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共分11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防洪保护区、工矿企业、交通运输设施、电力设施、环境保护设施、通信设施、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水利水电工程。

GB50201-2014 1 

1总则 11 

2术语 12 

3基本规定 13 

4防洪保护区 15 

4.1一般规定 15 

4.2城市防护区 15 

4.3乡村防护区 16 

5工矿企业 17 

6交通运输设施 19 

6.1铁路 19 

6.2公路 20 

6.3航运 21 

6.4民用机场 23 

6.5管道工程 23 

7电力设施 25 

7.1火电厂 25 

7.2核电厂 26 

7.3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26 

8环境保护设施 28 

8.1尾矿库工程 28 

8.2贮灰场工程 28 

8.3垃圾处理工程 29 

9通信设施 31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33 

10.1文物古迹 33 

10.2旅游设施 33 

11水利水电工程 35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35 

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38 

11.3水库工程 39 

11.4水电站工程 40 

11.5拦河水闸工程 41 

11.6灌溉与排水工程 42 

11.7供水工程 42 

11.8堤防工程 43 

本标准用词说明 44 

引用标准名录 45 

附:条文说明 47 

1总则 50 

2术语 52 

3基本规定 54 

4防洪保护区 59 

4.1一般规定 59 

4.2城市防护区 60 

4.3乡村防护区 62 

5工矿企业 64 

6交通运输设施 66 

6.1铁路 66 

6.2公路 67 

6.3航运 69 

6.4民用机场 69 

6.5管道工程 71 

7电力设施 73 

7.1火电厂 73 

7.2核电厂 73 

7.3高压、超高压和特高压输变电设施 74 

8环境保护设施 76 

8.1尾矿库工程 76 

8.2贮灰场工程 76 

8.3垃圾处理工程 77 

9通信设施 78 

10文物古迹和旅游设施 79 

10.1文物古迹 79 

10.2旅游设施 79 

11水利水电工程 81 

11.1水利水电工程等别 81 

11.2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级别 84 

11.3水库工程 86 

11.4水电站工程 89 

11.5拦河水闸工程 90 

11.6灌溉与排水工程 91 

11.7供水工程 91 

11.8堤防工程 93 

5.0.4 当工矿企业遭受洪水淹没后,可能爆炸或导致毒液、毒气、放射性等有害物质大量泄漏、扩散时,其防洪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中、小型工矿企业,应采用本标准表5.0.1中I等的防洪标准;

2 对于特大、大型工矿企业,除采用本标准表5.0.1中I等的上限防洪标准外,尚应采取专门的防护措施;

3 对于核工业和与核安全有关的厂区、车间及专门设施,应采用高于200年一遇的防洪标准。

6.1.2 经过行、蓄、滞洪区铁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行。

6.2.2 经过行、蓄、滞洪区公路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6.3.5 当河(海)港区陆域的防洪工程是城镇防洪工程的组成部分时,其防洪标准不应低于该城镇的防洪标准。

6. 5.4 经过行、蓄、滞洪区的管道工程的防洪标准,应结合所在河段、地区的行、蓄、滞洪区的要求确定,不得影响行、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

7.2.4 最终确定的核电厂设计基准洪水位不应低于有水文记录或历史上的最高洪水位。

11.3.1 水库工程水工建筑物的防洪标准,应根据其级别和坝型,按表11.3.1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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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 土石坝一旦失事将对下游造成特别重大的灾害时,1级建筑物的校核洪水标准应采用可能最大洪水或10000年一遇。

11.8.3 堤防工程上的闸、涵、泵站等建筑物及其他构筑物的设计防洪标准,不应低于堤防工程的防洪标准,并应留有安全裕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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