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和收集资料,结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煤炭行业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内其他行业环境保护的相关规范、标准,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GB50821-2012 1
1 总则 9
2 选址与总体布局 10
2.1 选址 10
2.2 总体布局 10
3 生态保护 13
3.1 一般规定 13
3.2 土地复垦 13
3.3 水土保持 14
3.4 开采沉陷防治 16
3.5 绿化 17
3.6 搬迁与安置 18
4 环境污染防治 20
4.1 大气污染防治 20
4.2 水污染防治 21
4.3 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 23
4.4 噪声与振动防治 24
4.5 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25
5 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 28
5.1 环境管理机构 28
5.2 环境监测 28
5.3 清洁生产 29
本规范用词说明 31
引用标准名录 32
附:条文说明 33
1 总则 36
2 选址与总体布局 38
2.1 选址 38
2.2 总体布局 38
3 生态保护 40
3.1 一般规定 40
3.2 土地复垦 40
3.3 水土保持 41
3.4 开采沉陷防治 44
3.5 绿化 45
3.6 搬迁与安置 47
4 环境污染防治 50
4.1 大气污染防治 50
4.2 水污染防治 52
4.3 固体废物处置及治理 54
4.4 噪声与振动防治 55
4.5 煤炭资源综合利用 57
5 环境保护管理与监测 62
5.1 环境管理机构 62
5.2 环境监测 63
5.3 清洁生产 64
1.0.3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污染物排放的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0.4 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环境保护设计,除必须治理新增工程各种污染外,还必须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1.0.5 环境保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必须做到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1.1 煤炭建设项目的工业场地及附属设施,严禁建设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2.2.4 临时排矸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 临时排矸场不得设置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范围内,不得影响农田水利设施。
3.3.8 煤炭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开挖、排弃、堆垫的场地必须采取拦挡、护坡、截排水以及其他整治措施。
3.3.9 弃土(石、渣)应综合利用,不能利用时应妥善处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3 弃土(石、渣)场不得布设在江河、湖泊、建成水库及河道管理范围内。
4.2.11 输送有毒、有害或含有腐蚀性物质的废水的沟渠、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必须采取防渗漏和防腐蚀的措施。
4.2.12 有毒、有害废水严禁采用渗井、渗坑、废矿井或用净水稀释等方式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