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0-2018 1 

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基本规定 12 

4 用地与建筑 15 

5 配套设施 21 

6 道路 24 

7 居住环境 26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28 

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30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34 

本标准用词说明 46 

引用标准名录 47 

附: 条文说明 49 

1 总则 52 

2 术语 55 

3 基本规定 58 

4 用地与建筑 66 

5 配套设施 74 

6 道路 89 

7 居住环境 93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99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躁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 的规定。

402a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 的规定。

403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 的规定。

404

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 ,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 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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