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21-2001 1

1 总则 13

2 术语和符号 14

2.1 术语 14

2.2 符号 15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18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18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19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22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26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26

4.2 地下洞室 32

4.3 岸边工程 36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38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41

4.6 核电厂 46

4.7 边坡工程 52

4.8 基坑工程 54

4.9 桩基础 55

4.10 地基处理 58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60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64

5.1 岩溶 64

5.2 滑坡 67

5.3 危岩和崩塌 69

5.4 泥石流 70

5.5 采空区 72

5.6 地面沉降 74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75

5.8 活动断裂 77

6 特殊性岩土 80

6.1 湿陷性土 80

6.2 红黏土 82

6.3 软土 85

6.4 混合土 86

6.5 填土 87

6.6 多年冻土 89

6.7 膨胀岩土 92

6.8 盐渍岩土 94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96

6.10 污染土 97

7 地下水 101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101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102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103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105

9 勘探和取样 107

9.1 一般规定 107

9.2 钻探 107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109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109

9.5 地球物理勘探 111

10 原位测试 113

10.1 一般规定 113

10.2 载荷试验 113

10.3 静力触探试验 116

10.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118

10.5 标准贯入试验 119

10.6 十字板剪切试验 120

10.7 旁压试验 121

10.8 扁铲侧胀试验 123

10.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124

10.10 波速测试 125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126

10.12 激振法测试 127

11 室内试验 129

11.1 一般规定 129

11.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129

11.3 土的压缩—固结试验 130

11.4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131

11.5 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132

11.6 岩石试验 132

12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134

12.1 取样和测试 134

12.2 腐蚀性评价 135

13 现场检验和监测 139

13.1 一般规定 139

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139

13.3 不良地质作用的地质灾害的监测 140

13.4 地下水的监测 142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143

14.1 一般规定 143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144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146

附录A 岩土分类和鉴定 148

附录B 圆锥动力触探锤击数修正 153

附录C 泥石流的工程分类 155

附录D 膨胀土初判方法 156

附录E 水文地质参数测定方法 157

附录F 取土器技术标准 158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159

附录H 规范用词说明 160

条文说明 161

1 总则 165

2 术语和符号 168

2.1 术语 168

2.2 符号 169

3 勘察分级和岩土分类 170

3.1 岩土工程勘察分级 170

3.2 岩石的分类和鉴定 171

3.3 土的分类和鉴定 173

4 各类工程的勘察基本要求 183

4.1 房屋建筑和构筑物 183

4.2 地下洞室 189

4.3 岸边工程 192

4.4 管道和架空线路工程 193

4.5 废弃物处理工程 197

4.6 核电厂 200

4.7 边坡工程 202

4.8 基坑工程 204

4.9 桩基础 210

4.10 地基处理 213

4.11 既有建筑物的增载和保护 215

5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 219

5.1 岩溶 219

5.2 滑坡 221

5.3 危岩和崩塌 224

5.4 泥石流 225

5.5 采空区 228

5.6 地面沉降 230

5.7 场地和地基的地震效应 233

5.8 活动断裂 240

6 特殊性岩土 242

6.1 湿陷性土 242

6.2 红黏土 245

6.3 软土 247

6.4 混合土 249

6.5 填土 249

6.6 多年冻土 250

6.7 膨胀岩土 252

6.8 盐渍岩土 254

6.9 风化岩和残积土 257

6.10 污染土 258

7 地下水 266

7.1 地下水的勘察要求 266

7.2 水文地质参数的测定 268

7.3 地下水作用的评价 271

8 工程地质测绘和调查 276

9 勘探和取样 279

9.1 一般规定 279

9.2 钻探 279

9.3 井探、槽探和洞探 280

9.4 岩土试样的采取 281

9.5 地球物理勘探 284

10 原位测试 288

10.1 一般规定 288

10.2 载荷试验 288

10.3 静力触探试验 292

10.4 圆锥动力触探试验 294

10.5 标准贯入试验 296

10.6 十字板剪切试验 299

10.7 旁压试验 301

10.8 扁铲侧胀试验 305

10.9 现场直接剪切试验 306

10.10 波速测试 309

10.11 岩体原位应力测试 310

10.12 激振法测试 311

11 室内试验 312

11.1 一般规定 312

11.2 土的物理性质试验 312

11.3 土的压缩—固结试验 313

11.4 土的抗剪强度试验 313

11.5 土的动力性质试验 314

11.6 岩石试验 315

12 水和土腐蚀性的评价 316

12.1 取样和测试 316

12.2 腐蚀性评价 318

13 现场检验和监测 321

13.1 一般规定 321

13.2 地基基础的检验和监测 321

13.3 不良地质作用的地质灾害的监测 322

13.4 地下水的监测 323

14 岩土工程分析评价和成果报告 324

14.1 一般规定 324

14.2 岩土参数的分析和选定 324

14.3 成果报告的基本要求 326

附录G 场地环境类型 328

1.0.3 各项建设工程在设计和施工之前,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

4.1.11 详细勘察应按单体建筑物或建筑群提出详细的岩土工程资料和设计、施工所需的岩土参数;对建筑地基做出岩土工程评价,并对地基类型、基础形式、地基处理、基坑支护、工程降水和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等提出建议。主要应进行下列工作:

