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042-2014 1

1 总则 9

2 术语 10

3 基本规定 13

4 分类要求 15

4.1 发酵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15

4.2 化学合成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16

4.3 提取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17

4.4 中药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18

4.5 生物工程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19

4.6 混装制剂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20

5 废弃物监测 21

本规范用词说明 22

引用标准名录 23

附:条文说明 24

1 总则 27

2 术语 28

3 基本规定 29

4 分类要求 33

4.1 发酵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33

4.3 提取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34

4.4 中药类医药工业废弃物 34

3.0.2 医药工业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运输设施建设应满足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要求,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5 贮存设施、场所的地面和墙裙必须进行防渗防腐处理,产生的泄漏液、渗滤液、浸出液、清洗液应采取收集处理措施,严禁直接排入外环境。

4.1.2 发酵类医药工业废弃物收集、贮存和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生素类发酵药菌丝废渣必须经过灭活、灭菌等预处理后,采用危险废物专用收集容器或包装袋分类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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