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9章,主要技术内容包括: 总则、基本规定、岩土工程、总平面与场外道路、井下工程、矿井地面工程、选煤厂工程、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GB51185-2016 1
1 总则 11
2 基本规定 12
2.1 设防分类 12
2.2 结构体系 13
2.3 隔震与消能 14
2.4 材料与施工 14
3 岩土工程 15
3.1 一般规定 15
3.2 液化评价 15
3.3 震陷评价 16
3.4 活动断裂 16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18
4.1 场地选择 18
4.2 总平面布置 18
4.3 道路与桥梁 19
5 井下工程 20
5.1 一般规定 20
5.2 井巷支护 20
5.3 安全出口 21
5.4 井下主排水 21
5.5 提到设施 21
6 矿井地面工程 22
6.1 一般规定 22
6.2 井架 22
6.3 井塔 24
6.4 提升机房 27
6.5 井口房 28
7 选煤厂工程 29
7.1 工艺布置 29
7.2 建筑结构 29
7.3 伪造措施 33
7.4 栈桥 33
7.5 煤仓 34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37
8.1 一般规定 37
8.2 供配电系统 37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38
8.4 综合信息化 38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40
9.1 水源 40
9.2 给水排水 40
9.3 供热 42
9.4 瓦斯储配 42
本规范用词说明 44
引用标准名录 45
附: 条文说明 46
1 总则 50
2 基本规定 52
2.1 设防分类 52
2.2 结构体系 53
2.3 隔震与消能 53
2.4 材料与施工 54
3 岩土工程 55
3.1 一般规定 55
3.2 液化评价 55
3.3 震陷评价 56
3.4 活动断裂 57
4 总平面与场外道路 58
4.1 场地选择 58
4.2 总平面布置 58
4.3 道路与桥梁 58
5 井下工程 60
5.1 一般规定 60
5.2 井巷支护 60
5.3 安全出口 60
5.4 井下主排水 61
5.5 提升设施 61
6 矿井地面工程 62
6.1 一般规定 62
6.2 井架 62
6.3 井塔 64
7 选煤厂工程 66
7.1 工艺布置 66
7.2 建筑结构 66
7.3 构造措施 67
7.4 栈桥 67
7.5 煤仓 68
8 供配电与综合信息化 69
8.1 一般规定 69
8.2 供配电系统 69
8.3 供配电设备安装 70
8.4 综合信息化 70
9 给排水供热与瓦斯储配 71
9.1 水源 71
9.2 给水排水 73
9.3 供热 76
1.0.3 抗震设防烈度应采用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2015或按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颁发的文件确定。矿井、选煤厂工程应根据工业场地所在位置选择抗震设防烈度。
2.1.1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需尽快恢复的生命线相关工程,以及地震时可能导致大量人员伤亡等重大灾害后果,需要提高设防标准的工程,应为重点设防类(乙类)。
2 除乙类、丁类以外,按标准要求进行设防的工程应为标准设防类(丙类)。
3 人员稀少且震损不致产生次生灾害的,允许比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要求适当降低其抗震措施的工程,应为适度设防类(丁类),但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不应降低。
2.1.2 矿井、选煤厂工程抗震设防分类,应根据行业特点、破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恢复的难易程度,按表2.1.2确定。
注:1 未列出矿井、选煤厂工程均为丙类。
2 矿井工程的行政公共建筑等抗震设防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和《煤矿矿井建筑结构设计规范》GB 50592确定其抗震设防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