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128-2015 1
1 总则 12
2 术语 13
3 总平面布置 17
3.1 煤气柜 17
3.2 煤气净化站 18
3.3 煤气混合站 19
3.4 煤气加压站 19
4 煤气储存 21
4.1 一般规定 21
4.2 稀泊密封型煤气柜 26
4.3 橡胶膜密封型煤气柜 32
4.4 煤气柜构件表面处理与涂装 37
4.5 煤气柜试验与验收 39
5 煤气净化 41
5.1 一般规定 41
5.2 高炉煤气净化 42
5.3 焦炉煤气净化 44
5.4 转炉煤气净化 48
6 煤气混合站 49
7 煤气加压站 52
8 煤气管道 55
8.1 一般规定 55
8.2 管道布置 57
8.3 管道工艺参数 64
8.4 管道附属设施 67
8.5 管道检测要求 70
8.6 管道试压要求 71
8.7 管道表面处理与涂装 72
8.8 管道吹扫 74
9 辅助设施 76
9.1 电气设施 76
9.2 自动化控制与检测 78
9.3 火灾报警和通信 80
9.4 消防和给排水设施 80
9.5 采暖与通风 81
9.6 建筑与结构 82
10 安全与环保 83
10.1 一般规定 83
10.2 安全 83
10.3 环境保护 85
附录A 煤气柜用钢材和材料特性表 87
附录B 多边形稀油柜柜体组成 90
附录C 圆筒形稀油柜柜体组成 91
附录D 橡胶膜柜柜体组成 92
附录E 多边形稀油柜质量要求 93
附录F 圆筒形稀油柜质量要求 101
附录G 橡胶膜柜质量要求 110
本规范用词说明 119
引用标准名录 120
附:条文说明 124
1 总则 127
2 术语 129
3 总平面布置 130
3.1 煤气柜 130
3.2 煤气净化站 132
3.3 煤气混合站 132
3.4 煤气加压站 133
4 煤气储存 135
4.1 一般规定 135
4.2 稀泊密封型煤气柜 136
4.3 橡胶膜密封型煤气柜 137
4.4 煤气柜构件表面处理与涂装 138
4.5 煤气柜试验与验收 139
5 煤气净化 140
5.1 一般规定 140
5.2 高炉煤气净化 140
5.3 焦炉煤气净化 144
5. 4 转炉煤气净化 146
6 煤气提合站 148
7 煤气加压站 150
8 煤气管道 152
8.1 一般规定 152
8.2 管道布置 154
8.3 管道工艺参数 158
8.4 管道附属设施 160
8.5 管道检测要求 164
8.6 管道试压要求 164
8.7 管道表面处理与涂装 165
8.8 管道吹扫 165
9 辅助设施 166
9.1 电气设施 166
9.2 自动化控制与检测 167
9.3 火灾报警和通信 169
9.4 消防和给排水设施 169
9.5 采暖与通风 170
9.6 建筑与结构 170
10 安全与环保 172
10.2 安全 172
3.3.2 煤气混合站应布置在室外,严禁布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
3.4.1 煤气加压站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煤气加压站内严禁设置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3.4.2 煤气加压站与铁路、道路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2的规定。
注:1 明火地点指室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散发火化地点指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电气开关等固定地点。
2 本表中煤气加压站内的建(构)筑物不含煤气管道和管廊。
3 当煤气加压站为甲类厂房时,与企业外铁路中心线的防火间距为30m。
4 当煤气加压站为甲类厂房时,与架空电力线的防火间距为电杆高的1.5倍。
5.1.7 煤气净化系统供水主管严禁与净化系统无关的用户相接。
5.4.2 转炉煤气电除尘净化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电除尘器进口应设氧含量连续检测装置,当转炉煤气含量大于或等于1%时,应自动切断高压电源;
8.1.11 煤气管道排水器水封的有效高度应取煤气计算压力加5Kpa与煤气计算压力1.2倍的最大值,且不得小于30Kpa。
8.2.6 一氧化碳含量大于10%的煤气管道严禁埋地敷设。
8.2.10 煤气管道不应敷设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并应避开腐蚀性较强的生产、贮存和装卸设施,不得穿过与其无关的建(构)筑物、生产装置及储罐区等。
8.4.1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应设置隔断装置、调压设施、自动点火设施、燃烧设施、防回火设施和灭火设施等。
7 剩余煤气放散装置的燃烧器30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气体的放空设施。
8.4.2 煤气管道的隔断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碟阀、闸阀和球阀等单独使用时不应作为隔断装置,应与U型水封、盲板阀或盲板等其中之一组合使用作为隔断装置。
8.4.3 煤气计算压力小于或等于0.05MPa的煤气管道应采用水封式自动排水器,排水器宜为防泄漏型。煤气计算压力大于0.05MPa的煤气管道宜采用手动排水器或自动排水密封罐。煤气管道排水器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不同介质的煤气管道不得共用一个排水器。
8.4.7 煤气放散管应分别设置,除放散气集中处理外,严禁将两个或多个放散管连通。
8.4.10 煤气管道水封的有效高度,应取煤气计算压力加5KPa与煤气计算压力1.2倍的较大值,且不得小于20KPa。
9.6.1 煤气储配站厂房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9.6.1中的规定。
注:当混合煤气爆炸下限小于10%时,混合煤气加压机房按甲类生产厂房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