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1 章和4 个附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 增写了术语与符号一章,增补了地下水量计算时段的选择、利用同位素测井资料计算渗透系数的公式、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程度的划分等条文,扩充了采用数值法计算允许开采量的条款,调整了勘察阶段的划分,修正了非填砾过滤器进水缝隙尺寸的规定等条文,肯定了当前供水水文地质勘察的一些成熟作法,强调了环境保护和对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

GB50027-2001 1

1 总 则 9

2 术语与符号 12

2.1 术 语 12

2.2 符 号 15

3 水文地质测绘 17

3.1 一般规定 17

3.2 水文地质测绘内容和要求 19

3.3 各类地区水文地质测绘的专门要求 20

4 水文地质物探 23

5 水文地质钻探与成孔 24

5.1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布置 24

5.2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结构 26

5.3 抽水孔过滤器 26

5.4 勘探孔施工 28

6 抽水试验 31

6.1 一般规定 31

6.2 稳定流抽水试验 32

6.3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 33

7 地下水动态观测 35

8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 37

8.1 一般规定 37

8.2 渗透系数 37

8.3 给水度和释水系数 42

8.4 影响半径 42

8.5 降水人渗系数 42

9 地下水水量评价 44

9.1 一般规定 44

9.2 补给量的确定 45

9.3 储存量的计算 47

9.众 允许开采量的计箅和确定 47

10 地下水水质评价 53

11 地下水资源保护 54

附录A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编写提纲 56

附录B 地层符号 59

附录C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常用图例及符号 62

附录D 土的分类 67

本规范用词说明 68

附:条文说明 69

1 总 则 72

2 术语与符号 77

2.1 术 语 77

2.2 符 号 77

3 水文地质测绘 78

3.1 一般规定 78

3.2 水文地质测绘内容和要求 80

3.3 各类地区水文地质测绘的专门要求 81

4 水文地质物探 82

5 水文地质钻探与成孔 83

5.1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布置 83

5.2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结构 84

5.3 抽水孔过滤器 84

5.4 勘探孔施土 90

6 抽水试验 92

6.1 一般规定 92

6.2 稳定流抽水试验 94

6.3 非稳定流抽水试验 95

7 地下水动态观测 97

8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 98

8.1 一般规定 98

8.2 渗透系数 98

8.3 纷水度和释水系数 106

8.4 影响半径 107

8.5 降水人渗系效 107

9 地下水水量评价 109

9.1 一般规定 109

9.2 补给量的确定 111

9.3 储存量的计算 111

9.4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 111

10 地下水水质评价 117

11 地下水资源保护 118

附录A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眚编写提纲 120

附录B 地层符号 121

附录C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常用图例及符号 122

1.0.3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开始前,必须明确勘察任务和要求,搜集分析现有资料,进行现场踏勘,提出勘察纲要。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结束后,应编写供水水文地质勘察报告。

1.0.4 供水水文地质勘察工作的内容和工作量,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程度,需水量的大小,不同勘察阶段、勘察区已进行工作的程度和拟选用的地下水资源评价方法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3.2.7 水质调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水质简易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本规范表3.1.5中水文地质观测点总数的40%。分析项目包括:颜色、透明度、嗅和味、沉淀、Ca2+、Mg2+、(Na++K+)、HCO3-、CL-、SO42-,pH值、可溶性固形物总量、总硬度等。

2 水质专门分析:取样水点数不应少于简易分析点数的20%。分析项目: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479的要求;生产用水应按不同工业企业的具体要求确定;在有地方病或水质污染的地区,应根据病情和污染的类型确定。

3 划分地下水的水化学类型,了解地下水水化学成分的变化规律。

4 了解地下水污染的来源、途径、范围、深度和危害程度。

5.1.2 勘探孔的布置,应能查明勘察区的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取得有关水文地质参数和评价地下水资源所需的资料。

注:采用数值法评价地下水资源时,勘探孔的布置应满足查明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和水文地质参数分区的要求。

5.2.4 当需查明各含水层(带)的水位、水质、水温、透水性或隔离水质不好的含水层时,应进行止水工作,并检查止水效果。

5.3.7 填砾过滤器的滤料厚度,粗砂以上含水层应为75mm,中砂、细砂和粉砂含水层应为100mm。

5.4.2 水文地质勘探孔的成孔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孔身各段直径达到设计要求。

2 孔身在100米深度内其孔斜度不大于1.5。。

3 孔身误差不大于2‰。

4 洗孔结束前的出水含砂量不大于1/20000(体积比)。

9.1.1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应具备下列资料:

1 勘察区含水层的岩性、结构、厚度、分布规律、水力性质、富水性以及有关参数。

2 含水层的边界条件,地下水的补给、径流和排泄条件。

3 水文、气象资料和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

4 初步拟定的取水构筑物类型和布置方案。

5 地下水的开采现状和今后的开采规划。

9.1.3 进行地下水的水量评价时,应根据需水量要求,结合勘察区的水文地质条件,计算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必要时应计算储存量。

9.2.1 地下水的补给量应计算由下列途径进入含水层(带)的水量:

1 地下水径流的流入。

2 降水渗入。

3 地表水渗入。

4 越层补给。

5 其他途径渗入。

9.4.1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取水方案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

2 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不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会减少。

3 水质、水温的变化不超过允许范围。

4 不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和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10.0.1 地下水水质评价,应在查明地下水的物理性质、化学成分、卫生条件和变化规律的基础上进行。对与开采的含水层有水力联系的其他含水层,以及能影响该层水质的地表水应进行综合评价。

10.0.2 生活饮用水的水质评价,应按国家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执行。在有地方病的地区,应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水质特殊要求进行。

10.0.5 在地下水受到污染的地区,应在查明污染现状的基础上,着重对与污染源有关的有害成分进行评价,并提出改善水质和防止水质进一步恶化的建议和措施。

11.0.2 凡出现下列情况的地区,在没有采取专门措施时,不应再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

1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趋平衡,且在当前的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已不能增加。

2 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

3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已产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

11.0.3 在已有水源地的附近,进行新水源地或扩大已有水源地的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掌握已有水源的开采动态和发展规划。

2 协调新建水源和已有水源地的开采动水位。

3 合理利用多层含水层。

11.0.4 在地下水开采过程中,根据地下水动态观测资料,应对地下水的补给量和允许开采量进一步计算和评价,对水位、水质的变化和不良环境地质现象的发生作出预测。必要时,应提出调整开采方案或采取防护措施的建议。

11.0.5 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地应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

2 进行污染调查,了解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发生的变化。

3 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防止劣质水的入侵。

4 对开采井及观测孔采取止水措施,防止垂直方向上不同含水层中水质优劣不同的地下水直接发生联系。

5 水质分析除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

11.0.6 大量开采地下水的地区,应根据上部土体的压缩性和各层地下水的区域水位下降值,评价有无引起地面沉降的可能性。在已产生地面沉降的地区,应建立地下水观测网,设置测定地面沉降值的分层标和基岩标进行监测,并采取调整开采方案的措施进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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