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416-2017 1
1 总则 12
2 术语和符号 13
2.1 术语 13
2.2 符号 14
3 基本规定 16
4 井底车场 17
4.1 井底车场形式选择 17
4.2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 18
4.3 井底车场线路坡度 22
4.4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 25
4.5 井底车场巷道断面布置 28
5 采区车场 30
5.1 串车提升采区车场 30
5.2 无极绳绞车运输车场 36
5.3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车场 38
5.4 采区车场人行道、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40
6 排水系统硐室 42
6.1 主排水泵房 42
6.2 采区水泵房 43
6.3 主要水仓 43
6.4 采区水仓 45
6.5 主排水泵房管子道 45
7 供配电系统硐室 46
7.1 主变电所 46
7.2 采区变电所 47
8 运输系统硐室 48
8.1 无轨运输会让硐室 48
8.2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 48
8.3 井下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 49
8.4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 49
8.5 自卸矿车卸载站硐室 50
8.6 井下换装硐室 50
8.7 井下调度室 50
8.8 采区煤仓 51
8.9 采区提升机房 52
9 井下爆炸物品硐室 53
9.1 井下爆炸物品库 53
9.2 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 56
10 安全设施硐室 57
10.1 防水闸门硐室 57
10.2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 60
10.3 井下密闭门硐室 61
10.4 井下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 62
10.5 井下消防材料库 62
10.6 永久避难硐室 63
11 其他硐室 64
11.1 井下急救站 64
11.2 井下等候室 64
11.3 井下工具备品保管室 64
11.4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 65
11.5 井下厕所 66
本规范用词说明 67
引用标准名录 68
附:条文说明 69
1 总则 73
3 基本规定 74
4 井底车场 76
4.1 井底车场形式选择 76
4.2 井底车场线路平面布置 77
4.3 井底车场线路坡度 79
4.4 井底车场通过能力 80
4.5 井底车场巷道断面布置 80
5 采区车场 82
5.1 串车提升采区车场 82
5.2 无极绳绞车运输车场 84
5.3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车场 85
5.4 采区车场人行道、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87
6 排水系统硐室 88
6.1 主排水泵房 88
6.2 采区水泵房 89
6.3 主要水仓 89
6.4 采区水仓 90
6.5 主排水泵房管子道 90
7 供配电系统硐室 91
7.1 主变电所 91
7.2 采区变电所 91
8 运输系统硐室 92
8.2 井下架线式电机车修理间及变流室 92
8.3 井下蓄电池电机车修理间及充电室 92
8.4 推车机及翻车机硐室 92
8.8 采区煤仓 93
8.9 采区提升机房 94
9 井下爆炸物品硐室 95
9.1 井下爆炸物品库 95
9.2 井下爆炸物品发放硐室 96
10 安全设施硐室 97
10.1 防水闸门硐室 97
10.2 抗灾潜水电泵硐室 98
10.3 井下密闭门硐室 98
10.4 井下防火栅栏两用门硐室 99
10.5 井下消防材料库 99
10.6 永久避难硐室 99
11 其他硐室 100
11.4 井下降温系统硐室 100
3.0.2 井下车场巷道和主要响室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井下车场巷道和主要硐室不得布置在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煤(岩)层以及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煤层中。
4.5.4 井底车场巷道的人行道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有机车或无轨胶轮车行驶的路段,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人行道。
5.1.10 轨道斜巷内使用串车提升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处,应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2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应安设能够阻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3 在上部平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一串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4 上部车场为甩车场布置时,甩车场的上方应设置常闭式或常开式跑车防护装置。
5.1.26 在轨道运输中部车场下方略大于一串车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5.1.35 轨道运输下部车场的上方,必须设置常闭式或常开式跑车防护装置。
5.1.36 轨道运输装车站空车线自动滑行坡度终点处,必须设置阻车装置。
5.2.5 下绳式无极绳绞车运输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略大于1车组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5.3.5 无极绳连续牵引车运输上部车场变坡点下方大于1车组长度的地点,必须设置能够防止未连挂车辆跑车的常闭式挡车栏,行车时方可打开。
5.4.1 采区车场摘挂钩段的人行道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 单道布置时应设两侧人行道,双道布置时应设中间人行道和一侧人行道;
