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共分13章和3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水文地质及基础资料分析、开拓开采、水体下采煤、探测及探放水、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疏干开采及带压开采、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设施、排水系统设计、供配电与控制、地面防治水等。

GB51070-2014 1 

1 总则 11 

2 术语 12 

3 基本规定 15 

4 水文地质及基础资料分析 16 

5 开拓开采 17 

6 水体下采煤 19 

7 探测及探放水 20 

8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22 

9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23 

9.1 疏干开采 23 

9.2 带压开采 23 

9.3 注浆堵水 24 

10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设施 27 

10.1 防水闸门 27 

lO.2 防水闸墙 27 

10.3 防水闸门与防水闸墙硐室 28 

11 排水系统设计 30 

11.1 一般规定 30 

11.2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 30 

11.3 抗灾排水系统 34 

12 供配电与控制 36 

13 地面防治水 39 

附录A 安全水头压力值计算 40 

附录B 防隔水煤(岩)柱设计计算方法 41 

附录C 防水闸门硐室墙体长度计算方法 63 

本规范用词说明 67 

引用标准名录 68 

附:条文说明 69 

1 总则 72 

2 术语 73 

3 基本规定 74 

4 水文地质及基础资料分析 76 

5 开拓开采 78 

6 水体下采煤 81 

7 探测及探放水 83 

8 防隔水煤(岩)柱的留设 85 

9 疏干开采和带压开采 86 

9.1 疏干开采 86 

9.2 带压开采 88 

9.3 注浆堵水 88 

10 放水闸门与放水闸墙设施 95 

10.1 防水闸门 95 

10.2 防水闸墙 96 

10.3 防水闸门与放水闸墙硐室 96 

11 排水系统设计 99 

11.1 一般规定 99 

11.2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 101 

11.3 抗灾排水系统 104 

12 供配电与控制 106 

13 地面防治水 108 

5.0.7 采用仰斜开采时,回采工作面应设置相应的排水系统。

6.0.4 水体下布置采掘工作面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水体下的急倾斜煤层中,严禁布置采掘工作面。

8.0.3 相邻矿井边界处保护煤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水文地质条件简单到中等型的矿井,煤柱留设的总宽度不应小于40m,且每矿不应小于20m。

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和极复杂型的矿井,煤柱留设的宽度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要求外,还应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地质构造、静水压力、开采上覆岩层移动角、导水裂缝带高度等因素计算确定。

3 以断层为界的矿井,其边界防隔水煤(岩)柱应按断层防水煤柱留设,同时相邻两矿的开采不应破坏邻矿的保护煤柱。

10.1.1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设置防水闸门及硐室:

1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淹井危险的矿井,井下未设置抗灾排水系统的井底车场周围;

2 在有突水危险的区域布置采掘工作面时;

3 受承压水威胁的煤层需分水平或分采区隔离开采时;

4 钻孔打透富水性强的含水层或老空积水区,有突水危险时。

11.1.1 矿井应设置与矿井涌水量相匹配的正常排水系统。

11.1.2 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或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在井底车场周围未设置防水闸门时,应在正常排水系统的基础上增设抗灾排水系统。

11.1.3 矿井排水设备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产品。

11.2.2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必须设置工作水泵、备用水泵和检修水泵。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应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备用水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70%。工作和备用水泵的总能力,应能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检修水泵的能力,不应小于工作水泵能力的25%。

11.2.3 矿井正常排水系统必须设置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工作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正常涌水量,应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工作管路和备用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矿井24h的最大涌水量,应包括充填水及其他用水。

11.3.12 抗灾排水管路应独立设置,排水能力应与抗灾潜水泵的排水能力相匹配。

12.0.1 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和抗灾潜水泵站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能担负全部负荷。主排水泵站、下山采区排水泵站和抗灾潜水泵站变(配)电所的供电线路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2.0.3 煤矿井下排水泵站的配电设备的能力应与工作、备用和检修水泵的能力相匹配,并应能保证全部水泵同时运转。

12.0.7 用于煤矿井下排水潜水泵的电力电缆和控制电缆,除应符合矿用电缆要求外,还应符合防水、耐压要求。

12.0.8 主排水泵、下山采区排水泵和抗灾潜水电泵等井下主要水泵站,以及其电气控制设备所在的井下中央变电所、向下山采区排水泵供电的变电所和抗灾潜水泵站地面电气控制室,应设置直通矿调度室的电话。

12.0.15 防水闸门供配电及控制系统的电源应引自非来水侧,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电源应来自不同的变压器和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负荷。

13.0.7 在洪水、河流冲刷到的地段,严禁设置矸石、炉灰、垃圾等堆放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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