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3 章和2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基本规定,水文地质测绘,水文地质物探,水文地质钻探,水文地质试验与测试,地下水动态观测,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地下水水量评价,地下水水质评价,工程降水勘察,地下水资源保护,环境调查、评价与保护等。

GB50615-2010 1

1 总则 11

2 基本规定 12

3 水文地质测绘 14

3.1 一般规定 14

3.2 水文地质测绘内容和要求 15

3.3 各类地区水文地质测绘的专门要求 17

4 水文地质物探 20

5 水文地质钻探 22

5.1 勘探线、钻孔的布置原则 22

5.2 钻探要求 24

5.3 过滤器 25

5.4 洗井 27

5.5 土样、岩样及水样的采取 27

5.6 地层描述 28

6 水文地质试验与测试 29

6.1 抽水试验 29

6.2 渗、注水试验 29

6.3 压水试验 33

6.4 回灌试验 35

6.5 地下水流向和流速的测试 36

6.6 其他测试 36

7 地下水动态观测 37

8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 40

8.1 一般规定 40

8.2 渗透系数 45

8.3 影响半径 45

8.4 给水度和储水系数 46

8.5 降水人渗系数 46

9 地下水水量评价 48

9.1 —般规定 48

9.2 补给量的确定 49

9.3 储存量的计算 51

9.4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 52

10 地下水水质评价 57

11 工程降水勘察 58

11.1 一般规定 58

11.2 土层工程降水勘察 59

11.3 岩体王程降水勘察 61

12 地下水资源保护 64

13 环境调查、评价与保护 66

附录A 主要物探方法的应用范围和适用条件 68

附录B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公式 70

本规范用词说明 95

引用标准名录 96

附:条文说明 97

1 总则 103

2 基本规定 104

3 水文地质测绘 106

3.1 一般规定 106

3.2 水文地质测绘内容和要求 107

3.3 各类地区水文地质测绘的专门要求 107

4 水文地质物探 108

5 水文地质钻探 109

5.1 勘探线、钻孔的布置原则 109

5.2 钻探要求 111

5.3 过滤器 112

5.4 洗井 113

5.5 土样、岩样及水样的采取 114

5.6 地层描述 114

6 水文地质试验与测试 115

6.1 抽水试验 115

6.2 渗、注水试验 119

6.4 回灌试验 119

6.5 地下水流向和流速的测试 120

7 地下水动态观测 122

8 水文地质参数计算 122

8.1 一般规定 122

8.2 渗透系数 123

8.3 影响半径 125

8.4 给水度和储水系数 126

8.5 降水人渗系数 126

9 地下水水量评价 127

9.1 —般规定 127

9.2 补给量的确定 129

9.3 储存量的计算 130

9.4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 131

10 地下水水质评价 136

11 工程降水勘察 137

11.1 一般规定 137

11.2 土层工程降水勘察 138

11.3 岩体王程降水勘察 138

12 地下水资源保护 139

13 环境调查、评价与保护 141

5.1.16 在岩溶地区布置钻孔时,必须根据影响半径、抽排水量、地层特征等因素控制地面沉降或地表塌陷对已有建筑物的影响。
9.4.1 允许开采量的计算和确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整个开采期内动水位的变化不应超过设计值,出水量不应持续减少;
2 水质、水温的变化不应超过允许范围;
3 不应发生危害性的环境地质现象,不得影响已建水源地的正常生产。
10.0.2 生活饮用水水质评价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有关规定。在有地方病的地区,必须根据当地环境保护和卫生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的水质特殊要求进行生活饮用水水质评价。
11.1.1 工程降水设计前必须进行专门水文地质勘察工作。
12.0.2 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地区,严禁在同一开采区或同一含水层进行扩大开采量的勘察:
1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量和补给量已达到平衡,并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补给量不能再增加的地区;
2 水质明显恶化,不能满足需要的地区;
3 现有水源地的开采己引起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变形等危害性的环境地质问题的地区。
12.0.5 在有污染源(包括咸水)的地区进行勘察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源地必须选择在污染源的上游;
2 应进行污染源调查,并应掌握污染源对地下水水质的影响情况,同时应预测开采后可能引起的水质变化;
3 应控制开采量和开采动水位;
4 对开采井和观测孔应采取止水措施;
5 在滨海(或海岛)地区开采地下水时,开采量不得大于淡水的补给量;
6 水质监测分析除应进行一般项目的分析外,尚应根据污染源的类型、性质和有害物质成分,进行相应的有害元素和有机化合物的分析以及放射性物质的测定。

 

声明:本站所有文章,如无特殊说明或标注,均为本站原创发布。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征得本站同意时,禁止复制、盗用、采集、发布本站内容到任何网站、书籍等各类媒体平台。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我们进行处理。ks10086520@fox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