氢气的房间;

5 接至用氢设备的支管,应设切断阀,有明火的用氢设备还应设阻火器。

 

12.0.12 厂区内氢气管道直接埋地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不得敷设在露天堆场下面或穿过热力沟。党必须穿过热力沟时,应设套管。套管和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

5 敷设在铁路或不便开挖的道路下面时,应加设套管。套管的两端伸出铁路路基、道路路肩或延伸至排水沟沟边均为1m。套管内的管段不应有焊缝;套管的端部应设检漏管;

 

12.0.13 厂区内氢气管道明沟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支架应采用不燃烧体;

2 在寒冷地区,湿氢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3 不应与其他管道共沟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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