2 在净高1.6m范围内,一侧或两侧人行道宽度综采采区不得小于1.Om,非综采采区不得小于0.8m,中间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1.Om。
5.4.3 采区车场应安设甩车时能发出警号的信号装置。
6.1.1 主排水泵房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主排水泵房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接处底板0.5m。若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窒地面高程。
6.3.1 主要水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主要水仓必须由互不渗漏的主仓和副仓组成,并应满足清理时交替使用的要求。
7.1.1 主变电所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主变电所地面应高出硐室通道与井底车场巷道或大巷连接处底板0.5m;若与硐室通道相连接的巷道铺设双轨且为高低道时,应以高道一侧巷道底板计算硐室地面高程;当主变电所与主排水泵房联合布置时,其地面高程不应低于主排水泵房的地面高程。
7.1.3 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主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7.2.1 采区变电所通道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栅栏两用门,并应满足通风要求,防火栅栏两用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交通。
7.2.5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9.1.1 井下爆炸物品库位置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必须直接引入矿井的总田风巷或主要回风巷中;
3 井下爆炸物品库房距井筒、井底车场、主要运输巷道、主要硐室以及影响全矿井或大部分采区通风的风门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100m;
2)壁槽式不得小于60m;
4 库房距行人巷道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35m;
2)壁槽式不得小于20m;
5 库房距地面或上下巷道的法线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硐室式不得小于30m;
2)壁槽式不得小于15m。
9.1.2 库房容量及爆炸物品存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该矿井3d炸药需要量和10d电雷管需要量;
2 硐室式库房中每个硐室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2t、电雷管不得超过10d的需要量;
3 壁槽式库房中每个壁槽贮存量,炸药不得超过400kg、电雷管不得超过2d的需要量;
4 爆炸物品库中炸药发放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炸药,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3箱;雷管存放室允许存放当班待发的雷管,但其最大存放量不得超过5O0发。
9.1.3 井下爆炸物品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必须保证爆炸物品库每小时能有其总容积4倍的风量。
6 库房与外部巷道之间,必须用三条相互垂直的连通巷道相连。连通巷道的相交处必须延长2m,断面积不得小于4㎡。在连通巷道尽头,还必须设置缓冲砂箱隔墙,不得将连通巷道的延长段兼作辅助硐室使用。库房两端的通道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设置齿形阻波墙。
7 每个爆炸物品库房必须有两个出口(不含回风出口):一个出口供发放爆炸物品及行人,出口的一端必须装有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另一个出口布置在爆炸物品库回风侧,可以铺设轨道运送爆炸物品,该出口与库房连接处必须装有一道常闭的抗冲击波密闭门。
9.1.4 库房尺寸及支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物品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用砌碹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库房必须备有足够数量的消防器材;
9.2.1 发放硐室必须设在有独立风流的专用巷道内,距使用的巷道法线距离不得小于25m。
9.2.2 爆炸物品发放硐室贮存量不得超过1d的需要量,其中炸药量不得超过400kg。
9.2.3 发放恫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2 贮存室中的炸药、电雷管必须分别贮存,并用不小于240mm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隔开;
3 发放硐室应当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硐室出口处必须设一道能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波活门;
4 建井期间的爆炸物品发放硐室必须有独立通风系统。
10.1.5 防水闸门硐室耐压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水闸门竣工后,必须按设计要求进行验收;对新掘进巷道内建筑的防水闸门,必须进行注水耐压试验,水闸门内巷道的长度不得大于15m,试验的压力不得低于设计水压,其稳压时间应在24h以上,试压时应有专门安全措施,试验全过程的各种数据必须详细记录;
2 防水闸门硐室注水耐压试验,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和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巷工程施工规范》GB 5O511等有关规定。
10.6.1 永久避难硐室应布置在井底车场、大巷、石门、采区上(下)山等重要避灾线路上,应避开地质构造带、高温带、应力异常区以及透水危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