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8章和4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进场检验、系统施工、系统调试、系统验收、维护管理及附录等。

GB50281-2006 1

1 总 则 9

2 术 语 10

3 基本规定 11

4 进场检验 14

4.1 一般规定 14

4.2 材料进场检验 14

4.3 系统组件进场检验 15

5 系统施工 18

5.1 一般规定 18

5.2 消防泵的安装 18

5.3 泡沫液储罐的安装 19

5.4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 21

5.5 管道、阀门和泡洙消火栓的安装 22

5.6 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 30

6 系统调试 35

6.1 一般规定 35

6.2 系统调试 35

7 系统验收 39

7.1 一般规定 39

7.2 系统验收 39

8 维护管理 41

8.1 一般规定 41

8.2 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41

附录A 泡洙灭火系统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 43

附录B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验收记录 44

附录C 发泡倍数的测量方法 55

附录D 泡沫灭火系统维护管理记录 57

本规范用词说明 59

附:条文说明 61

1 总 则 62

2 术 语 65

3 基本规定 72

4 进场检验 76

4.1 一般规定 76

4.2 材料进场检验 76

4.3 系统组件迸场检验 78

5 系统施工 79

5.1 一般规定 79

5.2 消防泵的安装 80

5.3 泡沫液储唯的安装 81

5.4 泡沫比例混合搽(装置)的安装 83

5.5 管道、阀门和泡沫消火栓的安装 85

5.6 泡沫产生装置的安装 93

6 系统调试 97

6.1 一般规定 97

6.2 系统调试 99

7 系统验收 103

7.1 一般规定 103

7.2 系统验收 103

8 维护管理 105

8.1 一般规定 105

8.2 系统的定期检查和试验 106

4.2.1 泡沫液进场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现场取样留存。

4.2.6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管材及管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1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的。

2 对质量有疑义的。

4.3.3 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泡沫液压力储罐、消防泵、泡沫消火栓、阀门、压力表、管道过滤器、金属软管等系统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规格、型号、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 设计上有复验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由监理工程师抽样,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复验,其复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2.6 内燃机驱动的消防泵,其内燃机排气管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规定时,应采用直径相同的钢管连接后通向室外。

5.3.4 设在泡沫泵站外的泡沫液压力储罐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根据环境条件采取防晒、防冻和防腐等措施。

5.5.1 3 埋地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埋地管道的基础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埋地管道安装前应做好防腐,安装时不应损坏防腐层;

3) 埋地管道采用焊接时,焊缝部位应在试压合格后进行防腐处理;

4) 埋地管道在回填前应进行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回填,分层夯实,并应按本规范表B.0.3进行记录。

7 管道安装完毕应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试验应采用清水进行,试验时,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当环境温度低于5℃时,应采取防冻措施;

2) 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

3) 试验前应将泡沫产生装置、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隔离;

4) 试验合格后,应按本规范表B.0.2-4记录。

5.5.6 阀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具有遥控、自动控制功能的阀门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置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环境时,应按相关标准安装。

6.2.6 泡沫灭火系统的调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为手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控制的方式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手动和自动控制的方式各进行一次喷水试验,其各项性能指标均应达到设计要求。

2 低、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进行喷泡沫试验;当为自动灭火系统时,应以自动控制的方式进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1min;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混合液的发泡倍数及到达最不利点防护区或储罐的时间和湿式联用系统自喷水至喷泡沫的转换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3 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按本条第1款的规定喷水试验完毕,将水放空后,应以手动或自动控制的方式对防护区进行喷泡沫试验,喷射泡沫的时间不应小于30s,实测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和泡沫供给速率及自接到火灾模拟信号至开始喷泡沫的时间应符合设计要求。

7.1.3 泡沫灭火系统验收应按本规范表B.0.5记录;系统功能验收不合格则判定为系统不合格,不得通过验收。

8.1.4 对检查和试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解决,对损坏或不合格者应立即更换,并应复原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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