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修订后共有11章,主要修订内容是:1.增加了术语章节,对城市容貌、公共设施等标准中涉及的相关术语进行了规定:2.将原标准中公共设施章节中的有关城市道路容貌方面的规定单设一章,并进行修订和补充;3.增加了城市照明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4.增加了城市水域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5.增加了居住区若干规定,并单设一章;6.保留了原标准中已有章节,但对各章节内容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GB50449-2008 1 

1 总则 8 

2 术语 9 

3 建(构)筑物 10 

4 城市道路 12 

5 园林绿化 13 

6 公共设施 15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16 

8 城市照明 18 

9 公共场所 20 

10 城市水域 21 

11 居住区 22 

本标准用词说明 23 

附:条文说明 24 

1 总则 26 

2 术语 27 

3 建(构)筑物 29 

4 城市道路 32 

5 园林绿化 34 

6 公共设施 36 

7 广告设施与标识 38 

8 城市照明 40 

9 公共场所 42 

10 城市水域 43 

11 居住区 44 

4.0.2 城市道路在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养护、维修等施工作业时,在施工现场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应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防护设施。

5.0.9 严禁违章侵占绿地,不得擅自在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上悬挂或摆放与绿化无关的物品。

7.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1 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 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3 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4 利用行道树或损毁绿地的。

5 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6 当地昙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

8.0.4 城市照明应符合生态保护、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光污染,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2 城市照明灯具的眩光限制应符合表8.0.4的规定。

8.0.4

10.0.6 岸边不得有从事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洗染等经营活动,严禁设置家畜家禽等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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