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8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接地、工程交接验收等。
GB50257-2014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基本规定 15
4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17
4.3 增安型和\”n\”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19
4.4 正压外壳型\”p\”电气设备的安装 19
4.5 油浸型\”0\”电气设备的安装 20
4.6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4.7 粉尘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
5 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线路 23
5.1 一般规定 23
5.2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电缆线路 24
5.3 爆炸危险环境内的钢管配线 25
5.4 本质安全型\”i\”电气设备及其关联电气设备的线路 28
6 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 29
6.1 一般规定 29
6.2 电气设备的安装 29
6.3 电气线路 30
7 接地 32
7.1 保护接地 32
7.2 防静电接地 33
8 工程交接验收 35
附录A 防爆电气设备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 37
本规范用词说明 41
引用标准名录 42
附:条文说明 43
5.1.3 爆炸危险环境内采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必须高于线路的工作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绝缘导线必须敷设于钢管内。电气工作中性线绝缘层的额定电压,必须与相线电压相同,并必须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敷设。
5.1.7 架空线路严禁跨越爆炸性危险环境;架空线路与爆炸性危险环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杆塔高度的1.5倍。
5.2.1 电缆线路在爆炸危险环境内,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或分线盒内连接或分路。
5.4.2 本质安全电路关联电路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质安全电路与非本质安全电路不得共用同一电缆或钢管;本质安全电路或关联电路,严禁与其他电路共用同一条电缆或钢管。
7.1.1 在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金属构架、安装在已接地的金属结构上的设备、金属配线管及其配件、电缆保护管、电缆的金属护套等非带电的裸露金属部分,均应接地。
7.2.2 入爆炸危险环境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铠装及金属外壳,必须在危险区域的进口处接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