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共有9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是: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用地;5.基础设施;6.城区建筑;7.地震次生灾害防御;8.避震疏散;9.信息管理系统。

GB50413-2007 1 

1 总则 8 

2 术语 10 

3 基本规定 12 

4 城市用地 16 

5 基础设施 19 

6 城区建筑 21 

7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 23 

8 避震疏散 24 

9 信息管理系统 27 

附录A 规划编制的基础资料和专题抗震防灾研究资料 29 

本标准用词说明 31 

附:条文说明 32 

1 总则 34 

3 基本规定 36 

4 城市用地 38 

5 基础设施 40 

6 城区建筑 41 

7 地震次生灾害防御 43 

8 避震疏散 45 

9 信息管理系统 50 

1.0.5 按照本标准进行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达到以下基本防御目标:

1 当遭受多遇地震影晌时,城市功能正常,建设工程一般不发生破坏;

2 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地震基本烈度的地震影响时,城市生命线系统和重要设施基本正常,一般建设工程可能

发生破坏但基本不影响城市整体功能,重要工矿企业能很快恢复生产或运营;

3 当遭受罕遇地震影晌时,城市功能基本不瘫痪,要害系统、生命线系统和重要工程设施不遭受严重破坏,无

重大人员伤亡,不发生严重的次生灾害。

3.0.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体抗震要求:

1) 城市总体布局中的减灾策略和对策;

2) 抗震设防标准和防御目标;

3) 城市抗震设施建设、基础设施配套等抗震防灾规划要求与技术指标。

2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划分,城市规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的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3 重要建筑、超限建筑,新建工程建设,基础设施规划布局、建设与改造,建筑密集或高易损性城区改造,火

灾、爆炸等次生灾害源,避震疏散场所及疏散通道的建设与改造等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4 规划的实施和保障。

3.0.2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时,应符合下述要求:

1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中的抗震设防标准、城市用地评价与选择、抗震防灾措施应根据城市的防御目标、抗震设

防烈度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等国家现行标准确定。

3.0.4 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模式应符合下述规定:

1 位于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大城市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应采用甲类模式;

2 中等城市和位于地震烈度6度地区的大城市应不低于乙类模式;

3 其他城市编制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应不低于丙类模式。

3.0.6 城市规划区的规划工作区划分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甲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为一类规划工作区;

2 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二类规划工作区;

3 丙类模式城市规划区内的建成区和近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三类规划工作区;

4 城市的中远期建设用地应不低于四类规划工作区。

4.1.4 进行城市用地抗震性能评价时所需钻孔资料,应满足本标准所规定的评价要求,并符合下述规定:

1 对一类规划工作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2 对二类规划工作区,每两平方公里不少于1个钻孔;

3 对三、四类规划工作区,不同地震地质单元不少于1个钻孔。

4.2.2 城市用地地震破坏及不利地形影响应包括对场地液化、地表断错、地质滑坡、震陷及不利地形等影晌的

估计,划定潜在危险地段。

4.2.3 城市用地抗震适宜性评价应按表4.2.3进行分区,综合考虑城市用地布局、社会经济等因素,提出城市规

划建设用地选择与相应城市建设抗震防灾要求和对策。

01

注:1 根据该表划分每一类场地抗震适宜性类别,从适宜性最差开始向适宜性好依次推定,其中一项属于该类

即划为该类场地。

2 表中未到条件,可按其对工程建设的影响程度比照推定。

5.2.6 基础设施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应包括:

1 应针对基础设施各系统的抗震安全和在抗震救灾中的重要作用提出合理有效的抗震防御标准和要求;

2 应提出基础设施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和构筑物;

3 对不适宜基础设施用地,应提出抗震改造和建设对策与要求;

6.2.1 应提出城市中需要加强抗震安全的重要建筑;对本标准第6.1.2条第2款规定的重要建筑应进行单体抗震性

能评价,并针对重要建筑和超限建筑提出进行抗震建设和抗震加固的要求和措施。

6.2.2 对城区建筑抗震性能评价应划定高密度、高危险性的城区,提出城区拆迁、加固和改造的对策和要求;应

对位于不适宜用地上的建筑和抗震性能薄弱的建筑进行群体抗震性能评价,结合城市的发展需要,提出城区建

设和改造的抗震防灾要求和措施。

7.1.2 在进行抗震防灾规划时,应按照次生灾害危险源的种类和分布,根据地震次生灾害的潜在影响,分类分

级提出需要保障抗震安全的重要区域和次生灾害源点。

8.2.6 避震疏散场所不应规划建设在不适宜用地的范围内。

8.2.7 避震疏散场所距次生灾害危险源的距离应满足国家现行重大危险源和防火的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四周有

次生火灾或爆炸 危险源时,应设防火隔离带或防火树林带。避震疏散场所与周围 易燃建筑等一般地震次生火

灾源之间应设置不小于30m的防火安全带;距易燃易爆工厂仓库、供气厂、储气站等重大次生火灾 或爆炸危险源

距离应不小于1000m。避震疏散场所内应划分避难区块,区块之间应设防火安全带。避震疏散场所应设防火设施

、防火器材、消防通道、安全通道。

8.2.8 避震疏散场所每位避震人员的平均有效避难面积,应符合:

1 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1m2,但起紧急避震疏散场所作用的超高层建筑避难层(间)的人均

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0.2m2;

2 固定避震疏散场所人均有效避难面积不小于2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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