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共分6 章, 3 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和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等。

1 总则 10 

2 术语 11 

3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装备 12 

3.1 一般规定 12 

3.2 地面中心站装备 13 

3.3 传输装备 14 

3.4 监控点装备 14 

4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装备 19 

4.1 一般规定 19 

4.2 地面中心站装备 19 

4.3 传输装备 20 

4.4 监控点装备 20 

5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装备 22 

5.1 一般规定 22 

5.2 地面中心站装备 22 

5.3 传输装备 23 

5.4 视频监控点装备 23 

6 矿井井下作业人员管理系统装备 26 

6.1 一般规定 26 

6.2 地面中心站装备 26 

6.3 传输装备 27 

6.4 位置监测点装备 27 

附录A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或控制器配备数量 29 

附录B 矿井生产监控系统监控点传感器配备数量 38 

附录C 矿井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点摄像机配备数量 39 

本标准用词说明 41 

1.0.4 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的矿井监测监控设备和系统必须获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MA”认证。

3.1.1 矿井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

3.1.2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设备之间必须使用专用阻燃电缆或光缆连接,严禁与调度电话电缆或动力电缆等共用。

3.2.1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配备的主机及系统联网主机必须双机或多机备份,并应24h不间断运行;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工作。

3.4.1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2 采煤工作面应按通风方式,在上隅角配备甲烷传感器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4.2 矿井的采煤工作面回风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煤工作面回风巷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2 采煤工作面采用多条回风巷时,从第二条回风巷起,每条回风巷必须配备2台甲烷传感器;

3 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煤工作面的回风巷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回风巷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

3.4.3 当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煤工作面的甲烷传感器不能控制其进风巷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时,必须在进风巷配备甲烷传感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4 专用排瓦斯巷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2 有专用排瓦斯巷的采煤工作面混合回风风流处,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3.4.5 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3.4.6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2 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掘进工作面长度大于1000m时,必须在掘进巷道中部增配甲烷传感器。

3.4.7 矿井的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矿井的煤巷、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中,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

2 当高瓦斯和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采用双巷掘进时,必须在掘进工作面混合回风流处增配甲烷传感器;

3.4.8 采煤机和掘进机必须配备机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4.9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传感器和控制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风流中的机电设备硐室进风侧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0 高瓦斯矿井进风的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瓦斯涌出巷道的下风流中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1 矿井主要运输巷道内使用架线电机车时,装煤点处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2 矿井使用矿用防爆特殊型蓄电池机车时,必须配备车载式甲烷断电仪或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矿井使用矿用防爆柴油机车时,必须配备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3.4.13 地面瓦斯拙采泵站传感器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瓦斯抽采泵站室内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和声光报警器。

3.4.14 井下临时抽采瓦斯泵站下风侧栅栏外,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15 装有带式输送机且兼作回风井的井筒,必须配备甲烷传感器、声光报警器、断电控制器和馈电状态传感器。

3.4.23 开采容易自燃、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配备一氧化碳传感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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