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41-2020 1

1 总则 13

2 术语 14

3 基本规定 17

4 锅炉房的布置 20

4.1 位置的选择 20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21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21

4.4 工艺布置 22

5 燃煤系统 25

5.1 燃煤设施 25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26

6 燃油系统 29

6.1 燃油设施 29

6.2 燃油的贮运 31

7 燃气系统 33

8 锅炉烟风系统 34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36

9.1 锅炉给水设备 36

9.2 水处理 37

10 供热热水制备 40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没施 40

10.2 热水制备设施 42

11 监测和控制 43

11.1 监测 43

11.2 控制 52

12 化验和检修 55

12.1 化验 55

12.2 检修 56

13 锅炉房管道 58

13.1 汽水管道 58

13.2 燃油管道 59

13.3 燃气管道 61

14 保温和防腐蚀 64

14.1 保温 64

14.2 防腐蚀 65

15 土建、电气、供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67

15.1 土建 67

15.2 电气 69

15.3 供暖通风 72

15.4 给水排水 74

1 6 环境保护 75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75

16.2 噪声与振动防治 77

16.3 废水治理 78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78

16.5 绿化 79

17 消防 80

18 室外热力管道 81

18.1 一般规定 81

18.2 管道系统 81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82

附录A 室外热力管道、管沟与建筑物、构筑物、道路、铁路和其他管线之间的净距 84

本标准用词说明 87

引用标准名录 88

附:条文说明 90

1 总则 94

3 基本规定 95

4 锅炉房的布置 100

4.1 位置的选择 100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 101

4.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 102

4.4 工艺布置 103

5 燃煤系统 105

5.1 燃煤设施 105

5.2 煤、灰渣和石灰石的贮运 106

6 燃油系统 110

6.1 燃油设施 110

6.2 燃油的贮运 113

7 燃气系统 116

8 锅炉烟风系统 118

9 锅炉给水设备和水处理 120

9.1 锅炉给水设备 120

9.2 水处理 121

10 供热热水制备 125

10.1 热水锅炉及附属设施 125

10.2 热水制备设施 130

11 监测和控制 131

11.1 监测 131

11.2 控制 136

12 化验和检修 142

12.1 化验 142

12.2 检修 143

13 锅炉房管道 145

13.1 汽水管道 145

13.2 燃油管道 147

13.3 燃气管道 150

14 保温和防腐蚀 152

14.1 保温 152

14.2 防腐蚀 153

15 土建、电气、供暖通风和给水排水 155

15.1 土建 155

15.2 电气 158

15.3 供暖通风 161

15.4 给水排水 165

16 环境保护 167

16.1 大气污染物防治 167

16.2 噪声与振动防治 169

16.3 废水治理 172

16.4 固体废弃物治理 174

16.5 绿化 174

17 消防 175

18 室外热力管道 176

18.1 一般规定 176

18.2 管道系统 177

18.3 管道布置和敷设 179

3.0.4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6.1.5 不带安全阀的容积式供油泵,在其出口的阀门前靠近油泵处的管段上,必须装设安全阀。

6.1.9 室内油箱应采用闭式油箱;油箱上应装设直通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上应设置阻火器和防雨设施;油箱上不应采用玻璃管式油位表。

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13.2.21 燃油系统附件严禁采用能被燃油腐蚀或溶解的材料。

13.3.13 燃气管道与附件严禁使用铸铁件;在防火区内使用的阀门,应具有耐火性能。

15.1.1 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 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3 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

15.1.2 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泄压面积的要求。

15.1.3 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 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 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15.3.7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其通风装置应防爆,通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 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 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4 送入锅炉房的新风总量必须大于锅炉房每小时3次的换气量;

5 送入控制室的新风量应按最大班操作人员计算。

18.2.5 加热油槽和有强腐蚀性物质的凝结水不应回收利用,加热有毒物质的凝结水严禁回收利用,并均应在处理达标后排放。

18.3.9 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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