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8章和5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安装,功能调试,验收,使用与维护等。
GB50877-2014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基本规定 13
4 进场检验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防火卷帘检验 15
4.3 防火门检验 16
4.4 防火窗检验 16
5 安装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防火卷帘安装 18
5.3 防火门安装 23
5.4 防火窗安装 25
6 功能调试 27
6.1 一般规定 27
6.2 防火卷帘调试 27
6.3 防火门调试 31
6.4 防火窗调试 31
7 验收 33
7.1 一般规定 33
7.2 防火卷帘验收 33
7.3 防火门验收 34
7.4 防火窗验收 34
8 使用与维护 35
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7
附录B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划分 38
附录C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过程检查记录 39
附录D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工程验收记录 44
附录E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检查、使用和管理 46
本规范用词说明 47
引用标准名录 48
附:条文说明 49
1 总则 52
3 基本规定 53
4 进场检验 55
4.1 一般规定 55
4.2 防火卷帘检验 55
4.3 防火门检验 56
4.4 防火窗检验 56
5 安装 57
5.1 一般规定 57
5.2 防火卷帘安装 57
5.3 防火门安装 60
5.4 防火窗安装 60
6 功能调试 62
6.1 一般规定 62
6.2 防火卷帘调试 62
6.3 防火门调试 63
6.4 防火窗调试 63
7 验收 64
7.1 一般规定 64
7.2 防火卷帘验收 64
7.3 防火门验收 65
7.4 防火窗验收 65
8 使用与维护 66
3.0.7 系统竣工后,必须进行工程验收,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4.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主、配件进场应进行检验。检验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需要抽样复验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应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法定检验机构进行复验检验,不合格者不应安装。
4.2.1 防火卷帘及与其配套的感烟和感温火灾探测器等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3.1 防火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4.4.1 防火窗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的安装过程应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结束后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并应由监理单位监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
5.2.9 防火卷帘、防护罩等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7.1.1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调试完毕后,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工程质量验收。验收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并应由建设单位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共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