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180-2018 1
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基本规定 12
4 用地与建筑 15
5 配套设施 21
6 道路 24
7 居住环境 26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28
附录B 居住区配套设施设置规定 30
附录C 居住区配套设施规划建设控制要求 34
本标准用词说明 46
引用标准名录 47
附: 条文说明 49
1 总则 52
2 术语 55
3 基本规定 58
4 用地与建筑 66
5 配套设施 74
6 道路 89
7 居住环境 93
附录A 技术指标与用地面积计算方法 99
3.0.2 居住区应选择在安全、适宜居住的地段进行建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进行建设;
2 与危险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品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满足有关安全规定;
3 存在噪声污染、光污染的地段,应采取相应的降低躁声和光污染的防护措施;
4 土壤存在污染的地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应达到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要求。
4.0.2 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2 的规定。
4.0.3 当住宅建筑采用低层或多层高密度布局形式时,居住街坊用地与建筑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3 的规定。
4.0.4 新建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应集中设置具有一定规模,且能开展休闲、体育活动的居住区公园;公共绿地控制指标应符合表4.0.4 的规定。
4.0.7 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规划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区建设不应低于0.50㎡/人,旧区改建不应低于0.35㎡/人;
2 宽度不应小于8m;
3 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 ,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4.0.9 住宅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4.0.9 的规定;对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老年人居住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时数2h;
2 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
3 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时数1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