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1章和1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符号,基本规定,运输方式,运输系统,运输设备,辅助设备,车场、巷道与恫室,电气,安全与职业危害防治,节能等。

GB51179-2016 1

1 总则 11

2 符号 12

3 基本规定 14

4 运输方式 15

4.1 一般规定 15

4.2 运输方式 15

4.3 输送机运输 15

4.4 轨道矿车运输 16

4.5 自溜运输 17

4.6 水力运输 18

5 运输系统 20

6 运输设备 22

6.1 带式输送机 22

6.2 刮板输送机 23

6.3 轨道运输矿车 24

6.4 牵引机车 25

6.5 绳牵引绞车 27

6.6 水力输送设备 29

7 辅助设备 30

7.1 一般规定 30

7.2 卸载设备 30

7.3 给煤设备 31

7.4 计量设备 31

7.5 输送带接头装置、质量检测装置 31

7.6 其他辅助设备 32

8 车场、巷道与响室 33

8.1 一般规定 33

8.2 车场 33

8.3 巷道 35

8.4 硐室 36

9 电气 38

9.1 一般规定 38

9.2 供电电源 39

9.3 配电 39

9.4 控制 39

9.5 信号 40

9.6 电气保护 40

9.7 通信 40

10 安全与职业危害防治 42

10.1 安全 42

10.2 职业危害防治 42

11 节能 44

附录A 煤矿井下煤炭运输主要运输方式分类 45

本规范用词说明 47

引用标准名录 48

附: 条文说明 49

1 总则 53

3 基本规定 54

4 运输方式 55

4.1 一般规定 55

4.2 运输方式 55

4.3 输送机运输 56

4.4 轨道矿车运输 56

4.5 自溜运输 57

4.6 水力运输 57

5 运输系统 59

6 运输设备 61

6.1 带式输送机 61

6.2 刮板输送机 66

6.3 轨道运输矿车 67

6.4 牵引机车 67

6.5 绳牵引绞车 69

6.6 水力输送设备 69

7 辅助设备 71

7. 1 一般规定 71

7.2 卸载设备 71

7.3 给煤设备 72

7.4 计量设备 73

7.5 输送带接头装置、质量检测装置 73

7.6 其他辅助设备 74

8 车场、巷道与硐室 76

8.1 一般规定 76

8.2 车场 76

8.3 巷道 78

8.4 硐室 78

9 电气 80

9.1 一般规定 80

9.2 供电电源 80

9.3 配电 80

9.4 控制 81

9.5 信号 81

9.6 电气保护 82

9.7 通信 82

10 安全与职业危害防治 83

10.1 安全 83

10.2 职业危害防治 83

11 节能 85

4.4.3 倾斜井巷采用轨道串车提升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倾斜井巷内应设置能阻止运行中断绳、脱钩的车辆跑车的防护装置;

2 在各车场应设置能防止带绳车辆误入非运行车场或区段的阻车器;

3 在上部平车场入口应设置能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4 在上部平车场接近变坡点处,应设置能阻止未连挂的车辆滑入斜巷的阻车器;

5 在变坡点下方大于1列车长度的地点,应设置能防止未连挂的车辆继续下滑跑车的挡车栏;

6 在各车场应设置甩车信号装置;

7 本条第1款~6款挡车装置应为常闭型,并应在运行的车辆通过时再打开。

6.1.2 采用滚筒驱动带式输送机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使用阻燃输送带;

2 巷道内应有充分照明;

3 应装设驱动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和防跑偏装置;

4 应装设温度保护、烟雾保护和自动洒水装置;

5 在主要运输巷道内安设的带式输送机,应装设输送带张紧力下降保护装置和防撕裂保护装置;并应在机头和机尾处设置防止人员与驱动滚筒和导向滚筒相接触的防护栏;

6 倾斜井巷中使用的带式输送机,上运时应同时装设防逆转装置和制动装置;下运时,应装设制动装置;

7 带式输送机巷道中行人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过桥;

8 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启动装置,下运带式输送机应加设软制动装置。

6.4.1 采用机车牵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矿井进风为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应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2 高瓦斯矿井进风为全风压通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3 使用架线电机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煤层或穿过煤层的石门应砌碴或锚喷支护;

2)有瓦斯涌出的掘进巷道的回风流,不得进入有架线的巷道中;

3)应采用碳素滑板或其他能减小火花的集电器;

4)架线电机车应装设便携式甲皖检测报警仪。

4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中,在全风压通风的主要风巷内使用机车运输时,应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电机车或矿用防爆柴油机车;

5 井下煤炭运输使用电机车及防爆柴油机车牵引时,应配备防爆监控和安全保护装置。当柴油机车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柴油机产生的高温或火花等危险情况时,应及时报警,并应同时自主停止发动机运行;

6 列车的制动距离不得超过40m。

6.5.1 选用绳牵引绞车运输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4.3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次串车提升的终端荷重不得大于矿车连接器的允许

强度;

2 倾斜井巷上端的过卷距离,应根据巷道倾角 设计载荷、最大提升速度和实际制动力等参量计算确定,并应有1.5 倍的备用系数;

3 串车提升的各车场应设置信号硐室及躲避硐。

8.2.2 轨道矿车运输时采取车场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各相关车场设置的安全保护装置应符合本规范第 4.4.3 条的规定。

9.1.1 井下煤炭运输设备及其辅助设备的电气设备选用,应符合表9.1.1 的规定。

445.408

 

10.1.2 煤炭运输巷道中设置架空乘人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带式输送机与输送人员的架空乘人装置设在同一倾斜巷道内时,其系统设备之间应具有安全隔离措施;

2 轨道矿车运输与架空乘人装置布置在同一巷道时,轨道矿车与架空乘人装置间不得同时运行 并应设置控制闭锁装置;

3 斜巷串车提升运行设置的常闭式跑车防护装置不得与架空乘人装置相互干扰,应设置各自独立的工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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