1 搜集附有坐标和地形的建筑总平面图,场区的地面整平标高,建筑物的性质、规模、荷载、结构特点,基础形式、埋置深度,地基允许变形等资料;

2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分布范围、发展趋势和危害程度,提出整治方案的建议;

3 查明建筑范围内岩土层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分析和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均匀性和承载力;

4 对需进行沉降计算的建筑物,提供地基变形计算参数,预测建筑物的变形特征;

5 查明埋藏的河道、沟浜、墓穴、防空洞、孤石等对工程不利的埋藏物;

6 查明地下水的埋藏条件,提供地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7 在季节性冻土地区,提供场地土的标准冻结深度;

8 判定水和土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1.17 详细勘察的单栋高层建筑勘探点的布置,应满足对地基均匀性评价的要求,且不应少于4个;对密集的高层建筑群,勘探点可适当减少,但每栋建筑物至少应有1个控制性勘探点。

4.1.18 详细勘察的勘探深度自基础底面算起,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孔深度应能控制地基主要受力层,当基础底面宽度不大于5m时,勘探孔的深度对条形基础不应小于基础底面宽度的3倍,对单独柱基不应小于1.5倍,且不应小于5m;

2 对高层建筑和需作变形验算的地基,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超过地基变形计算深度;高层建筑的一般性勘探孔应达到基底下0.5~1.0倍的基础宽度,并深入稳定分布的地层;

3 对仅有地下室的建筑或高层建筑的裙房,当不能满足抗浮设计要求,需设置抗浮桩或锚杆时,勘探孔深度应满足抗拔承载力评价的要求;

4 当有大面积地面堆载或软弱下卧层时,应适当加深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

4.1.20 详细勘察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应满足岩土工程评价要求,并符合下列要求:

1 采取土试样和进行原位测试的勘探孔的数量,应根据地层结构、地基土的均匀性和工程特点确定,且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2,钻探取土试样孔的数量不应少于勘探孔总数的1/3;

2 每个场地每一主要土层的原状土试样或原位测试数据不应少于6件(组),当采用连续记录的静力触探或动力触探为主要勘察手段时,每个场地不应少于3个孔;

3 在地基主要受力层内,对厚度大于0.5m的夹层或透镜体,应采取土试样或进行原位测试;

4.8.5 当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在基坑开挖过程中需要对地下水进行控制(降水或隔渗),且已有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专门的水文地质勘察。

4.9.1 桩基岩土工程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查明场地各层岩土的类型、深度、分布、工程特性和变化规律;

2 当采用基岩作为桩的持力层时,应查明基岩的岩性、构造、岩面变化、风化程度,确定其坚硬程度、完整程度和基本质量等级,判定有无洞穴、临空面、破碎岩体或软弱岩层;

3 查明水文地质条件,评价地下水对桩基设计和施工的影响,判定水质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查明不良地质作用,可液化土层和特殊性岩土的分布及其对桩基的危害程度,并提出防治措施的建议;

5 评价成桩可能性,论证桩的施工条件及其对环境的影响。

5.1.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岩溶时,应进行岩溶勘察。

5.2.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滑坡或有滑坡可能时,应进行专门的滑坡勘察。

5.3.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存在对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危岩或崩塌时,应进行危岩和崩塌勘察。

5.4.1 拟建工程场地或其附近有发生泥石流的条件并对工程安全有影响时,应进行专门的泥石流勘察。

5.7.2 在抗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大于6度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确定场地类别。当场地位于抗震危险地段时,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要求,提出专门研究的建议。

5.7.8 地震液化的进一步判别应在地面以下15m的范围内进行;对于桩基和基础埋深大于5m的天然地基,判别深度应加深至20m。对判别液化而布置的勘探点不应少于3个,勘探孔深度应大于液化判别深度。

5.7.10 凡判别为可液化的场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确定其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

勘察报告除应阐明可液化的土层、各孔的液化指数外,尚应根据各孔液化指数综合确定场地液化等级。

7.2.2 地下水位的量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遇地下水时应量测水位;

2 (此款取消)

3 对工程有影响的多层含水层的水位量测,应采取止水措施,将被测含水层与其他含水层隔开。

14.3.3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根据任务要求、勘察阶段、工程特点和地质条件等具体情况编写,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勘察目的、任务要求和依据的技术标准;

2 拟建工程概况;

3 勘察方法和勘察工作布置;

4 场地地形、地貌、地层、地质构造、岩土性质及其均匀性;

5 各项岩土性质指标,岩土的强度参数、变形参数、地基承载力的建议值;

6 地下水埋藏情况、类型、水位及其变化;

7 土和水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8 可能影响工程稳定的不良地质作用的描述和对工程危害程度的评价;

9 场地稳定性和适宜性的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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