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基本规定、岩土工程、总平面与场外道路、井下工程、矿井地面工程、选煤厂工程、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GB51185-2016 1

1 总则 11

2 基本规定 12

2.1 设防分类 12

2.2 结构体系 13

2.3 隔震与消能 14

2.4 材料与施工 14

3 岩土工程 15

3.1 一般规定 15

3.2 液化评价 15

3.3 震陷评价 16

3.4 活动断裂 16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18

4.1 场地选择 18

4.2 总平面布置 18

4.3 道路与桥梁 19

5 井下工程 20

5.1 一般规定 20

5.2 井巷支护 20

5.3 安全出口 21

5.4 井下主排水 21

5.5 提到设施 21

6 矿井地面工程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井架 22

6.3 井塔 24

6.4 提升机房 27

6.5 井口房 28

7 选煤厂工程 29

7.1 工艺布置 29

7.2 建筑结构 29

7.3 伪造措施 33

7.4 栈桥 33

7.5 煤仓 34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37

8.1 一般规定 37

8.2 供配电系统 37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38

8.4 综合信息化 38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40

9.1 水源 40

9.2 给水排水 40

9.3 供热 42

9.4 瓦斯储配 42

本规范用词说明 44

引用标准名录 45

附: 条文说明 46

1 总则 50

2 基本规定 52

2.1 设防分类 52

2.2 结构体系 53

2.3 隔震与消能 53

2.4 材料与施工 54

3 岩土工程 55

3.1 一般规定 55

3.2 液化评价 55

3.3 震陷评价 56

3.4 活动断裂 57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58

4.1 场地选择 58

4.2 总平面布置 58

4.3 道路与桥梁 58

5 井下工程 60

5.1 一般规定 60

5.2 井巷支护 60

5.3 安全出口 60

5.4 井下主排水 61

5.5 提升设施 61

6 矿井地面工程 62

6.1 一般规定 62

6.2 井架 62

6.3 井塔 64

7 选煤厂工程 66

7.1 工艺布置 66

7.2 建筑结构 66

7.3 构造措施 67

7.4 栈桥 67

7.5 煤仓 68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69

8.1 一般规定 69

8.2 供配电系统 69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70

8.4 综合信息化 70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71

9.1 水源 71

9.2 给水排水 73

9.3 供热 76

1.0.3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或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矿井、选煤厂工程应根据工业场地所在位置选择抗震设防烈度。

2.1.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工程,应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2 除乙类、丁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工程应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3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的工程,应为适度设防类(丁类),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行业特点、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恢复的难易程度,按表2.1.2确定。

biao 733.342

注:1 未列出矿井、选煤厂工程均为丙类。

2 矿井工程的行政公共建筑等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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