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1406-2019 1
1 总则 10
2 火炸药工艺节能设计 11
2.1 一般规定 11
2.2 火炸药生产工艺 11
2.3 工艺布置 17
2.4 工艺主要耗能装置和设备 17
3 建筑及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19
3.1 一般规定 19
3.2 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19
4 给水、排水系统节能设计 21
4.1 一般规定 21
4.2 给水系统 21
4.3 循环冷却水系统 22
4.4 排水及废水处理系统 22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节能设计 24
5.1 一般规定 24
5.2 采暖系统 24
5.3 通风系统 25
5.4 空气调节系统 25
6 动力系统节能设计 27
6.1 一般规定 27
6.2 动力站房及系统 27
6.3 动力管道及其保温、保冷 29
7 电气系统节能设计 32
7.1 一般规定 32
7.2 供配电系统 32
7.3 变压器选择 33
7.4 电气设备及控制 33
7.5 照明系统 34
8 能源计量系统 36
附录A 火炸药工厂设计综合能耗计算方法 37
附录B 各种流体介质常用流速 39
附录C 各种能源平均低位发热值及折标准煤系数 41
本标准用词说明 43
引用标准名录 44
附:条文说明 46
1 总则 49
2 火炸药工艺节能没计 50
2.1 一般规定 50
2.2 火炸药生产工艺 50
2.4 工艺主要耗能装置和设备 51
3 建筑及建筑热工节能设计 52
3.1 一般规定 52
4 给水、排水系统节能设计 53
4.1 一般规定 53
4.3 循环冷却水系统 53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节能设计 54
5.2 采暖系统 54
5.3 通风系统 54
5.4 空气调节系统 54
6 动力系统节能设计 56
6.2 动力站房及系统 56
6.3 动力管道及其保温、保冷 56
7 电气系统节能设计 57
7.1 一般规定 57
7.3 变压器选择 57
7.4 电气设备及控制 57
7.5 照明系统 58
8 能源计量系统 59
3.1.3 严寒、寒冷地区的火炸药工厂主要生产车间及辅助用房建筑物的体型系数S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面积A小于或等于800m²时,体型系数S应小于或等于0.5;
2 建筑面积A大于800m²时,体型系数S应小于或等于0.4。
6.3.5 蒸汽热力网管道的凝结水应回收利用,用户凝结水回水率应大于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