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706-2011 1

1 总 则 10

2 基本规定 11

3 工程总体布置 12

3.1 水工建筑物 12

3.2 机电和金属结构设施 13

3.3 临时建筑物 13

4 劳动安全 15

4.1 防机械伤害 15

4.2 防电气伤害 15

4.3 防坠落伤害 17

4.4 防气流伤害 18

4.5 防洪防淹 18

4.6 防强风和防雷击 19

4.7 交通安全 19

4.8 防火灾防爆炸伤害 20

5 工业卫生 22

5.1 防噪声防振动 22

5.2 防电磁辐射 23

5.3 采光与照明 23

5.4 通风及温度与湿度控制 24

5.5 防水和防潮 24

5.6 防毒防泄漏 25

5.7 防止放射性和有窖物质危害 26

5.8 防尘防污 27

5.9 水利血防 28

5.10 饮水安全 28

5.11 环境卫生 29

6 安全卫生辅助设施 30

附录A 安全标志设置场所及类型 31

本规范用词说明 32

引用标准名录 33

附:条文说明 36

1 总则 39

2 基本规定 41

3 工程总体布置 42

3.1 水工建筑物 42

3.2 机电和金属结 43

3.3 临时建筑物 44

4 劳动安全 46

4.1 防机械伤害 46

4.2 防电气伤害 46

4.3 防坠落伤害 50

4.4 防气流伤害 52

4.5 防洪防淹 53

4.6 防强风和防雷击 53

4.7 交通安全 54

4.8 防火灾防爆炸伤害 54

5 工业卫生 57

5.1 防噪声防振动 57

5.2 防电磁辐射 58

5.3 采光与照明 59

5.4 通风及温度与湿度控制 59

5.5 防水和防潮 60

5.6 防毒防泄漏 60

5.7 防止放射性和有害物质危害 62

5.8 防尘防污 64

5.9 水利血防 65

5.10 饮水安全 65

5.11 环境卫生 66

6 安全卫生辅助设施 67

4. 2. 2 采用开敞式高压配电装置的独立开关站,其场地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2m的围墙。

 

4.2.6 地网分期建成的工程,应校核分期投产接地装置的接触电位差和跨步电位差,其数值应满足人身安全的要求。

4.2.9 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电力网中,零线应在电源处接地。

 

4.2.11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4.2.13 独立避雷针、装有避雷针或避雷线的构架,以及装有避雷针的照明灯塔上的照明灯电源线,均应采用直接埋入地下的带金属外皮的电缆或穿入埋地金属管的绝缘导线,且埋入地中长度不应小于10m。装有避雷针(线)的构架物上,严禁架设通信线、广播线和低压线。

 

4.2.16 易发生爆炸、火灾造成人身伤亡的场所应装设应急照明。

 

4.5.7 机械排水系统的排水管管口高程低于下游校核洪水位时,必须在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4.5.8 防洪防淹设施应设置不少于2个的独立电源供电,且任意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5.6.1 六氟化硫气体绝缘电气设备的配电装置室及检修室,必须装设机械排风装置,其室内空气中六氟化硫气体含量不应超过6.0g/m³,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且不得排至其他房间内。室内地面孔、洞应采取封堵措施。

 

5.6.7 水厂的液氯瓶、联氨贮存罐应分别存放在无阳光直接照射的单独房间内。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泄漏检测仪及报警装置,并应在临近的单独房间内设置漏氯(氨)气自动吸收装置。

5.6.8 水厂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应设置根据氯(氨)气泄漏量自动开启的通风系统。照明和通风设备的开关应设置在室外。加氯(氨)间和氯(氨)库外部应备有防毒面具、抢救设施和工具箱。

 

5.7.1 工程使用的砂、石、砖、水泥、商品混凝土、预制构件和新型墙体材料等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值应符合表5.7.1的规定。

5.7.1-687.133

5.7.2 工程使用的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接剂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其放射性指标限值应符合表5.7.2的规定。

5.7.2-684.137

5.7.3 工程室内使用的胶合板、细木工板、刨花板、纤维板等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必须测定游离甲醛的含量或游离甲醛的释放量。

 

5.9.2 血吸虫病疫区的水利水电工程,应设置血防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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