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070-2020 1

1 总则 10

2 术语 11

3 基本规定 13

4 矿井井下 17

4.1 供配电系统 17

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8

4.3 电缆线路 20

4.4 电气设备硐室 22

4.5 照明 23

4.6 保护接地 24

5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 27

6 电力牵引 31

6.1 一般规定 31

6.2 直流牵引变电所 32

6.3 直流牵引网 33

7 选矿厂 39

7.1 供配电系统 39

7.2 工艺流程控制 40

8 主要固定设备 42

8.1 矿井提升机 42

8.2 矿井主通风机 44

8.3 矿井主排水泵 45

8.4 空气压缩机 45

8.5 带式输送机 46

8.6 货运架空索道 46

本标准用词说明 48

引用标准名录 49

附:条文说明 50

2 术语 53

3 基本规定 54

4 矿井井下 60

4.1 供配电系统 60

4.2 电气设备及其保护 11

4.4 电气设备硐室 63

4.5 照明 65

4.6 保护接地 65

5 露天矿采矿场和排废场 66

6 电力牵引 68

6.1 一般规定 68

6.2 直流牵引变电所 68

6.3 直流牵引网 70

7 选矿厂 72

7.1 供配电系统 72

7.2 工艺流程控制 75

8 主要固定设备 77

8.1 矿井提升机 77

8.5 带式输送机 77

8.6 货运架空索道 77

3.0.1 矿山电力负荷应划分为一级负荷、二级负荷和三级负荷,负荷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一级负荷:

1) 井下有淹没危险环境矿井的主排水泵及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

2) 井下有爆炸或对人体健康有严重损害的危险环境矿井的主通风机;

3) 矿井经常升降人员的立井提升机;

4) 有淹没危险环境露天矿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

5)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一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2 下列情况应划分为二级负荷:

1) 大型矿山中除一级负荷外与矿物开采、运输、提升、加工及外运直接有关的单台设备或互相关联的成组设备;

2) 没有携带式照明灯具的井下固定照明设备,或地面一级负荷、大型矿山二级负荷工作场所用于确保正常活动继续进行的应急照明设备;

3) 矿井通信和安全监控装置的电源设备;

4) 大型露天矿的疏干排水泵;

5) 铁路车站的信号电源设备;

6) 根据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应视为二级负荷的其他设备。

3 不属于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电力设备应划分为三级负荷。

4.1.4 井下变电所的电源及供电回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由地面引至井下主变电所和其他井下变电所的电力电缆,其总回路数不应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井下全部负荷。

2 有一级负荷的井下主变电所、主排水泵房变电所和其他变电所,应由双重电源供电。

3 向大型矿井井下矿物开采、运输负荷配电的变电所,应采用双回路供电。

4.2.8 井下6kV或10kV系统单相接地保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不接地、高电阻接地或消弧线圈接地方式时,井下主变电所和直接从地面受电的变电所的高压馈出线上应装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接地保护应动作于跳闸或信号;向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出线,应装设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护,保护应无时限地动作于跳闸。

2 6kV或10kV系统中性点采用低电阻接地方式时,井下各级变电所高压馈线均应装设二段零序电流保护;其第一段应采用动作时限不长于0.3s的零序电流速断,直接向电动机、变压器和移动变电站供电的高压馈线应采用无时限的零序电流速断;第二段应采用零序过电流保护,时限应与相间过电流保护相同。

4.2.9 井下高、低压电气装置应设置电击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约定接触电压限值交流应取30V,直流应取70V。

2 有爆炸危险环境矿井,低压配电IT系统应采取自动切断电源作为电击防护措施。当发生对外露导电部分或对地的单一接地故障时,防护装置应迅速切断故障线路。

3 交流低压配电TN-S系统采取自动切断电源的电击防护措施时,供给额定电流不大于32A交流移动式设备的终端回路应装设剩余电流保护器,剩余电流保护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

4 采用SELV和PELV特低电压作为电击防护措施时,特低电压的上限值交流不应超过25V,直流不应超过60V。

5.0.5 有淹没危险环境采矿场的排水泵或用井巷排水的排水泵应由双重电源供电。两回路供电线路中,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的供电能力应能承担最大排水负荷。

6.3.22 严禁利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轨道作回流导体。不应用作回流的钢轨和用作回流钢轨的连接处,必须装设两处可靠的轨道绝缘。第一绝缘点应设在分界处;第二绝缘点应设在爆炸危险场所以外,且与第一绝缘点的距离应大于一列车的长度。

6.3.23 采用电引爆的矿山,通向爆破区的轨道,在爆破期间严禁作为回流导体,并应采取在爆破期间内能断开轨道电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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