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0 章和2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厂址选择、总体布置、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管线综合、运输、废料堆场、绿化。

GB50544-2009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厂址选择 14 

4 总体布置 17 

4.1 一般规定 17 

4.2 主要工业场地 18 

4.3 辅助工业场地 19 

4.4 居住区 20 

5 总平面布置 21 

5.1 一般规定 21 

5.2 采矿工业场地 25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27 

5.4 重金属冶炼厂 29 

5.5 轻金属冶炼厂 30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车间 31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31 

5.8 修理设施 33 

5.9 动力设施 34 

5.10 给排水设施 35 

5.11 仓库与堆场 36 

5.12 其他设施 38 

6 竖向设计 40 

6.1 一般规定 40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41 

6.3 台阶式布置 42 

6.4 土石方工程 46 

6.5 场地排雨水 46 

7 管线综合 51 

7.1 一般规定 51 

7.2 地下管线 52 

7.3 地上管线 56 

8 运输 60 

8.1 一般规定 60 

8.2 运输方式选择 60 

8.3 铁路运输 61 

8.4 道路运输 65 

8.5 水路运输 68 

8.6 其他运输 69 

8.7 装卸设施 69 

9 废料堆场 71 

9.1 一般规定 71 

9.2 矿山排土场 71 

9.3 冶炼厂排渣场 72 

10 绿化 74 

10.1 一般规定 74 

10.2 绿化布置 74 

10.3 绿化植物的选择 77 

附录A 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及其计算方法 79 

附录B 各类岩土松散系数 83 

本规范用词说明 85 

引用标准名录 86 

附:条文说明 88 

1 总则 92 

3 厂址选择 93 

4 总体布置 97 

4.1 一般规定 97 

4.2 主要工业场地 99 

4.3 辅助工业场地 101 

4.4 居住区 102 

5 总平面布置 104 

5.1 一般规定 104 

5.2 采矿工业场地 109 

5.3 选矿工业场地与破碎工业场地 112 

5.4 重金属冶炼厂 114 

5.5 轻金属冶炼厂 116 

5.6 稀有金属及贵金属车间 117 

5.7 有色金属加工厂 118 

5.8 修理设施 120 

5.9 动力设施 121 

5.10 给排水设施 122 

5.11 仓库与堆场 124 

5.12 其他设施 125 

6 竖向设计 127 

6.1 一般规定 127 

6.2 设计标高的确定 130 

6.3 台阶式布置 133 

6.4 土石方工程 135 

6.5 场地排雨水 136 

7 管线综合 140 

7.1 一般规定 140 

7.2 地下管线 141 

7.3 地上管线 144 

8 运输 146 

8.1 一般规定 146 

8.2 运输方式选择 147 

8.3 铁路运输 149 

8.4 道路运输 152 

8.5 水路运输 155 

8.6 其他运输 157 

8.7 装卸设施 158 

9 废料堆场 160 

9.1 一般规定 160 

9.2 矿山排土场 161 

9.3 冶炼厂排渣场 163 

10 绿化 164 

10.1 一般规定 164 

10.2 绿化布置 165 

10.3 绿化植物的选择 168 

3.0.4 厂址应选择在不受洪水、潮水或内涝威胁的地带,以及不受潮涌危害的地区。当不可避免时,必须具有可靠的防洪、排涝措施。

3.0.7 厂址选择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同时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

3.0.14 下列地段和地区严禁选为厂址:

1 抗震设防烈度高于9度的地区。

2 国家规定的风景区、自然保护区、历史文物古迹保护区。

3 具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

4 生活饮用水源的卫生防护带内。

5 泥石流、滑坡、流沙、溶洞等直接危害地段,由采矿形成的山体崩落、滚石和飘尘严重危害地段。

6 采矿陷落(错动)区界限内。

7 爆破危险范围内。

8 不能确保安全的水库、尾矿库、废料堆场的下游以及坝或堤决溃后可能淹没的地区。

9 对飞机起落、电台通讯、电视传播、雷达导航和重要的天文、气象、地震观察以及重要军事设施等规定的影响范围内。

4.1.7 废料堆场应充分利用沟谷、洼地、荒地、劣地,严禁占良田,应少占耕地。严禁将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作为废料堆场。严禁侵占名胜古迹、自然保护区。

4.1.9 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料堆场,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等范围内选址堆存。

5.7.5 铝粉、镁粉车间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或厂外独立区域内,并应单独城区,设置围墙。铝粉、镁粉车间应位于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铝粉、镁粉车间的防爆安全泄压面不应面对主要运输线路、车间、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

5.7.6 铝粉、镁粉车间总平面布置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 铝粉、镁粉加工厂与居民区、重要公路、非本厂专用铁路、高压输电线路等之间的距离应大于100m

2 厂房的布置应便于房内人员疏散,不应布置成封闭的或半封闭的“口”字形或“门”字形等。

3 不同的生产工序应分别布置在至少相距15m的单独厂房中。当两厂房的间距小于15m时,其相向墙面中至少应有一面墙能承受表压14kPa的爆炸压力,且墙壁不得承重,不得有开口。

4 电动机、操作盘(台)等应安装在无粉尘爆炸危险的单独房间内。

5 库房布置应远离生产厂房。库房与生产厂房之间应有隔离带或隔离墙。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并应用走廊连接;隔离墙应采用耐侧压、不承重结构。

6 厂(库)房两侧应设有宽度不小于4m的消防车道。当厂(库)房两侧无车道时,应沿厂(库)房两侧保留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路面净宽及距建筑物的净高均不应小于4m。

7 厂区周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5.9.2 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总降压变电所应单独设围墙。不应与产生水雾、有害气体、有剧烈振动的建(构)筑物靠近。

2 高压配电线路不应跨越屋顶为燃烧材料的建筑物。

3 室外变、配电装置应位于产生粉尘的排土场、堆煤场、散装物料装卸场等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防护距离应大于30m。当在常年盛行风向的下风侧时,防护距离应大于50m。

5.9.5 氰氧站应有单独场地,并应设围墙或栅栏。储气罐的位置应便于操作人员观察。

5.11.4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液氨储罐、实瓶库、灌装站与人员集中场所的间距不得小于50m,小型的不得小于25m。常压低温液氨储罐宜设防护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为所围储罐容积的75%实瓶库应设有装车站台。

2 液氯储罐、液氨储罐、实瓶库及灌装站台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及地势较低的开阔地带,自成一区、设围墙,并应远离厂区主要道路、易燃易爆生产车间、储存或装卸设施的距离不得小于50m。

3 地上液氯储罐的地坪应低于周围地坪0.3m~0.5m的挡水墙。

5.12.8 厂区铁路出入口不得兼作汽车出入口或人流出入口。

6.2.2 受江、河、湖、海的洪水、潮水或内涝水威胁的有色金属企业、场地设计标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设计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水位0.5m,当有波浪侵袭和壅水现象时,尚应加上波浪侵袭高度和壅水高度;矿井(竖井、斜井、平硐等)的井口标高应高于设计频率水位1.0m以上。

7.1.11 管道内的介质具有毒性、易燃、易爆性质时,严禁穿越与管道无关的建筑物、生产装置或贮罐等。

7.2.4 下列管线严禁共沟敷设:

1 可燃气体管、易燃液体管及易爆、有毒、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2 氧气管与易燃、可燃气体管。

3 消防水管与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易燃易爆气体、可燃气体、助燃气体、毒性气体和液体以及腐蚀性介质管道。

4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与可燃气体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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